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實務操作>初當會計>業(yè)務初探> 正文

包裝物繳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一)

2006-6-1 13:34  【 】【打印】【我要糾錯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沒收的部分,也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此外,自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chǎn)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現(xiàn)行會計制度對包裝物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作了如下規(guī)定:

 。ㄒ唬╇S同產(chǎn)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隨同產(chǎn)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人隨同所銷售的產(chǎn)品一起計人產(chǎn)品銷售收人。因此,因包裝物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同記入“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賬戶或其他有關稅金賬戶。

  (二)隨同產(chǎn)品梢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隨同產(chǎn)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人記入“其他業(yè)務收入”賬戶。因此,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記人“其他業(yè)務支出”賬戶。

  (三)出租、出借的包裝物

  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包裝物按期返還而退回包裝物押金時,作相反的會計處理;包裝物逾期收不回來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其他業(yè)務收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這部分押金收人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記人“其他業(yè)務支出”賬戶。

  例如,某卷煙廠2004年7月銷售甲類卷煙一批,取得銷售收入400000元(不含稅),另收取包裝物押金52 650元,包裝物的回收期限為1個月;同時銷售乙類卷煙一批,取得收人300 000元(不含稅),其中包括隨同卷煙銷售的包裝物的價值50 000元,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訖。假定該煙廠對卷煙和包裝物分別核算,且銷售甲類卷煙的包裝物逾期未收回。則該煙廠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甲類卷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400 000×17%=68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400 000×50 % =200000(元)

  銷售甲類卷煙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征稅。

  借:銀行存款 520 6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 000

     其他應付款 52 6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000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200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00 000

 。2)銷售乙類卷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300 000×17%=51 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300 000 ×40 % =120 000(元)

  其中包裝物應納的消費稅傾=50.000×40%=20 000(元)

  借:銀行存款 351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50 000

     其他業(yè)務收入 5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000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100 000

    其他業(yè)務支出 20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20 000

  (3)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押金時:

  增值稅銷項稅額=52650÷(1+17%) × 17%=7 650(元)

  應納消費稅額=52650÷ (1+17%)×50%=22500(元)

  借:其他應付款 52 65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45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 650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22 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2 500

[1][2]
發(fā)表評論/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