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應納消費稅的,應以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jù);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其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所謂“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是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一是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二是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當月未完結的,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chǎn)品生產(chǎn)成本!俺杀纠麧櫬省笔侵笐愊M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自2001年5月、6月起,分別對酒、煙采用從價與從量混合征收消費稅的計稅方法。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與應稅消費品價格的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
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fā)的《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確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
甲類卷煙10% 乙類卷煙5%
雪茄煙5% 煙絲500
糧食白酒1000 薯類白酒5%
其他酒5% 酒精5%
化妝品5% 護膚護發(fā)品5%
鞭炮、焰火5%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
汽車輪胎5% 摩托車6%
小轎車8% 越野車6%
小客車5%
例如,某酒廠2004年6月份生產(chǎn)糧食白酒10 噸,其中5噸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滋補酒,共生產(chǎn)滋補酒15噸,全部售出,每噸售價8 000元。其余5噸用于其他方面,無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生產(chǎn)成本為9 000元/噸,成本利潤率為10%,計算其應納的消費稅額。
。1)該酒廠以自制糧食白酒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滋補酒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應于移送 他方面的,應于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納稅。
。2)用于其他方面的糧食白酒的應納消費稅額=[9000 *(1+10%)/(1-25%)]*5*25% =13200 * 5 * 25%=16500(元)
。3)滋補酒應納稅額=8000*15*10%=12 000(元)
(4)該酒廠6月份應納消費稅總額=16500+12000=2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