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guī)程(試行)》

新地稅流轉字[2001]7號

頒布時間:2001-06-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現將總局制訂的《稅收情報管理規(guī)程(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為了推進《規(guī)程》的實施,加強情報交換工作的開展,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稅收情報交換是我國作為稅收協定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開展稅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情報交換對于增強對跨國納稅人的稅收管理,核查跨國偷避稅行為的重要性,認真做好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規(guī)程》,對于轉復不及時、查處不到位、草率應付及操作不規(guī)范的,或不按規(guī)定披露和使用情報、遺失情報的,應責令當事人作出檢查;對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鑒于稅收情報交換應按外事工作要求進行,且對情報的使用和披露過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應由涉外稅收機構專職負責,并配備政治思想素質好、責任心強,熟悉國際稅收業(yè)務,具備一定外語能力的人員。為便于聯系,請各地于3月31日前將主管處(室)及負責專人名單報總局(國際稅務司)。

  三、各地在稅收情報交換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溝通和共享,對通過情報交換發(fā)現的偷稅問題等,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應及時溝通,配合查處。由于情報涉及的納稅人較為廣泛,有時難以確定管轄范圍,各地稅務局收到總局轉來的情報后,如不屬本局管轄的,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轉往相關稅務部門并報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相關稅務部門接到此類情報后應視同從總局直接轉發(fā)的情報予以查處,并在回復報告中作出說明。

  四、根據工作安排,總局已把稅收情報交換作為2001年涉外稅收工作的重點。為了進一步做好情報交換工作,并為2001年的全國涉外稅收工作會議作準備,各地涉外稅收機構或相關部門應認真總結2000年度的情報交換工作,并按下列要求于2001年2月15日前將工作總結報送總局國際稅務司:

 ?。ㄒ唬┨顚憽?000年情報交換工作匯總表》;

 ?。ǘ└鶕閳蠼粨Q工作的實踐和體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三)就情報查處過程中涉及的偷避稅金額較大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形成專題報告。

  附:《2000年情報交換工作匯總表》

  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guī)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提高對跨國納稅人的稅收管理水平,防止偷稅、避稅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根據我國政府與其他國政府簽署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情報交換條款及情報交換專項協議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國情報交換工作的實踐,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各級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條款組織實施情報交換工作的全過程。

  第三條 各級(縣級及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涉外稅收業(yè)務管理部門負責稅收情報交換管理工作。

  第二章 情報交換的范圍和類型

  

  第四條 本規(guī)程中所稱情報是指稅收協定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交換的為實施稅收協定和稅收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guī)所必須的情報。情報一般僅涉及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等;個別稅收協定中涉及其他稅種的,按相應的協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情報交換僅限于與我國已經正式簽署稅收協定并生效的國家(以下簡稱協定國)。情報交換必須通過兩國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實施情報交換的有關文件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代表負責簽署,我國的稅務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

  第六條 交換的情報不應包括按照稅收協定國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報,或者必須采取與國內法律或行政慣例相違背的措施才能得到的情報,也不應包括任何泄露貿易、經營、工業(yè)、商業(yè)或行業(yè)秘密或工藝的情報,或者泄露后會擾亂一國公共秩序的情報(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重要利益等)。

  第七條 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fā)情報交換、行業(yè)范圍情報交換、同期稅務檢查和授權代表的訪問等。

  第八條 專項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就國內某一稅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并依據稅收協定請求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梢赃M行專項情報交換的情形包括:

 ?。ㄒ唬┬枰私饧{稅人的基本情況:個人或公司的實際地址及居民身份、公司注冊地、公司控股情況、納稅憑證、傭金支付合同、銀行記錄等;

  (二)需要證實納稅人提供的資料;

  (三)需要獲取納稅人境外關聯企業(yè)的資料:關聯企業(yè)的合同章程、財務報表、申報表、會計師查帳報告,以及獨立企業(yè)或關聯企業(yè)間交易情況等;

 ?。ㄋ模┬枰私饧{稅人在境外取得或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津貼、獎金、傭金等各種款項的情況;

 ?。ㄎ澹┬枰藢嵓{稅人與境外公司交易數額的真實性;

 ?。┬枰C實納稅人提供的境外收支證明的真實性;

 ?。ㄆ撸┬枰C實納稅人境外納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ò耍┒悇諜C關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稅收資料。

  第九條 自動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以批量形式動地向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提供有關納稅人取得專項收入的情況的行為。

