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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dividend)

2002-4-8 15:27  【 】【打印】【我要糾錯
    公司組織的企業(yè),依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通常從稅后凈利潤中依股份按期以一定數(shù)額分派級股東的投資報酬。股利是按資分配的一種形式,投資者雖然不一直接參與現(xiàn)實的生產經營過程,但作為物化勞動的資金卻參與了生產過程,應參與勞動成果分配。投資人向公司投資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多獲取股利,每年分派股利的多少又是一個公司信譽的象征。普通股股利的有無、決于公司盈利的有無、多少,優(yōu)先股股利則依固定的股利率取得股利。

  股利分配原則股利分派應遵循四條基本準則:(1)制度原則。公司分派股利應遵循利潤分配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一般不允許發(fā)生下列情況:未扣除稅金而分派股利;未彌補虧損而分派股利;未提存公積而分派股利;無盈余而分派股利。(2)股權平等原則。股利分派時,對分派日期、分派金額等要素,在各股東之間不得有判別。(3)基準原則。對認股時股款的預繳或遲繳、股票轉讓的過戶交割等影響股東持股比例的因素,應該確立一個基準,以便具體規(guī)定和限制。(4)例外原則。對于發(fā)行特別股的公司,如章程規(guī)定特別股有先行分派股利的權利,或其所受分派率高于普通股,則依章程規(guī)定行事。對新建企業(yè)無盈利而發(fā)放建業(yè)股利,可以不受上述某些原則的限制。

  股利日期與發(fā)放股利有關的日期,有宣派日、除息日、登記日和支付日。

 。1)宣派日:公司董事會正式宣布向某一特定日期在冊的股東支付股利的日期。股利宣派日后,公司例承擔了向股東支付的法定義務,在此之前,股東無權要求支付股利。由于公司因宣派股利而承擔了債務,應當在會計上減少留存利潤并確認負債。宣派日后,公司在市場上流通的股票可以帶利銷售,即包含股利的較高的價格。

  (2)除息日:于登記日前更新股東名冊的日期。除息日后,股票將停止帶利銷售,股票的購買者將無法獲得當年的股利。除息日無須編制會計分錄。

  (3)登記日:登記可參與當年股利分配的股東的日期。只有于登記日在冊的股東可以參與當年股利分配。登記日可在備查簿中編制會計分錄,反映支付日將要分配的股利。

 。4)支付日:實際向股東發(fā)放股利的日期。支付時,應當編制會計分錄沖銷負債,減少資產。

  各日期的程序如下:
 
  宣派日,確認負債(股票股利除外);除息日,股票停止帶利銷售;登記日,確認參與當年股利分配的股東;支付日,向在冊股東發(fā)放股利。

  股利的種類與核算公司所發(fā)放的股利不同,會計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1)現(xiàn)金股利。以現(xiàn)金形式向公司股東分派的股利。

  (2)財產股利。以非現(xiàn)金資產向公司股東分派的股利,主要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價證券等。財產股利應當按照所支付的財產的公允市價計價,并確認所發(fā)生的損益。

 。3)股票股利。以公司的股票向股東分派的股利,即按比例向股東派發(fā)公司的股票。

  對于股東而言,股票股利有下列不足:①無法獲得公司的資產;②股權比例不變;③理論上講,投資的市場價值不會增加,增加的股份數(shù)量會被每股市價所抵消;④因股票股利減少留存利潤而便利將來的現(xiàn)金股利受到限制。盡管如此,股票股利仍是受歡迎的,其原因是::①股東把股票股利視為公司成長的標志;②股東把股票利視為健康財務政策的標志;③其他投資者對此有同感,通過股票交易使得市場價格不至于按比例下降;④如果公司有支付固定現(xiàn)金股利的歷史,股票股利便利每個股東覺得他們將在未來獲得更高的現(xiàn)金股利;⑤股東認為市價下降使得公司股票能夠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從經濟含義上分析,股票股利實際上不是股利,而與股票分割相似,兩者均增加股份數(shù)量,不向股東分配資產,股東的股權比例不變,因而,公司的資產總額、實收資本、股東權益均不變。從理論上講,為反映相同的經濟內容,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核算方法應當相同,但就會計而言,股票股利的核算方法與其他股利相同,而與股票分割不同,即減少留存利潤,增加股本。股利價值的確定方法為公允市價,其假定公司以現(xiàn)行市價出售股票取得現(xiàn)金,并將現(xiàn)金作為股利發(fā)放,因此,股利按照市價確定。在確定市價時,應當考慮作為股利發(fā)放的股票對市價的影響。股票較大時,市價就會發(fā)生較大幅度的下跌。為此,應當確定股票股引起市價下跌的幅度,通常以股票股利的數(shù)量來劃分。

  小量股票股利小量股票股利確定為小于發(fā)行在外股份的20%或25%,并假定對股票的市場價格不產生影響,收到小量股票股利的人認為這是公司的利潤分配,分配的數(shù)額與股票的公允市價相等。因此,當公司發(fā)放小量股票股利時,應當按照股票的公允市價減少留存利潤,按照股票面值增加股本,差額作為超面值繳入股本。

  大量股票股利如果發(fā)放的股票股利大于或等于發(fā)行在外股份的20%或25%,則為大量股票股利,并假定這將會引起市價的下跌。當公司發(fā)放大量股票股利時,應當按照而值核算。

  20%或25%也是區(qū)分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重要標志,美國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認為,如果增加發(fā)行的股票不超過原來發(fā)行在外股票的20%或25%,一般可以取得發(fā)行股票股利的效果,而較大比例的分派則通常構成股票分割。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則更加明確,凡股份分派少于25%的作為股票股利,等于或大于25%作為股票分割。

 。4)負債股利。也稱票據(jù)股利(scrip dividends),當公司由于某種原因無法于發(fā)放股利時,可發(fā)行一種票據(jù)(scrip),要求公司于未來某個時刻支付股利。發(fā)放負債股利時,公司應于宣派日和支付日編制正式的會計記錄,確認負債,減少留存利潤。由此而產生的利息費用不作為股利,而作為當期費用。

  (5)清算股利。清算股利是減少實收資本的一種特殊的分派,其本質上并不是分配利潤,而是返還資本,多見于準備停止經營或縮小經營規(guī)模的企業(yè),采礦企業(yè)、油田所發(fā)放的股利也常包括清算的股利的成本。分配清算股利時,應當沖減資本,而不是留存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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