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11-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市政府
有領導有計劃地組織農民通過勞動積累、互相協作興修農村水利工程,是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增加我市郊區(qū)農業(yè)發(fā)展后勁的一項重要措施。根據中共中央中發(fā)〔1986〕1號文件和市委京發(fā)〔1986〕11號文件的精神,為使我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切實得到保障,使用得當,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農村水利的勞動積累工,主要用于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的防洪、排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及維護、清淤、更新改造,不包括市、區(qū)、縣辦的水利基建工程和河道防汛搶險、農民承包土地范圍內的土地平整和田間溝渠整修等用工。
二、根據量力、適度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用于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數量,一般每個農村勞動力(包括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每年出勞動工日不少于十五個。由于各年度工程任務不同,勞動積累工可在年際間調劑使用。
三、分攤原則
1、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根據各單位受益大小,按比例合理分攤。不能出工者,可以資代工。
2、對于工程量大,用工較多的工程,需非受益單位支援時,可本著“等價交換,互助互利”的原則。采取以工換工或以資換工的辦法,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協作合同,按合同兌現,防止平調。
3、在分攤用工時,對于烈、軍屬酌情給予照顧。
四、勞動積累工的使用管理
1、各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水利部門,在制定農村水利工程年度計劃時,需提出使用勞動積累工的工程項目,用工數量、用工時間和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審查批準,由政府逐級下達用工計劃。
2、各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水利部門要加強勞動積累用工的管理,檢查出工情況,并登記造冊,年終做出用工決算,將用工數量及完成工程量上報同級政府和上級水利部門備案。
3、各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政府要把勞動積累工使用情況,作為對下級單位工作考核的一項內容。
五、各區(qū)、縣政府,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六、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