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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娃哈哈事件看中國企業(yè)信用

2007-7-18 10:49 《新財經(jīng)》·王育琨 【 】【打印】【我要糾錯

  達能與娃哈哈之間的品牌之爭,勝利的天平最終會傾向于哪一方,也許并不重要。在激憤、抗爭、無奈與妥協(xié)中,中國商人終將認識“合約精神”的意義:合約精神是中國企業(yè)全球化經(jīng)營的入場券。娃哈哈也許可以在特定時點上獲得勝利,但卻要以中國人更大、更長遠的損失去彌補!

  2007年5月9日,法國達能集團致信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對娃哈哈事件進展情況的通告,稱已正式啟動應對娃哈哈非合資企業(yè)的程序。此前一個月,宗慶后高舉保護民族品牌的旗幟,與達能展開了對攻戰(zhàn),成為主流媒體的頭版報道。一時間,經(jīng)銷商、娃哈哈員工、偏遠地區(qū)的地方政府、學者們、健力寶等企業(yè)紛紛卷了進去。在保護民族品牌的喧鬧聲中,充斥著火藥味。

  達能、宗慶后爭議的嚴肅主題

  1996年,娃哈哈與法國達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資建立了五家公司,共同生產(chǎn)以“娃哈哈”為商標的包括純凈水、八寶粥等在內(nèi)的產(chǎn)品。當時,娃哈哈商標作價1億元,以無形資產(chǎn)注入合資公司,占49%的股份,達能與百富勤加起來占51%.伴隨著宗慶后與達能簽字落筆,《合資經(jīng)營合同》約定,娃哈哈系列商標的全部權利歸入合資公司。亞洲金融風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將股權賣給了達能,使達能躍升到51%的絕對控股地位。

  為了確保合資公司拿到娃哈哈商標,達能與娃哈哈簽署了《商標轉(zhuǎn)讓協(xié)議》,又在1999年簽訂了《商標使用合同》。這些合約的目的只有一個:除了合資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外,中方不能許可第三方使用娃哈哈商標。若需使用,必須征得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不僅如此,為了順利通過國家商標局審查,娃哈哈和達能還簽訂了“陰陽合同(一次交易中同時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呈交國家工商局的是簡單版本,雙方私下約定了一個更為苛刻的詳細版本。

  這些條款,為今天的紛爭埋下了隱患。當宗慶后繞開合資公司,開辦了一系列非合資公司,獨立經(jīng)營娃哈哈品牌時,引發(fā)了達能的逼宮。

  本來兩家公司之間的合約紛爭需在談判桌上解決,不必搞群眾運動,更不應該將民族大義摻雜其間。達能咄咄逼人,聲稱要走法律程序。中國目前缺乏一個統(tǒng)一的法律體系,各種法規(guī),說法不一,似乎一切取決于當事人的運作能力。而宗慶后是運作能力很強的人,他不怕打官司。

  任何一件事,可以從不同角度找到合理的解釋。我們不必擔心宗慶后輸官司,卻要擔心他或許會贏官司。在中國局部的勝利,將以中國人更長期的付出為代價:在經(jīng)濟已經(jīng)全球化的條件下,我們在中國投入過多的民族情感,便平添了中國公司在歐美市場上的艱難。宗慶后不會想到,其中遭受傷害的,遠不止其所癡迷的那一點點利益。那是要以無數(shù)中國企業(yè)的市場份額來償還的。

  商業(yè)不能沒有信用

  娃哈哈這場鬧劇對中國企業(yè)全球化的最大傷害是信用的流失。信用流失比國有資產(chǎn)流失還要嚴重得多。企業(yè)的發(fā)展不能拋棄一個最基本前提,哪怕做到1000億元的銷售額,也離不開最初1元錢起點的權責界定。這就是操守,就是信用,也是中國商人的立身之本。

