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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名稱的變更、遷移、合并與撤銷

來源: 編輯: 2004/10/08 13:06:00  字體:
    1、賬戶名稱的變更。開戶單位需要變更賬戶名稱,應向銀行交驗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正式函件,企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向銀行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執(zhí)照,經銀行調查屬實后,根據不同情況變更賬戶名稱或撤銷原賬戶并開立新賬戶。

    若開戶單位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更換單位財務用章,財務主管印章或出納人員印鑒的,只需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并出具有關證明,在銀行審查同意后,重新填寫印鑒卡片,并注銷原預留的印鑒卡片。

    2、賬戶的遷移。單位的辦公地點或經營場所發(fā)生搬遷時,應到銀行辦理遷移賬戶手續(xù)。如同城,由遷出行出具證明,遷入行憑此開立新賬戶;如搬遷到他城,重新技規(guī)定辦理開戶手續(xù),在搬遷過程中可憑證暫時保留原賬戶,但在搬遷結束,單位在當地恢復生產經營時,原賬戶一般應在一個月內結清。

    3、賬戶的合并、撤銷。

    (1)單位申請合并,撤銷賬戶,經同開戶行核對存(貸)款賬戶余額全部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xù),同時交回各種空白重要憑證。銷戶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憑證而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銷戶單位全部承擔。

    (2)單位在銀行的賬戶連續(xù)一年,沒有發(fā)生收付活動,銀行以為無繼續(xù)存在的必要時,即通知單位在一個月內,向銀行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未辦,視同自愿銷戶,余數未取者,銀行在年終時作為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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