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guī)定

頒布時間:1986-11-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市政府 市公用局

  為加強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凡本市城區(qū)、近郊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包括熱管道、小室、熱力站及其他熱力附屬建筑物等,下同)均按本規(guī)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熱力公司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市熱力公司統(tǒng)一建設的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由市熱力公司負責維護和管理。各單位自建的熱力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其管理工作接受市公用局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四、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公用熱力設施,必須經市公用局審查批準,并按照熱力技術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熱力設施工程竣工,須經市公用局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相接投入使用。

  五、加強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禁止占壓、損毀熱力管道及其他熱力設施;

  禁止在熱力設施用地范圍內修建與供熱無關的建筑物;

  禁止在熱力管道及其附屬建筑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樹、埋桿等;

  禁止在熱力管溝內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業(yè)廢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機溶劑;

  禁止私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禁止私放、取用熱力管網軟化水;

  禁止私自開關熱力管網閥門;禁止損壞閥門的鉛封。

  六、保護城市公用熱力設施,人人有責。對破壞、損毀熱力設施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或報告市公用局處理。對保護熱力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獎勵。

  七、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五條的,由市公用局限期改正,責令賠償損失,直至停止供熱,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損毀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破壞城市公用熱力設施,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guī)定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北京市公用局

  198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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