  上述納稅人是指根據稅收協定的規(guī)定已構成另一國稅收居住的個人或公司。上述專項收入可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勞務報酬、退休金、財產收益、工資、津貼、獎金、傭金及營業(yè)收費等。

  第十條 自發(fā)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向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自發(fā)地提供其認為對另一國稅務機關有用的情報的行為。

  第十一條 行業(yè)范圍情報交換是指不針對特定納稅人,而針對某一經濟部門,由協定國稅務主管當局共同研討某一經濟業(yè)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偷稅、避稅新趨勢,相互交換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同期稅務檢查是指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稅務主管當局同時并獨立地在各自國家內,對有共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檢查的安排,并互相交流檢查中獲得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授權代表的訪問是指一國稅務官員經本國稅務主管當局的授權并應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的邀請,或經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的同意,對另一國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情報。

   第三章 情報交換的保密規(guī)定

   第十四條 根據稅收協定的有關規(guī)定,情報的使用和披露有以下限制:

 ?。ㄒ唬┙粨Q的情報僅應告知與查定、征收、管理、執(zhí)行協定所含稅種有關的人員或政府機關,以及起訴、裁決上訴的人員或部門(包括法院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不得直接向有關的納稅人出示,不得向其它納稅人或其它無關人員透露。

 ?。ǘ┥鲜霰桓嬷藛T或政府機關應僅為稅收的目的使用情報,但可以在法庭訴訟程序或法庭判決中透露有關情報。

  第十五條 情報交換有關函件應作密件處理,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確定情報的密級;凡對協定國提供的情報,一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加蓋保密印章

  

  第四章 由對方提出情報交換的執(zhí)行程序

  

   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有關協定國要求我方進行情報交換的函件后,應首先審核情報的類型,要求是否有效,對方所提供的案情線索是否明確完整等。審核無誤后,應向有關省一級稅務機關行文限期查復。

  第十七條 省級稅務機關收到情報交換公函后(公函格式見附件樣式一),應首先將情報正文和有關外文附件譯成中文,并組織情報涉及的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進行情報的查復工作。

  (一)利用案頭現有的納稅人資料,以核查來函中提出的問題,或核對來函中注明的情況。核查的依據包括:納稅人在案的基本情況、納稅申報表、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財務報表等;

 ?。ǘ┌割^資料缺乏或不完全,或納稅人未申報收入的,可按情報上注明的地址或經查詢確認的地址向納稅人發(fā)出“查詢通知單”,也可直接向納稅人詢問(通知單格式見附件樣式二);

  (三)涉及案情復雜的,可經上級稅收機關同意,有計劃地組織進行專案稅務調查;

 ?。ㄋ模τ诩{稅人漏報、少報或不報來函中所載收入的,一經查實,在執(zhí)行情報交換程序的同時,還應按稅收協定、我國稅法及刑法的規(guī)定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十八條 核查完畢后,有關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總局報送核查報告和給專項情報請求方的英文復函,其中,專項情報核查報告應包括對方情報涉及的納稅人基本資料,情報請求項目的核查結果、證明相關款項支付、交易、文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報告復印件等;有關省級稅務機關負責根據核查結果擬寫英文復函,英文復函應針對對方的情報請求內容,措辭簡練、規(guī)范(見附件樣式三)。 自動情報核查報告應包括自動情報核查統(tǒng)計表(見附件樣式四)及情報使用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接到情報核查報告后,如屬于專項情報,應首先審核請求國所要求的情報是否收集完全,情報是否涉及到工業(yè)、商業(yè)或行業(yè)秘密、是否需向協定國對方特別注明情報的保密性,以及英文復函的準確性等。審核后,應以稅務主管當局的名義正式函復情報協定國對方。如屬于自動情報,應進行整理匯總,并在審核后將情報的使用情況和相關建議反饋給提供情報的國家。

  第二十條 對于行業(yè)范圍的情報交換的請求,被確定參加的稅務機關應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下收集相關情報。

  第二十一條 對于協定國提出的同期稅務檢查的請求,應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于協定國提出的授權代表訪問的請求,應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并組織實施。

  

  第五章 由我方提出情報交換的執(zhí)行程序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其它渠道難以獲得所需的境外稅收情報時,可以根據我國與其他國的稅收協定,按本規(guī)程所指定的程序及格式,提出情報交換請求,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稅務機關負責根據下級稅務機關提出的情報請求,擬寫專項情報交換請求公文及給被請求國對方的英文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專項情報交換請求公文及英文函(格式見附件五)的內容應包括:

  (一)相關的協定條款;

