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yè)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往往忽視賬務調整工作,存在成本費用的支出多計或少計,或用其他方式人為地虛列利潤等現象,增加或減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潤,使得已作納稅處理的已稅利潤在以后年度又出現繼續(xù)征稅的情況,增加企業(yè)不必要的負擔;另外,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沖減財務費用也會增加利潤,造成所得稅重復計征,還會使企業(yè)財務狀況和反映的會計信息失真。本文結合實際工作進行一些探討。
一、調增調減利潤的會計賬務處理
如某企業(yè)2000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利潤總額為600000元,所得稅為198000元。調增當年度利潤190000元,其中年終多結轉在產品成本48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6000元,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19000元未轉為營業(yè)外收入,職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調減利潤101000元,其中少攤待攤費用12000元,少提福利費9000元,補交營業(yè)稅38000元,生產費用誤計在建工程32000元,少提折舊10000元。其他還有企業(yè)購買國債利息收入20000元,滯納金2000元,被沒收財產損失20000元,工資總額超支23000元,贊助費支出20000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60000元。
1.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調增利潤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 48000
預提費用 86000
固定資產清理 19000
應付福利費 37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90000
2.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調減利潤會計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1000
貸:待攤費用 12000
應付福利費 9000
應交稅金——營業(yè)稅 38000
在建工程 32000
累計折舊 10000
二、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的納稅調整
按照會計方法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計算的納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存在著內容和時間的差異,由此導致的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都應作納稅調整。上例中,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被沒收財產損失、工資超支、贊助費支出都屬永久性差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屬時間性差異,由此兩種差異引起的納稅調整,一般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調整的差異額與會計利潤合并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只作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
三、企業(yè)虛報虧損的賬務調整
國稅總局國稅發(fā)[1996]162號文件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在申報虧損的企業(yè)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fā)現企業(yè)虛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視情節(jié),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如某企業(yè)2000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借方余額140萬元,企業(yè)申報虧損也為14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fā)現:(1)若企業(yè)少計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yè)調減虧損,處以視同所偷稅款13.2萬元(40萬元×33%)一倍的罰款。(2)若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未作納稅調整150萬元,扣除賬面虧損14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yè)補繳所得稅,并處視同所偷稅款49.5萬元(150萬元×33%)一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