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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中廣告費的財稅處理

2008-1-29 11:56  【 】【打印】【我要糾錯

  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為擴大其產品或勞務的影響而在各種媒體上作廣告宣傳所發(fā)生的廣告費,應于相關廣告見諸媒體時,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營業(yè)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廣告費的有關廣告服務將在未來幾個會計年度內獲得,則本期實際支付的廣告費應作為預付賬款,在接受廣告服務的各會計年度內,按照雙方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各期接受廣告服務的比例分期計入損益。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廣告費支出不得超過銷售(營業(yè))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另外,稅法還對特殊產品或行業(yè)的廣告費扣除標準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按照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fā)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符合上述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在限額內可以在當期申報扣除,超過部分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由于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同產生的差異,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應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為了便于管理,企業(yè)應當設置“廣告費稅前扣除臺賬”,為各年度申報企業(yè)所得稅做好基礎工作。

  例如:某企業(yè)(假設適用2%的廣告費扣除比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800萬、2000萬、2300萬,各年度廣告費實際支出額分別為40萬元、42萬元、43萬元,各年度的稅前會計利潤分別為78萬元、82萬元、90萬元。假設該企業(yè)所得稅率為33%,采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假設不考慮其他費用的納稅調整因素)。

  會計處理:廣告費支出于實際發(fā)生時,直接計入營業(yè)費用中。

  以2007年為例:

  借:營業(yè)費用 4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

  所得稅會計處理:

  2007年:

  借:所得稅  257400
    遞延稅款   13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70600

  2008年:

  借:所得稅  270600
    遞延稅款 6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77200

  2009年:

  借:所得稅 29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87100
      遞延稅款 9900

  各年度廣告費納稅調整情況:

  2007年度實際發(fā)生廣告費40萬元,但本年度只允許稅前扣除36萬元,尚未扣除的4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財務上不做調整,只做納稅調整。

  2008年度實際發(fā)生廣告費42萬元,但本年度只允許稅前扣除40萬元,尚未扣除的2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2007——2008年度累計結轉以后年度廣告費扣除額為6萬元。

  2009年度實際發(fā)生廣告費43萬元,但本年度只允許稅前扣除46萬元,其中包括本年度實際支付廣告費43萬元,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廣告費扣除額3萬元,即46萬元。本年度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累計到2009年結轉以后年度的廣告費扣除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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