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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現金收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入業(yè)務的依據。出納人員在辦理每一筆現金收入前,都必須首先復核現金收款憑證,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認真復核以下內容:
(1)現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是否正確?,F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應為編制收款憑證的當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現金收款憑證的編號是否正確。主要是復核憑證是否按本單位規(guī)定的分類編號方法連續(xù)編號,如有重號、漏號或不按日期順序編號等情況,應將收款憑證退回制證人員,予以更正或重新填寫。
(3)現金收款憑證記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正確,其摘要欄的內容與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yè)務內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會計科目是否正確。如果發(fā)現科目使用錯誤或記賬方向錯誤等情況,應立即退回制證人員,要求更正。
(5)復核收款憑證的金額與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一致。
(6)復核收款憑證“附單據”欄的張數與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是否相符。
(7)收款憑證的出納、制證、稽核、記賬、會計主管欄目是否簽名或蓋章。如有漏簽,要補簽后再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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