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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彌補虧損的企業(yè)

2006-5-25 17:40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報表、會計報表其他資料的納稅人發(fā)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是延續(xù)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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