 ?。ǘ┗厩闆r:納稅人名稱、詳細地址、法人代表、聯系電話、納稅登記號、納稅人姓名、出生年月、國籍、境內外住址、聯系電話、護照號等;

 ?。ㄈ┌盖槭聦崳荷婕暗亩惙N、涉及的納稅年度等,如涉及到中介付款,要提供中介人/公司的名稱、地址;當請求銀行信息時,應說明銀行帳號、銀行名稱和地址;

 ?。ㄋ模┮牲c;

  (五)要求獲取的情報內容:相關原始憑證、發(fā)票、合同,帳簿、申報表、完稅憑證等的復印件及文字說明;如果涉嫌偷避稅案件,應說明背景,注明向納稅人保密等;

  (六)請求回復的迫切度,包括希望對方回復的時限。

  第二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收到專項情報請求后,應認真審核情報交換請求是否符合有關稅收協定條款,內容是否明確,有關納稅人基本資料是否齊全,英文函表述是否清晰,措辭是否簡練、規(guī)范。審核無誤后,以稅務主管當局名義向協定國對方發(fā)函;對方無回復的應發(fā)函催報。

  第二十六條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向協定國提供自動情報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在每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總局上報《向締約國對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記錄表》(格式見附件樣式六)。

  第二十七條 各地稅務機關在日常稅務審計或檢查的過程中,發(fā)現如下情況的,可擬訂情報以正式公文上報總局,由總局作為自發(fā)情報向有關國家稅務主管當局提供:

 ?。ㄒ唬┥婕暗脚c另一國的居民交易涉稅金額巨大的;

  (二)懷疑支付給另一國居民的巨額款項應在居住國申報而未申報的;

  (三)懷疑有在別國欺詐或重大偷稅行為的;

 ?。ㄋ模┒悇諜C關認為需要向有關國家提供的其他稅收資料。

  第二十八條 確因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各級稅務機關可逐級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行業(yè)范圍、同期稅務檢查等形式的稅收情報交換請求,對此類請求應首先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調查并確認,并由國家稅務總局與協定國對方協商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確因稅收管理工作需要,各級稅務機關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授權代表的訪問,由國家稅務總局審協定國對方協商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收到協定國對方的情報交后,應于一周內將調查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告知有關省級關,并提出情報調查結果的使用意見和進一步處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有關稅務機關如認為協定國對方提供的符合要求或不全面,需進一步查證的,可按上述程序,要求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進一步提供有關情報。

  第六章 情報交換登記與存檔

  

  第三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情報的接收、轉發(fā)、匯總等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應用表格登記,包括情報收發(fā)回復時間、文報主題、查處結果等。如屬于自動情報,還應分批或按年匯總情報使用情況,包括有效情報份數、查補稅額等。

  第三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對所有交換的情報和相關設立專項檔案,并由專人保管備查。

  

  第七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程所稱情報,包括書面情報和電子有關電子情報網上傳輸的時限和保密問題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樣式表(1—5)

  樣式一:                                                  專項情報查核通知函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號

  秘密

  關于請調查××公司(個人)××××情況的函

××稅務局:

  今接×國稅務局×年×月×日來函,請求我方協助調查××公司××××的情況?,F將來函復印件轉發(fā)你局,請按中×稅收協定情報交換條款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請一式兩份于×年×月×日前報我司。

  附件:×國稅務局×年×月×日來函復印件

  樣式二:                                                            查詢通知單

  (公司樣)

XX公司:

  企業(yè)簽收人:

  年 月 日

   根據我國政府與×國政府簽署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義務,情報交換條款的規(guī)定,為履行稅收協定義務,請貴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我局提供如下資料或來我局作出說明:

  1、

  2、

  3、

  請予合作。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公 章

  年 月 日

 ?。▊€人樣)

  

  簽收人:

  年 月 日

  

  根據我國政府與X國政府簽署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情報交換條款的規(guī)定,為便于確認你作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情況,請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來我局作出說明并提供如下資料:

  1、

  2、

  3、

  

  請予合作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

  公 章

  年 月 日

Mr.A K 

  Director 

  Officer of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

  NTA,Japan 

  1 Jan.2000 

  Re:Specif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

  China: 1.Wang XX 

  2.AAA Co.,LTD 

  3.DDD Bank,H Broanch 

Japan:TTT Co. 

Our Ref.No.00-001 

Dear Mr.K, 

  This refers to your letter of 1 October 1999 regarding your request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identity of Wang X X and business between the above two companies. The results of our investigation are as follows: 

  1.Wang X X is a real person. He is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AAA Co.,Ltd. 

