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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民政廳省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3-09-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省民政廳、省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見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隨著《條例》的實施,公民結婚登記年齡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婚齡接軌,結婚人數勢必在短期內迅速增加,有可能出現我省歷史上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因此,保持晚婚晚育工作的相對穩(wěn)定,避免因出現初婚高峰而形成新的生育堆積,確保低生育水平穩(wěn)定,是擺在各級面前的一項嚴肅而緊迫的任務。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條例》,切實做好婚姻登記和晚婚晚育工作,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穩(wěn)定低生育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與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緊密結合起來,一起納入全民普法規(guī)劃。要大力宣傳晚婚晚育既是公民的權力,也是公民的義務;大力宣傳晚婚晚育對國家、社會、家庭和公民自身的好處和早婚早育給人口控制、社會發(fā)展以及自身成長、家庭幸福帶來的危害,努力營造晚婚晚育科學、光榮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國家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和優(yōu)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群眾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yōu)生。要著重向群眾講明法定婚齡只是法律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界線,而不是必須和最適宜結婚的年齡,使廣大未婚青年明白,女23周歲、男25周歲結婚不僅符合法定婚齡,而且是最適宜、最科學的結婚年齡,讓他們既懂得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引導鼓勵他們兼顧國家和民族利益,自覺實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要大力開展“宣傳教育進村,婚育新風進家”和“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建設文明幸福家庭”活動,大力推動新型生育文化建設,努力轉變群眾的婚育觀念。各級民政、計生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積極爭取他們的支持,共同做好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工作。要爭取各級共青團組織的支持,在未婚青年中大力倡導婚育新風尚,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婚姻觀,動員未婚青年自覺實行晚婚晚育。爭取各級工會、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組織的配合協作,為鼓勵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做出新貢獻。

  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依靠村(居)規(guī)民約實現群眾婚育行為的自我約束。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要求,把晚婚晚育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公約,實現群眾自我約束。要充分發(fā)揮計生協會的作用,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少生優(yōu)生等宣傳教育。充分發(fā)揮計生協會會員聯系戶作用,靠上去做未婚青年的思想工作,大力宣傳晚婚晚育、少生優(yōu)生致富的先進典型,對實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的家庭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二、加大政策導向力度,認真落實各項獎勵政策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的對晚婚晚育夫婦的各項獎勵和優(yōu)先、優(yōu)惠政策。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要依法落實晚婚晚育夫婦應享有的延長婚假、產假和晚育丈夫的護理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和克扣晚婚晚育夫婦法定假期內應享有的各種工資福利待遇。要積極維護晚婚晚育夫婦依法享有的權益,加大對違反政策規(guī)定侵犯晚婚晚育夫婦權益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獎勵和優(yōu)先、優(yōu)惠措施落實到位。要根據各地實際,積極爭取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對自覺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zhèn)失業(yè)人員的獎勵和優(yōu)惠措施,并抓好落實。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都要積極為自覺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婦提供全面、優(yōu)質的服務。

  三、全面正確地執(zhí)法,確?;橐龅怯涃|量《條例》是《婚姻法》的配套程序法,是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法律依據。各級民政部門特別是婚姻登記機關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基本精神,增強貫徹執(zhí)行《條例》的自覺性。為確?!稐l例》的順利實施,自10月1日起,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條例》辦理婚姻登記,并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監(jiān)督。結婚登記的最低年齡控制,應以《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婚齡為準,婚姻登記機關不得以當事人未達到晚婚年齡為由拒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同時應該明確,尊重和維護當事人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的合法權益同引導、鼓勵當事人自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提倡晚婚晚育是一致的。在有效地維護群眾結婚登記合法權益的同時,婚姻登記機關要切實加強對申請結婚當事人的宣傳教育,積極動員和引導廣大青年自覺實行晚婚晚育。要建立經常性協作配合機制,計劃生育部門了解婚姻登記信息,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大力協助和支持。要加快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實現婚姻登記信息共享,為抓好晚婚晚育、實現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確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源頭數據。

  四、強化管理和服務,努力做好晚育工作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要認真搞好《條例》實施后的婚育情況預測,為黨委、政府當好參謀,要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應對可能到來的婚育高峰。特別是要積極研究制定強化晚育的工作措施,及時與婚姻登記機關溝通,掌握結婚登記的第一手資料,確保已婚育齡婦女各類信息及時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并搞好對新婚夫婦婚育過程的管理與服務。對未實行晚婚的新婚夫婦,要及時幫助落實方便可靠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教育引導他們先創(chuàng)業(yè)致富后生育。計劃生育優(yōu)質服務先進縣要率先垂范,積極探索加強晚婚晚育工作的新路子,為進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穩(wěn)定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fā)展創(chuàng)造新的經驗。

  五、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密切配合各級民政、計生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在繼續(xù)抓好本單位、本系統晚婚晚育工作的同時,結合部門工作特點,制定出臺有利于晚婚晚育工作的鼓勵和優(yōu)惠政策,積極為晚婚晚育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保持和發(fā)展我省晚婚晚育工作的良好局面,進一步緩解人口出生壓力,確保穩(wěn)定我省來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為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人口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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