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開展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京地稅二[1995]163號

頒布時間:1995-03-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分局: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地方稅的征收管理,更加廣泛地宣傳地方稅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法制觀念,確保應征稅款及時足額組織入庫,同時為在地方稅征管領域內逐步推行微機管理創(chuàng)造條件,市局決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源清查工作的范圍

 ?。ㄒ唬⒈敬畏慨a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源清查工作的范圍是:本市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開征區(qū)域內除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人員(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個體工商業(yè)戶外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以及出租自有、合用房屋臨時取得應稅收入的單位(如國家機關、全額及差額預算管理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部隊、協(xié)會等)、個人。

 ?。ǘ⒈敬诬嚧褂枚惗愒辞宀楣ぷ鞯姆秶牵涸诒臼蟹秶鷥扔傻胤蕉悇站终魇展芾淼母骷{稅單位及行政單位、全額及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個人的機動車。

  二、具體方法

  本次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工作采取由清查范圍內單位、個人自行登記、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分期將有關數據匯總上報市局的方法,在摸清并掌握全市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市局統(tǒng)一要求建立健全有關稅收征管基礎資料檔案。

  三、有關稅收征管政策

 ?。ㄒ唬?、關于依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納稅單位或個人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對房屋價值進行重新評估并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記入固定資產科目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調整后的房產價值(房產評估值)扣除30%后的余值計算應納稅額。

 ?。ǘ?、納稅人房產原值(評估值或租金)、土地面積、車輛數量發(fā)生增減變化的和臨時取得應納地方三稅收入的單位、個人 應分別于變動或取得收入的15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或辦理稅源登記及納稅申報。

 ?。ㄈυ诖舜味愒辞宀橹蟹矊儆趹匆?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注冊稅務登記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單位、個人,應在稅源清查期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補辦有關登記手續(xù);對臨時取得應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收入的單位、個人,可暫以填報稅源登記納稅申報表代為登記,并據以計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四)、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995年度一季度應納稅款的征期仍為4月1日――4月15日。此次清查期間發(fā)現的登記、申報單位、個人的應交未交稅款問題以及逾期登記、申報或拒不進行登記、申報的問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辦理。

  四、時間安排和要求

 ?。ㄒ唬⒎慨a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工作從1995年4月1日開始,到5月31日結束。為了及時了解全市稅源清查工作進度,促進工作開展,并按市局統(tǒng)一設置的微機統(tǒng)計要求進行分類匯總上報。

  1、各區(qū)縣地稅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分局應分別于5月20日、6月10日前向市局報送《北京市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進度統(tǒng)計(匯總)表》(另行布置),統(tǒng)計報表所屬日期分別為4月1日―4月31日、4月1日―5月31日。

  2、市局將深入區(qū)縣了解情況,協(xié)助做好稅源清查工作,并擬定在4月底召開全市稅源清查工作進度匯報會(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稅源清查工作結束后各區(qū)縣地稅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分局應于6月10日前將稅源清查工作總結報送市局地方稅管理一處、二處。

  (二)、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為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完成,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1、各區(qū)縣地稅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分局應加強對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工作的領導,提高全體地稅干部對稅源清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統(tǒng)籌安排,精心組織,注重效率。通過稅源清查工作,實現掌握稅源、組織收入、廣泛宣傳稅收法規(guī)、培養(yǎng)鍛煉稅務干部,并逐步實現地方稅微機化管理的目標。

  2、積極爭取區(qū)縣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切實搞好部門間的配合。

  3、保證工作質量,按時報送《北京市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源清查進度(匯總)表》,按期完成各階段工作任務,確保清查工作順利完成。

  4、及時向市局反饋稅源清查工作情況和建議。

  附: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登記表》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稅源登記表(匯總)》

  5、《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行政事業(yè)單位車輛情況申報登記表》

  6、《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稅源登記表(明細)》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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