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6-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政府
通知現將《山東省關于易貨貿易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望遵照執(zhí)行。
開展易貨貿易,以進帶出,進出結合,有利于充分挖掘我省出口商品貨源潛力,減少庫存積壓,解決經濟發(fā)展所急需的物資。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保證完成國家出口計劃的前提下,積極做好這一工作。
本辦法與國家今后下達的易貨貿易辦法不一致的地方,按國家規(guī)定的辦法執(zhí)行。
山東省關于易貨貿易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積極穩(wěn)妥地開展對外易貨貿易,擴大出口,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易貨貿易的原則:
一、易貨貿易必須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出口收購計劃任務(包括政府協(xié)定貿易)的前提下進行。計劃內商品,可搞以進帶出的對等貿易。
二、易貨貿易的國別和商品方案,必須報請經貿部審查批準。
三、易貨貿易的重點是東歐和中近東、非洲、拉丁美洲等第三世界國家,對日本、美國、加拿大歐洲共同體等工業(yè)發(fā)達國家及港澳地區(qū),原則上不進行易貨貿易。
四、易貨貿易出口收入的外匯可全部用于易貨進口(主要用于企業(yè)更新改造的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出口產品急需的原材料進口),但不再計算留成,外匯應自行平衡。
五、易貨貿易出口要自找貨源,進口自找銷路,財務自負盈虧。
第三條 易貨貿易以庫存滯銷商品為主,或組織計劃外收購。緊俏商品一般不作易貨貿易。開展易貨貿易不得打破國內進出口經營渠道。 #13第四條 易貨貿易必須遵循國家各項進出口法規(guī)。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應按規(guī)定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第五條 我省易貨貿易由省經貿委組織協(xié)調,具體的管理工作由省外貿局負責。
第六條 山東省對外貿易總公司是我省易貨貿易的綜合經營部門,負責易貨貿易的組織實施、外匯綜合平衡和財務綜合核算工作。
第七條 各外貿進出口分公司、工貿公司,在外匯自行平衡的前提下,亦可進行易貨貿易。如進出口貨物超出經營范圍或外匯不能自行平衡的,可委托省外貿總公司代理和平衡。有關易貨貿易商品的出口,省外貿總公司也可委托有關外貿專業(yè)分公司代理。
第八條 易貨貿易的程序:
一、各地、各部門易貨貿易方案,包括易貨貿易的國別、進出口商品名稱、數量、金額,應事先報山東省對外貿易總公司;由總公司統(tǒng)一綜合平衡后報省外貿局;各外貿分公司易貨貿易外匯不能自行平衡的報省外貿總公司平衡,屬分公司進出口經營范圍之內且外匯能自行平衡的,可徑報省外貿局。
二、全省易貨貿易綜合方案,由省外貿局負責編制,經省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三、易貨貿易方案經批準后,屬總公司組織的由省總公司實施商務談判;屬分公司組織的由分公司實施商務談判。對東歐的商務談判,需委托有關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代理。
第九條 外貿經營單位和易貨用戶應簽訂易貨貿易協(xié)議;屬外貿代理的,還應簽訂代理協(xié)議,以保證易貨貿易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易貨貿易進度表,由省外貿局負責匯總,按月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抄省經貿委、省計委。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198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