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的企業(yè),根據公司章程,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確定分配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給股東的股利。股利是股東對公司經營凈利的分離。股利的支付有兩種基本形式:現金股利和
股票股利。一旦董事會宣布了現金股利,應付股利就成為公司對股東的一種流動負債。因為公司在董事會作出發(fā)放的決定的, 產生一種短期(現金從宣布日至支付日時間較短,一般不可能超過1年)支付義務,結算此項義務將使企業(yè)的現金外流。當然,只有宣布的,才構成企業(yè)的負債。累積優(yōu)先股如有積欠款分配的股利,只需在資產負債表上以附注披露,不應列為負債。此外,如果董事會決定發(fā)放的是股票股利(即我國通常所說的“送股”),那么,股票并不構成企業(yè)的負債,因為它只是企業(yè)股東權益的一上項目轉為另一個項目,即從利潤轉增股本,不會引起任何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