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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低值易耗品范圍的說明

2004-5-21 14:33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我國會計慣例,低值易耗品一般是指企業(y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單位價值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自然這個數(shù)字可以企業(yè)自主調整了,一般不應低于200.但是商業(yè)企業(yè)的下列物品不論使用年限長短和單位價值大小,均作為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苫布(包括篷布、油布、塑料布)、熏蒸布、枕木(包括墊木、垛架)、水泥條(墩)、風、跳板、生豬車架、勞動役畜、各種非機動車(包括大車、手推車、三輪車、板車)、磅秤(不包括地磅)、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腌制池、滅火機、七千瓦以下的電動機、消防泵、地毯、貨架、柜臺、電子秤、收款機等。

  工業(yè)企業(yè)由于工藝問題,不可能舉例,一般都是由主管部門制定低值易耗品目錄,一般都如下分類:

  (一)維護用工具性儀器儀表;

 。ǘ┬⌒蜋C械及通信用具;

 。ㄈI(yè)務專用品;

 。ㄋ模┬⌒蛙囕v及運輸用具;

 。ㄎ澹┘揖哂闷;

 。╇娖饔闷;

 。ㄆ撸┪褰鸸ぞ;

  (八)衡器及計算器;

 。ň牛﹦趧颖Wo用品;

 。ㄊ╇s項用品。

  上述低值易耗品按其價值大小和管理上的需要,可分為甲、乙、丙三種。

  甲種低值易耗品為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不屬于固定資產的物品。

  乙種低值易耗品為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物品。

  丙種低值易耗品為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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