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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青島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辦發(fā)[2005]3號

頒布時間:2005-03-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qū)、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中央、省駐青各單位,青島警備區(qū):

  《青島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3月25日

  青島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人才強市戰(zhàn)略,進一步樹立“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chuàng)造”的良好風尚,激勵專業(yè)技術人才多出、快出優(yōu)秀成果,促進青島市經濟社會全面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以下簡稱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領域,從事研究開發(fā)和推廣應用工作,并代表著當前青島地區(qū)領先水平,為青島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三條 選拔拔尖人才應當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嚴格標準、總量控制的原則,以對青島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貢獻和現實政治表現為主要依據,不受學歷、職務、資歷、身份、年齡的限制。

  第四條 對拔尖人才實行“全出競進”的動態(tài)管理辦法。拔尖人才每兩年選拔一次,每一屆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滿后拔尖人才資格自動終止,同時不再享受有關待遇,但可參加新一屆拔尖人才的評選。

  第二章 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凡在青島地區(qū)工作的各類專業(yè)人才,均可參加拔尖人才的評選。推薦和選拔的重點是在生產一線直接從事工程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經濟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優(yōu)秀中青年專業(yè)技術人才。

  第六條 拔尖人才推薦對象應當是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崇尚科學,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近四年取得以下成績之一者:(一)獲得國家技術發(fā)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及獲得山東省、青島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首位人員;(二)獲得兩項以上山東省、青島市科技進步二等獎的首位人員;(三)獲得國家技術發(fā)明專利并已實施,且具有較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四)獲得兩項以上國家設計金質獎、銀質獎,省優(yōu)秀設計一等獎,并均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五)在工農業(yè)生產一線研制開發(fā)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推動科技成果產業(yè)化方面成績突出,并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六)在企事業(yè)單位從事管理工作,運用現代管理知識進行科學管理,有重大改革創(chuàng)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經驗的論文、綜述或著作,所在單位管理水平及綜合經濟效益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yè)先進水平的;(七)在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重大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作出突出貢獻,并帶來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八)獲得山東省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并具有較大科學和實用價值的;(九)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方面成績突出,獲國家、?。ú浚┘壉碚?,為青島市精神文明建設贏得重大榮譽的;(十)在政法、教育、衛(wèi)生,體育等專業(yè)技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在省內外行業(yè)和專業(yè)領域享有較高聲譽,被公認為青島市專業(yè)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十一)專業(yè)技能水平高,在職業(yè)技能操作中有被社會公認的絕招絕技,代表青島市參加國內外重大評獎或競賽獲得優(yōu)異成績,在全省乃至全國有較大影響,并取得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條 拔尖人才選拔工作由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組織實施。選拔程序為:(一)宣傳發(fā)動。廣泛宣傳選拔拔尖人才的相關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評選標準、條件和方法步驟。(二)逐級推薦。推薦人選采取單位推薦、學術團體舉薦或個人自薦的方式產生。單位推薦和學術團體舉薦的,由個人向所在單位或學術團體申請,材料核實后,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確定推薦人選應當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并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三天,如無問題,由推薦單位與被推薦對象填寫《青島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推薦登記表》,連同反映推薦人選成果業(yè)績的原始資料及復印件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一并報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個人自薦的,可以由個人直接報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三)資格審查。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門和單位,聘請專家和學者,對上報的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四)專業(yè)評審。組建以專家學者為主體的若干個專業(yè)評審組,采取審閱材料、集中評議和專家實名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推薦人選進行專業(yè)評審,提出專業(yè)評審意見。(五)組織考察。根據不同行業(yè)、專業(yè)具體情況,確定考察人選比例。組成考察組對人選進行綜合考察,重點核實人選的政治表現、職業(yè)道德、成果業(yè)績等情況。(六)社會公示。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對通過綜合考察的人選進行審核并提出初選人員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并征求紀檢、監(jiān)察、司法等有關部門意見。(七)組織審批。將經公示無問題的初選人員名單,提報市委審議批準。

  第四章 獎勵形式和待遇

  第八條 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頒發(fā)《青島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證書。

  第九條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貼,享受二類醫(yī)療保健待遇,休假20天。

  第十條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不受所在單位崗位數額限制;管理期滿未續(xù)評為拔尖人才的,應當參加所在單位的崗位競聘。

  第十一條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一般不辦理退休手續(xù)(因身體健康原因或個人申請除外)。管理期滿的拔尖人才退休后,退休費補貼到本人退休時標準工資的100%.

  第十二條 連續(xù)兩屆以上(含兩屆)被評為拔尖人才的,授予“青島市資深專家”稱號。

  第五章 管理內容和措施

  第十三條 拔尖人才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進行綜合管理,各區(qū)市、各主管部門協(xié)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ㄒ唬┠繕斯芾?。拔尖人才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四年奮斗目標和辦法措施,填寫《青島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考績檔案》,并每年以書面形式報告工作、學習、生活情況。

 ?。ǘ┲攸c扶持。拔尖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由所在單位優(yōu)先申報,主管部門優(yōu)先審批,科研經費優(yōu)先撥付。其科研成果的開發(fā)應用和學術著作的出版發(fā)行,列入重點計劃,給予經費支持。

 ?。ㄈ嵖兛己?。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對拔尖人才進行日常跟蹤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現、職業(yè)道德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及時報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目標,對拔尖人才進行年度考核。

 ?。ㄋ模┡嘤柦逃?。將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論教育納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訓計劃,每兩年至少輪訓1次,每次時間不少于5天。

 ?。ㄎ澹┳咴L聯(lián)系。建立市委組織部、各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負責同志與拔尖人才聯(lián)系制度,經常交流思想,及時掌握情況,聽取拔尖人才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麄鞅碚?。積極宣傳貢獻突出拔尖人才的先進事跡和突出業(yè)績,大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chuàng)造”的社會氛圍。

  第十四條 重視發(fā)揮青島高級專家協(xié)會的作用,支持和幫助拔尖人才開展科研和合作攻關活動,積極促進科研成果向社會生產力的轉化。

  第十五條 市財政在資金上對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給予重點保障,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3600元的標準撥付工作經費,用于拔尖人才年度目標考核、休假、培訓、查體等有關管理工作。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年度經費,??顚S?。

  第十六條 拔尖人才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個人過失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稱號和相關待遇;管理期內的拔尖人才,連續(xù)兩年不能完成工作計劃,或奮斗目標中期考核不稱職的,調整出拔尖人才隊伍;脫離專業(yè)技術崗位的,不再作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七條 拔尖人才調出本市或專業(yè)工作有變動,以及有其他重大變故的,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市委組織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八條 獲得國家、山東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山東省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稱號的,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務范圍,不重復發(fā)放政府津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外省市獲獎成果項目和國外獲獎項目不作為拔尖人才評審的主要依據,但是可以作為參考。

  第二十條 對扶持和愛護拔尖人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壓制、刁難拔尖人才發(fā)揮作用者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拔尖人才稱號的,取消其稱號,追回已發(fā)放津貼,取消其四年內拔尖人才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各區(qū)市、市直各單位和中央、省駐青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本單位本行業(yè)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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