  2.According to AAA Co., LTD,the company had business cooperation with TTT Co. in developing software technology in China since 1995, but they had not had a contract for this project. This cooperation could not continue because the market environment for that kind of software products had been changed. The two sides decided to stop the project in July 1,1998. The TTT Co.paid JPY80,000,000 to AAA Co.,LTD for two purposes:(1)to pay operational expenses in the earlier stage and reserve fund for the development project.(2)to pay the penalties for the breach of project cooperation. 

  3.Wang XX did receive remittance from TTT Co. via DDD Bank H Branch in April 1,1998. Attached hereby please find the date ,amount of payment, and bank account for the remittance. 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pursuant to the tax conven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Its use and disclosure must be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therein. 

  

  Sincerely yours, 

  

 ?。ê灻┆?/p>

  Director General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Department 

  SAT,CHINA 

  

  Attachment: Application for remittance (1 sheet) (略)

  樣式四:自動情報核查統(tǒng)計表

  二、疑點

  三、要求對方提供情報的內容

  1、

  2、

  附件:

  附件:

  樣式五(二):專項情報交換請求英文函 

  Our Ref: No. oooo1 

  Dec.1.2000 

  

Mr.A K 

  Director 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

  National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Japan 

  

  RE:Specif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

  

Japan:XXX CO.LTD(XC) 

 ?。ˋddress:——,Japan) 

China:SSS CO.(SC) 

 ?。ˋddress: ——,China) 

  

Dear Mr. K,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provisions of our income tax treaty,we request your assistanc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above subject. The specific information required is described in the enclosed memorandum.

  This information is furnish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our income tax treaty. Its use and disclosure must be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therein.

  We appreciate your assistance and cooperation in this matter. 

Sincerely yours, 

(signature)

Director General

International Taxation Department

SAT CHINA 

Enclosure

  MEMORANDUM 

  We are examing SC. SC. is a trading company and imports agricultural machinery from Japan. XC provides market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price and models of machines for SC. For this service SC paid a commission to XC. 

  In the process of our examination, we have come to strongly doubt about this payment of commissio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1.They did not make any agreement for a commission payment.

  2.The payment was paid once and in cash. The receipt was not issued by XC.

  In order to clear up our suspicions and conclude our examination, please furnish us with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 Information Required 〕

  1. Did XC report the commission on its tax returns? If the commission was not reported, please let us know who received the commission and the reason that preson was entitled to receive it

  2. If SC paid rebates to XC, please let us know all such transactions, including the dates, amounts, methods of payments, and names of remitted bank accounts.

  We would greatly appreciate it if you would provide us with the information requested as soon as possible.

  This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is made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our income tax convention. Its use and disclosure must be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therein.

  Encl.

  樣式六:

  向締約國對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記錄表

  補充規(guī)定: 

  一、稅收情報交換工作是我區(qū)地稅系統(tǒng)涉外稅收工作適應經濟發(fā)展需要,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質量的一個重要手段。隨著我國即將加入WTO、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的實施和外商來我區(qū)投資的增多,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重要性將在今后的涉外稅收工作中逐漸顯現,為此各地地稅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當前的中心工作是要認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好《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guī)程(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健全管理機構,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做好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為該項工作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各地要按照總局的要求,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名單務于7月底前報區(qū)局流轉稅處)負責稅收情報的交換工作,并結合本地區(qū)涉外稅收工作的實際,積極主動地做好調研工作。

  三、各地在涉外稅收征管工作中,根據《規(guī)程》的要求,符合涉外稅收情報交換且需締約國提供有關稅收情報的,應按《規(guī)程》的要求,組織整理好有關資料上報區(qū)局,經區(qū)局復核后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對區(qū)局要求各地查復的情報,各地要嚴格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的程序、內容、方法,要求及時、準確、認真地組織好查復,在限定的期限內上報區(qū)局;對案情復雜的要及時向區(qū)局報告,以便區(qū)局統(tǒng)一組織好協調工作,確保查復工作的質量。

  五、要認真落實好稅收情報交換的工作責任制,專職負責的部門或人員要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對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而發(fā)生差錯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區(qū)局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要加強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保密意識教育,對涉及該項工作的各類文件均應按密級文件辦理、保管和存檔。密級的確定按總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其密級程度。

  七、各地在學習和落實《規(guī)程》工作中發(fā)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向區(qū)局報告,確保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認真落實。

 ?。ㄗ灾螀^(qū)地方稅務局2001年6月13日[DW]新地稅流轉字〔2001〕7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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