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實務操作>初當會計>會計基礎> 正文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s)

2002-4-9 14:46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債券合同規(guī)定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后,按規(guī)定的轉換比率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fā)行公司股票的債券?赊D換債券對投資者和發(fā)行公司都有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債券和股票的優(yōu)點。可轉換債券的售價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債券本金與利息按市場利率折算的現(xiàn)值;另一是轉換權的價值。轉換權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當股價上漲時,債權人可按原定轉換比率轉換成股票,從而獲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可轉換債券的發(fā)行,有兩種會計方法: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并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fā)行收入作為發(fā)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采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fā)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fā)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fā)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fā)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并確認轉換損益。采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采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發(fā)表評論/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