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1992]46號
頒布時間:1992-01-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qū)、縣分局(區(qū)、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xiàn)將首都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91)首規(guī)辦管字第21號《關于試行“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知照。
1992年1月20日
首都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試行“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91)首規(guī)辦管字第21號
市屬各有關勘察單位:
為了深化工程勘察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勘察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國家計委,建設部〔計設(1985)926號〕,國家計委〔計設(1986)1085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F(xiàn)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推行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是一件技術性很強、管理難度較大的工作,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本辦法實施的組織和宣傳工作,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jīng)驗。
經(jīng)研究決定:擬在今年第四季度開展試點工作,并根據(jù)試點情況,于92年在全市范圍內逐步開展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
首都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1991年10月15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工程建設實行招標投標的指示精神,進一步深化本市勘察行業(yè)的改革,完善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勘察周期,提高工程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guī)委辦),并授權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北京市地區(qū)的建設工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勘察項目(含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巖土工程)。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1、5平方公里以上的工程測量,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測量;
2、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
3、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yè)、市政建設項目;
4、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
5、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
6、概算在50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
7、建設單位要求招標的工程。
第四條 招標方式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無論采取那種方式招標,投標單位都不得少于三個。凡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報首規(guī)委辦批準后,可進行議標或免招標,同時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五條 凡持有國家正式頒發(fā)工程勘察證書,并在管理處注冊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證書批準的相應業(yè)務范圍參加投標。
第六條 北京市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由管理處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辦法;
2、審核工程項目的招標條件,接受建設單位招標項目登記;
3、審批建設單位成立的招標小組;
4、審核建設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
5、核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6、審定評標小組成員的資格;
7、負責處理招標過程中分歧意見的仲裁;
8、負責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章事宜。
第七條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是法人間的經(jīng)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項目按下列程序進行招標、投標及開、決標:
1、建設單位向管理處提出招標申請,辦理招標項目登記;
2、招標單位負責組成招標小組,報管理處審批;
3、招標小組編制招標文件,經(jīng)管理處核準后發(fā)布招標公告或通知;
4、投標單位向招標小組提出投標申請,招標小組報管理處審定投標單位資格;
5、投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領取招標文件;
6、招標小組組織投標單位進行現(xiàn)場踏勘和對招標文件的答疑;
7、投標單位編制標書,密封后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招標小組;
8、招標小組組織公開的開標會議;
9、招標小組聘請技術專家組成評標小組,報管理處批準;
10、評標小組對保密處理后的標書進行評標;
11、發(fā)中標通知書,簽訂工程勘察合同。
招標結束后,招標小組向投標單位退投標保證金(中途退出投標者,標書無效者不退投標保證金)。向投標單位發(fā)標書編制補償費,向管理處繳納招標管理費。
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上級批準的該工程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
2、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核準的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3、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
第十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可一次性招標或分項招標??稍诔蹩彪A段或詳勘階段。根據(jù)工程具體情況而定。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設計單位或有招標能力的技術咨詢單位。
第十二條 招標小組是招標活動的組織者,招標小組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1、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
2、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基建管理人員;
3、該項工程的設計人員。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招標依據(jù)、工程概況;
2、建筑物規(guī)模、結構類型、層數(shù)、高度、跨度、最大荷重、預計基礎類型和埋深,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
3、對招標方式及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
4、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
5、勘察現(xiàn)場條件的說明,地下管線的說明,對中標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6、招標過程中各項活動的時間安排;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送達管理處審核完畢,即可發(fā)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fā)出后其內容不得更改,否則應對產生的糾紛負責。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在管理處登記注冊的在京或外地來京的勘察單位,均可向招標單位申請參加獨立或聯(lián)合投標。
