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負債是高等學校的會計要素之一。
特點 負債產生于學校所進行的業(yè)務活動中,需要用資產或勞務等形式來償還債權人的,未來的經濟負擔。負債應是過去或現時的業(yè)務活動所產生的經濟負擔,應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應以債權人可接受的資產或勞務來償還。
分類 分為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規(guī)定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交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核算要求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guī)定,各學校應設置“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及暫存款”、“應存財政專戶款”、“應交稅金”、“其他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賬戶分別對各項負債進行核算。一般負債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經營性負債按權責發(fā)生制的原則確認。各項負債均按發(fā)生數額記賬。
管理要求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的規(guī)定限內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