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yè)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guī)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60號)中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yè)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yè)務的單位。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地。
。3)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因此,個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不在免稅范圍內,應該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