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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財稅處理

2006-10-19 15:1  【 】【打印】【我要糾錯

  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短期投資期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即當市價低于成本時按市價計價,當市價高于成本時按成本計價。并且在利潤表中,市價低于成本的跌價部分的未實現(xiàn)損失列入當期損益。但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在計算應(yīng)納稅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例:ABC公司2002年10月5日購入G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買價5元,另外支付相關(guān)稅費300元,不準備長期持有。12月31日,G公司股票每股市價4.6元。假定ABC公司2002年稅前會計利潤550000元,所得稅稅率33%(與G公司一致)。

  (1)購入股票時:

  借:短期投資——股票投資    50300

   貸:銀行存款    50300

 。2)年末計提跌價準備時:

  借:投資收益    4300(50300-10000×4.6)

   貸: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4300

  由于會計上提取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4300元沖減了投資收益,減少了利潤總額,因此,應(yīng)調(diào)整應(yīng)納稅所得額。假設(shè)ABC公司無其他納稅調(diào)整項目,則2002年度該公司應(yīng)納稅所得額=550000+300=554300元,應(yīng)納所得稅額=554300×33%=182919元。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182919

   貸:應(yīng)交稅金——應(yīng)交所得稅    1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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