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fā)銀行匯票,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結算方式,有如下一些特點:
1.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匯款金額起點為500元。
2.銀行匯票的付款期為1個月(不分大月、小月,統(tǒng)一按照次月的對應日計算,到期日遇到節(jié)假日則順延)。逾期的匯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
3.匯款人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應向簽發(fā)銀行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詳細填明兌付地點、收款單位名稱、用途和金額等項內容。
4.簽發(fā)銀行受理銀行匯票委托書時,收妥款項后再據以簽發(fā)銀行匯票。對需要支取現金的,在匯票“匯款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然后填寫匯款金額,并加蓋所規(guī)定的印章。同時用壓數機壓印匯款金額,將匯票和解訖通知交給匯款人。匯款人持銀行匯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單位辦理結算。
5.收款單位在收到銀行匯票以后,必須進行審查。確認審查無誤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匯款金額以內辦理款項結算。在此同時,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匯票上的多余金額則由簽發(fā)銀行退回匯款企業(yè)。
6.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必須由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同時提交兌付銀行,兩者缺一不可。收款人在匯票背面加蓋預留銀行印章后,連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即可辦理轉賬。分次支取的,應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臨時存款戶辦理支付。臨時存款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并且不計算利息。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上必須有簽發(fā)銀行按規(guī)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而實際上又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兌付銀行按照現金管理規(guī)定審查支付。需要轉匯的,在辦理兌付后可委托兌付銀行辦理信(電)匯結算,亦可以重新簽發(fā)銀行匯票。但是,轉匯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須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兌付銀行必須在信(電)匯憑證或銀行匯票上加蓋“轉匯”戳記。已轉匯的銀行匯票,必須全額兌付。
7.匯款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可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到簽發(fā)銀行辦理。
8.持票人必須妥善保管銀行匯票,嚴防遺失。如果不慎遺失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持票人應當立即向兌付銀行或簽發(fā)銀行請求掛失。在銀行受理掛失之前,其中也包括對方銀行在收到掛失通知之前如果已被冒領,銀行概不負責。如果遺失了填明收款單位或者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但是可以通知收款單位或者個體經濟戶、兌付銀行、簽發(fā)銀行,請其協(xié)助防范。
遺失的銀行匯票在其付款期滿1個月后,確認未被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xù)。
付款單位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時,要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再由銀行簽發(fā)匯票。必須指出,這部分資金已經成為具有某種用途的資金,屬于其他貨幣資金。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
貸:銀行存款 ×××
收款單位在收到付款單位送來的銀行匯票時,應填寫進賬單,將銀行匯票和進賬單一并送交開戶銀行。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
貸:應收賬款等 ×××
采用銀行匯票結算方式,便于單位和個人的應急用款和及時采購,使用靈活,持票人既可以將匯票轉讓給收款單位,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分次支付或轉匯。銀行匯票兌現性強,持票人可以到兌現銀行提取現金,避免長途攜帶現金。而憑票購貨,余額自動退回,又可以保證錢貨兩清,防止不合理的預付款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