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5-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市政府 市文物局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文物保護單位的經常性保護和管理,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違法違章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區(q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含暫保單位,以下簡稱文物保護單位),必須按本規(guī)定實行巡視檢查和報告制度。
第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巡視檢查,由各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沒有管理使用單位的,由市、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
園林、宗教、房管、教育等部門,應督促本系統(tǒng)的管理使用單位做好巡視檢查工作。
第四條 管理使用單位的巡視檢查職責:
一、檢查文物建筑及其附屬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陳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狀況;檢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下簡稱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內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環(huán)境景觀和風貌的保護狀況。
二、制止損毀文物建筑及其附屬文物的行為;制止破壞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內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環(huán)境景觀、風貌的行為;制止擅自移動、拆除、污損、破壞文物保護標志及其他違法違章行為。
三、發(fā)現(xiàn)文物建筑和附屬文物自然損壞或有自然損壞隱患的,及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
管理使用單位應定期向當地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巡視檢查情況;發(fā)現(xiàn)違法違章行為和文物損壞的,須及時報告文物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條 市文物局應每年有計劃地組織對本市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并對管理使用單位保管使用文物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市文物局每半年巡視檢查一次。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所在區(qū)、縣的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每半年巡視檢查一次,市文物局進行重點抽查。
區(q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每年有計劃地進行重點檢查。
文物行政管理機關的巡視檢查結果,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巡視檢查和對管理使用單位進行監(jiān)督時,應出示專用檢查證件,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阻撓。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文物保護單位公布舉報電話和通信地址,方便群眾監(jiān)督。
第八條 對執(zhí)行巡視檢查制度好、為保護文物作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由市文物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巡視檢查制度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處罰。
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重失職,造成文物損毀重大后果的,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本規(guī)定由市文物局負責組織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十條 本規(guī)定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