投標單位應提前填報《在京勘察單位概況登記表》存管理處,做為投標單位資格審查使用。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收到招標信息后,向招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招標單位報管理審批后,按規(guī)定繳納投標保證金(一般1000—2000元)領取招標文件。投標單位一般以3—5個為宜。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標書,標書內容應包括:
1、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2、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3、保證勘察質量的措施;
4、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5、現(xiàn)場勘察的時間和提交成果報告時間;
6、勘察費報價,根據(jù)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 標書、圖紙要字跡清楚,標書內容一律不得注有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以及任何暗示本單位名稱的標志或文字。
送標書時需另備投標書公函一份,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的印章。
標書需按規(guī)定份數(shù)和時間送招標小組,標書一經(jīng)送標不得更改,開標前不得啟封。
第十九條 投標書必須由投標單位自行編制,不得委托或聘請其他單位或人員編寫。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條 自發(fā)出招標文件到開標、評標、決標確定中標單位,一般在一個月內完成。確定中標單位后一周內簽訂工程勘察合同。
第二十一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小組主持,開標會議應在管理處、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檢查并宣布標書是否有效。由招標小組指定專人在管理處或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對標書及送標公函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
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二條 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1、未密封者;
2、送標公函未蓋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者;
3、標書文字、圖紙、表格模糊不清、內容不全或明顯粗制濫造者;
4、逾期送達者;
5、標書公開或暗示單位或個人名稱者;
6、除事先說明外,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者。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小組由有經(jīng)驗的專業(yè)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設計人員,招標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招標單位聘請專家有困難時,可由管理處推薦。
評標小組一般由5—7人組成,其中專業(yè)技術專家人數(shù)應超過半數(shù)。招標小組填報《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評標小組報批表》,經(jīng)管理處審批后成立。
參加該項工程投標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該工程的評標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評標會議由評標小組推薦組長主持。評標小組對保密處理的標書,按提前
確定的評標辦法評標,評出各投標方案的優(yōu)缺點,通過民主記分方法確定推薦方案。
第二十五條 確定中標的依據(jù)是:
1、勘察方案的優(yōu)劣;
2、執(zhí)行規(guī)范、規(guī)程的正確性;
3、解決工程技術問題的明確性;
4、勘探、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
5、勘察進度的快慢;
6、單位資歷及社會信譽。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小組評出推薦方案后,由招標小組會同評標小組,依據(jù)第二十五條的評標原則綜合考慮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并送管理處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罰則
第二十七條 招標結束后,招標單位向管理處交納招標管理費。工業(yè)和市政項目為工程總投資的萬分之零點五,民用項目為工程總投資的萬分之一。
經(jīng)批準議標或免招標的項目,需交納議標或免招標項目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為招標管理費的百分之五十。
招標管理費,議、免招手續(xù)費均在建設單位工程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為鼓勵勘察單位參加投標,招標單位應付給投標單位標書編制補償費(一般300—2000元),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根據(jù)標書質量和工作量確定。標書編制補償費在建設單位工程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工程,未進行招標投標者(首規(guī)委辦批準免招標項目除外),其勘察成果一律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應用,規(guī)劃部門不發(fā)給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銀行拒付勘察費。同時對建設單位和勘察單位,各處以本項工程勘察費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并對該勘察單位處以一年內不得參加北京地區(qū)工程勘察投標活動的處罰。
第三十條 凡在招標活動中,營私舞蔽弄虛作假者;授收回扣者,一經(jīng)查出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對授收回扣的雙方各處以回扣金額五倍的罰款。如是中標單位,則取消中標資格。情節(jié)嚴重者,觸及刑律者,送交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招標活動中給予單位或個人的罰款,管理處應發(fā)出處罰決定書,并開具統(tǒng)一罰款收據(jù)。罰沒款物,按財政部1986年發(fā)布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臟物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因當事人發(fā)生原則分歧而影響合同簽訂時,由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填報《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決標仲裁申請書》,由管理處負責仲裁。
第三十三條 對本辦法中管理處實施的仲裁和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和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首規(guī)委辦申請復議。首規(guī)委辦接到復議申請書十五日內做最終裁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使用附表如下:(由管理處統(tǒng)一印發(fā))
表一: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招標項目登記表;
表二: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招標工作小組報批表;
表三: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文件報批表;
表四: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中標通知書;
表五:在京勘察單位概況登記表;
表六: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評標小組報批表;
表七:違反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處罰決定書;
表八: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決標仲裁申請書;
表九:北京地區(qū)建設工程勘察項目議標免招標申請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