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科目”,按經濟內容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作進一步分類的為別名稱。每一個會計科目都應當明確反映一定的經濟內容,科目和科目之間在內容上不能相互交叉。
為了總括而又詳細地反映各會計要素的減變動情況及其結果在會計及務中既要設置總分類科目,又要設置明細分類科目。總分類科目,簡稱總賬科目,亦稱一級科目,是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的科目,是總分類賬戶的名稱;明細分類科目,簡稱明細科目,是對總分類科目進一步分類的科目,它所反映的經濟內容或提供的指標比較具體詳細,是明細分類賬戶的名稱。有些總分類科目反映的經濟內容比較廣泛,可以在總分類科目下,先設置二級科目,在二級科目下再設置明細科目。
會計的設置需要遵循下列原則:(1)結合會計主體經濟活動的特點并適應經濟的要求;(2)有利于會計核算的進行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3)做到既全面完整又不相互重疊;(4)便于分類、排列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