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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業(yè)消費稅的核算

2006-12-19 15:30  【 】【打印】【我要糾錯

  商業(yè)企業(yè)除了進出口應稅消費品涉及消費稅的核算外,最主要的是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企業(yè),由于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納稅環(huán)節(jié)征收改為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因而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一)自購自銷金銀首飾應繳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一般金銀首飾銷售業(yè)務

  以舊換新銷售業(yè)務

  按加收的差價和收取的增值稅部分,借記“現(xiàn)金”等科目;按舊首飾的作價與加收的差價貸記“商品銷售收入”等科目。 以舊換新的金銀首飾無論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都以實際收取的不含稅價來計算征收的……企業(yè)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賬務處理。

  例:某首飾店一新首飾的含稅售價為2340元,以舊換新的舊首飾作價為1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商品采購   1000
    現(xiàn)金     1194.70
    貸:商品銷售收入          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4.70
 。郏2340-1000)÷1.17×17%=194.70]

  消費稅:

  借: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57.26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7.26
 。郏2340-1000)÷1.17×5%=57.26]

  (二)金銀首飾的包裝物繳納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金銀首飾包裝物有單獨作價的,有跟金銀首飾一起作價的。

  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作價的包裝物,其收入同所銷售的商品一并計入“主營業(yè)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收入應繳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繳的消費稅一并計入“銷售稅金及附加”;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作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收入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yè)務支出”。

  (三)自購自用金銀首飾應繳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按稅法規(guī)定,商品企業(yè)將金銀首飾用于饋增、職工福利,獎勵、樣品,當作為福利給員工的時候,屬于外購貨物改變用途,增值稅應該做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例6-31]某珠寶店(系增值稅一般納人)某月將金項鏈150克獎勵優(yōu)秀職工,成本為15000元,當月同樣金項鏈的零售價格為130元/克。則:

  應納消費稅=130÷(1+17%)×150×5%=833.33(元)
  增值稅進項稅轉(zhuǎn)出=15000×17%=2550(元)

  借:應付福利費 18,383.33
    貸:庫存商品 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2,55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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