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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下的所得稅處理

2006-6-5 8:56  【 】【打印】【我要糾錯

  (一)資料

  A公司2000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C公司10%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現(xiàn)金股利100000元。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1200000元,其中股本為1000000元,未分配利潤為200000元;2000年實現(xiàn)凈利潤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xiàn)金股利300000元。

  2000年、2001年A公司稅前會計利潤總額均為200000元,除所給資料外,再無其他納稅調(diào)整項目。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C公司所得稅率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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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A公司上述業(yè)務作出相關會計分錄,并計算A公司2000年、2001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

  (三)解答

  (1)2000年1月1日投資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10000

   貸:銀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    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0000

  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股息性所得”的來源是“從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chǎn)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國稅發(fā)[2000] 118號文件規(guī)定:“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論企業(yè)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yè)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zhuǎn)增資本) 時,投資方企業(yè)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xiàn)!奔矗灰潜煌顿Y單位支付的分配額,而且是從稅后利潤中的分配,均應作為投資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確認分配的應收股利(無論是否收到)應調(diào)增所得額,并按規(guī)定計算補繳稅款。

  A公司應納所得稅額=200000×33%+10000÷(1-15%)×(33%-15%)=66000+2117.65=68117.65(元)

  (3)2001年5月1日宣告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時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xiàn)金股利400000-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xiàn)的凈損益400000)×投資企業(yè)的持股比例10%-投資企業(yè)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0=-1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yè)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xiàn)金股利(300000×10%)-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0000)=40000(元)

  借:應收股利                 30000

    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0000

   貸:投資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200000元,則:

  2001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00-40000+30000/(1-15%)=195294.11(元)

  應納所得稅額=195294.11×33%-30000÷(1-15%)×15%=64447.06-5294.12=59152.94(元)

  解題指導:

  企業(yè)進行初始投資時,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已作為前任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確認并征稅,對企業(yè)而言,屬于墊付款性質(zhì),應減少投資的計稅成本,這一點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是相同的,無需作納稅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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