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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頒布時間:1989-06-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989年6月1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9年6月1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人員的任免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四章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

  第五章 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

  第六章 任免辦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和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的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通過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人員的任免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決定代理主任的人選。

  第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補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五條 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六條 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八條 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廳、法制工作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地區(qū)工作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省長的人選。

  第十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省長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第十一條 根據(jù)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長、副省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三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省長或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的職務。

  第四章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

  第十四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人選。

  第十五條 根據(jù)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任免,決定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任免。

  第十六條 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地區(qū)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九條 根據(jù)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決定撤銷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第二十條 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第二十一條 根據(jù)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批準撤銷設區(qū)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批準撤銷地區(qū)所轄縣(市)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第五章 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人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由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qū)所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檢察長,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決定省人民檢察院地區(qū)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

  第二十四條 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設區(qū)的市、地區(qū)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第二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省人民檢察院地區(qū)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二十七條 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決定撤換設區(qū)的市、地區(qū)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二十八條 根據(jù)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罷免設區(qū)的市、地區(qū)所轄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六章 任免辦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由提請單位寫出書面提請任免報告和簡歷、考察情況、任免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請求辭職的人員,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請求。

  提請任免報告、辭職要求,均應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條 對提請任免的報告、辭職請求,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列入會議議程。

  對被提請任免的人員需要進一步考察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時,應作提請任免說明。

  第三十二條 換屆時,繼續(xù)提請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命前,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述職報告。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人事任免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如需采用其它方式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臨時決定。所有表決,均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代理人員和辭職人員,任免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含派出機構)的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請求辭職人員的請求后,書面通知請求辭職的本人及其工作單位。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批準任免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通知提請單位。 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或備案)和下達批復的,分別由省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省人民檢察院及省人民檢察院地區(qū)分院檢察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fā)任命書。任命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頒發(fā)任命書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向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頒發(fā)任命書。 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提請單位負責人進行談話,提出要求,代發(fā)任命書。

  第三十八條 凡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地區(qū)分院檢察長,任期到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為止,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xù)。 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負責工作人員,其它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限,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不須辦理任免手續(xù)。工作變動或離休、退休,須按本辦法辦理免職手續(xù)。在任職期間亡故,需由提請任命單位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變動時,由各有關單位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xù)。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1月18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198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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