免費試聽:增值稅自查實務及典型案例解析
【課程介紹】
課程通過42個微案例,詳細講解了增值稅進項稅和銷項稅可能發(fā)生的銷售收入未及時完整入賬、視同銷售、價外費用、混合銷售、統(tǒng)借統(tǒng)貸等多個風險點,幫助企業(yè)掌握生產經(jīng)營過程中的涉稅要點,及時進行風險自查,規(guī)避納稅風險。
試聽內容選自《增值稅自查實務及典型案例解析》1.1.1 銷售收入是否及時完整入賬申報 (時長:10:31)
【課程筆記】
【納稅風險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1.1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銷售收入的情況。
微案例1
某酒店(一般納稅人)2017年11月將頂賬來的積壓庫存服裝一批,以賬面成本價50萬元(含稅)頂賬出去。
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A公司50萬元
貸:存貨—服裝 50萬元
整個業(yè)務中,未進行價稅分離,只是將成本頂了應付賬款,少了增值稅的銷項稅問題。同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時候,如果沒有開具發(fā)票,應該在11月歸屬期,也即12月初納稅申報的時候,在附表1 “未開具發(fā)票”列將此項業(yè)務納稅申報。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納稅風險2】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fā)票未申報增值稅的情況。
【實務誤區(qū)】
銷售貨物不開發(fā)票就不申報增值稅。
注意: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第5、6列即為申報不開票銷售額的申報欄次:“未開具發(fā)票”的銷售額和銷項(應納)稅額。
銷售貨物不開發(fā)票也要照常申報納稅。
【納稅風險3】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預收賬款或其他應付款不轉收入的情況。
微案例2
某生產儀器儀表公司其他應付款—A公司200萬元余額,賬齡3年以上,查看銀行進賬水單注明款項用途是“定金”,查看合同實質是收到的訂購一批儀器的預收款,貨物已發(fā)出,但是有質量問題,所以遲遲未結算掛賬至今。
建議企業(yè)對負債類科目(如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的業(yè)務進行梳理,如果存在的貨物已經(jīng)發(fā)出,不結轉收入,不計提銷項稅的情況,盡快進行整改,進行納稅申報。
{法規(guī)鏈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納稅風險4】 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成本費用,再將余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微案例3
某家電商場(一般納稅人)將空調以舊換新,將舊空調沖抵500元(含稅)換價值2500元(含稅)新空調,然后按2000元(含稅)的凈價計繳增值稅銷項稅。
做法錯誤,應按照2500元新空調的價稅合計作為計提銷項稅的稅基,舊的空調500元作為購進貨物的成本。如果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如果無法取得,價稅合計作為購入的存貨的成本,而不應該以新舊價差沖抵按凈額入賬。
{法規(guī)鏈接}
(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開具發(fā)票并計稅。收取舊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特例: 對金銀首飾收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因此,只收取差價的可以按差價確定銷售額。
【課程觀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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