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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序概覽

來源: 編輯: 2009/05/05 17:56:39  字體:

  中國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環(huán)節(jié)。

  1、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應根據(jù)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準備。

  根據(jù)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統(tǒng)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并按規(guī)定編寫審計日記,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終結。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責任編輯:viv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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