  信用之于商業(yè),猶如空氣和水之于人。商業(yè)歷史上,不少案例說明了信用的地位。

  1596年到1598年,荷蘭一個船長帶著17名水手,被冰封的海面困在了北極圈內(nèi)。八個月的漫長冬季,八個人死去了。但荷蘭商人卻做了一件令人難以想象的事情:別人委托給他們運輸?shù)呢浳,他們絲毫未動。這些貨物中就有可以挽救他們生命的衣物和藥品。冬去春來,幸存的商人終于把貨物完好無損地帶回荷蘭,送到委托人手中。他們用生命作代價,守住信用,創(chuàng)造了傳于后世的經(jīng)商法則。在當時,這樣的做法也給荷蘭商人帶來顯而易見的好處,那就是贏得了海運貿(mào)易的世界市場。

  中國負面的例子不少。2007年4月下旬,鄭州一托兒所內(nèi)發(fā)生兒童豆奶中毒事件。雖然當天孩子們就回家了,但由于當局沒有講清楚中毒緣由,旋即引發(fā)了國際連鎖反應。摻假嬰兒奶粉、食品以次充好、假藥、假酒,等等;不擇手段的非法牟利,讓中國食品名譽掃地。不法商販為了自己的一斗米之利,敗壞著中國商人的信譽。這就是全球化。一只蝴蝶扇動翅膀,可能在大洋彼岸引發(fā)海嘯地震。

  信守承諾,日本商人做得比中國商人好。在日本人的“名分”中,忠誠于自己的承諾為最高倫理。天皇、父母、主人、老板、客戶、丈夫等,在日本被定格為需要盡忠的主體。許多事不必有明確的合約,一個人一旦加盟一個企業(yè),就對企業(yè)主有了一種承諾。這種承諾,不會因為企業(yè)主的“不義”而有所軟化。

  記得幾年前,當時日本首富堤義明的西武公司作假,被公司的兩個高管舉報。堤義明因此被判入獄三年,而那兩個高管則承受不了背叛主人的罵名,以至于最后要通過自殺的方式來洗刷,以便讓家人能夠在社會上抬起頭來。在一個崇尚效忠的國度,兩位日本高管選擇的是信守商業(yè)承諾。

  合約精神在創(chuàng)傷中確立

  有些中國人天性溫良寬厚,信守承諾,甚至以德報怨,不因為對方損害了自己而放棄自己的諾言。這自然是好事,值得稱道。然而,有些人為了一己利益大動肝火,惱羞成怒,甚至做出一些讓人感覺莫名其妙的事情來。

  娃哈哈的鬧劇更添加了新的注腳。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承諾,而是已經(jīng)落在了文字上。當那個合約已經(jīng)不合于今天的利益,宗慶后堂而皇之地借保護民族品牌之名,就可以推倒重來。這種行為對中國商人信譽的傷害是很嚴重的。

  在理智和現(xiàn)實的勸導下,宗慶后或許會翻然醒悟,打掉心魔,回到合約上去。經(jīng)歷一場深深的創(chuàng)傷而回歸理智,這或許更難能可貴。盡管那份合約存在諸多鄙陋,而且不受相關法律保護,盡管在法律空隙中,可以尋找到不少運作之道,從而保證打贏官司,但那是一個中國商人與一個法國商人之間的約定。對自己的約定承擔責任,信守承諾,或許是中國商人最起碼的自尊和良知。

  不少人對中國商人缺乏合約精神憂心忡忡,認為是中國企業(yè)全球化經(jīng)營的最大障礙。我們應對此抱有樂觀態(tài)度。中國商人現(xiàn)在的合約精神所以不強,或許正是達能與娃哈哈這樣的案例太少。如果案例多起來,在激憤、抗爭、無奈與妥協(xié)中,中國商人終將認識“合約精神”的意義:合約精神是中國企業(yè)全球化經(jīng)營的入場券;企業(yè)可以在特定時點上獲得勝利,但卻要以中國人更大、更長遠的損失去彌補!

  中國商人的合約精神,或許正是要在凌辱、困難和義憤填膺的比對和考驗中才能成長。合約精神是中國企業(yè)的巨大無形資產(chǎn),經(jīng)過這場“民族大義”的抗爭,必定更加堅定和深入人心。

  企業(yè)不是私人賺錢的工具,而是一件社會公器,承載著企業(yè)公民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