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字[1991]83號
頒布時間:1991-02-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qū)、縣分局(區(qū)、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為了加強我市技術性收入減免稅的管理工作,根據(jù)稅法有關規(guī)定及市政府(1990)38號令第十二條、二十條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審批管理辦公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技術交易,取得技術性收入申請減免稅的單位,應持蓋有“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合同書、獎酬金領取通知單、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等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一式三份,于季度終了后10*內將本季度技術性收入逐項填表報送主管稅務部門。對于技術合同份數(shù)較少,免稅金額較小*一般年技術合同交易總額不足30萬元)的單位,可年終一次申報,但不得超過合同實現(xiàn)*度。
申報單位對“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的項目必須認真填寫。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投多提獎酬金、騙取減免稅照顧的,主管稅務部門應堅決糾正,并追回已享受的減免稅*.
二、主管稅務部門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技術合同特征,對*業(yè)報送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的每項收入逐項進行審核,由專管員、稅務所填寫審*意見后,報分局稅政科,由專人負責稅務所報送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的復核審查*作,凡符合政策規(guī)定,應享受減免稅的項目,應加蓋稅政科印章,作為減免稅依據(jù),退回*務所兩份,稅務所退回企業(yè)一份。對于不符合政策規(guī)定,不能享受減免稅的收入,應逐項*明審核意見。
三、稅務機關對技術性收入的審核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技術合同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規(guī)定的技術合同特征。對沒有探*未知技術領域或開發(fā)新技術內容的產品加工合同;沒有權屬轉移的一般技術資料、產品供*合同;就發(fā)展前景、市場預測、產品性能進行咨詢的合同;以常規(guī)檢測手段提供的檢測報*各類以提供勞務為主的合同以及其它不具備技術合同特征的合同,不能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2、技術合同是否合法。對印章不齊或印章與鑒訂單位名稱不符的合同;復印的技同;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經有關部門批準,但未履行審批手續(xù)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予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3、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guī)定,對企事業(yè)單位符合享受國家減免稅政策范圍的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凈收入進行審核,以確定應免征的營業(yè)稅、所得稅、確定獎酬金的提取是否符合政策規(guī)定,并按印花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對技術合同應交納的印花稅進行審核。
四、對企事業(yè)單位報送的“免稅申請”,主管稅務部門應于接到后的30日內做出答復。
五、企事業(yè)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均以主管稅務部門批準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為依據(jù)。對企事業(yè)單位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術性收入照章征稅。
六、各分局應將申報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資料作為稅務檔案的內容妥善保管,并度終了后20日內將資料整理匯集,向市局報送“技術性收入審核情況統(tǒng)計表”。
七、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市局(87)市稅二字第653號時廢止。
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填報說明
1991年2月1日
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填報說明
“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是企事業(yè)單位在取得技術性收入辦理減免稅時所用,此關技術合同內容部分由申報單位填寫,審核意見及稅務部門審批部分由稅務機關填寫。口徑如下:
1、申報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部”“××車間”等做為申報單位填寫此表。表內每份合同的賣方名稱必須與申報單位的名稱相符。
2、所屬日期:填寫申請免稅合同實現(xiàn)的日期。
3、合同編號應填寫技術合同登記處的登記編號。
4、技術合同分類指的是: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fā)四類技術合分類。
5、申報單位分類僅限于以下5種類型:第一種:科研單位。第二種:大專院校。種:工業(yè)企業(yè)(應注明國營或集體)。第四種:民辦科技機構。第五種:其它組織,其織中的技術合同中介機構應單獨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