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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收入與成本明細表注意項目變化

來源: 編輯: 2006/06/08 15:32:33  字體:

  案例:我單位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學習新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中的《銷售(營業(yè))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簡稱收入明細表)及《成本費用明細表》(簡稱成本明細表)時,因這兩個報表與原來的報表相比修改幅度較大,遇到了幾個問題,懇請專家解答。1.與原報表相比,收入明細表與成本明細表有哪些主要變化?2.如何理解“讓渡資產(chǎn)使用權”及“建造合同”的收入與成本?3.視同銷售形成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調整?4.如何填列廣告費、業(yè)務宣傳費與業(yè)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shù)?

  專家把脈:1.新舊報表的變化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改變了原收入與成本明細表按行業(yè)設置,取消了行業(yè)設置的所有科目,將收入與成本明細表按適用會計制度不同設置了三套不同報表。

  其次,收入與成本明細表的內容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以適用于《企業(yè)會計制度》、《小企業(yè)會計制度》的報表為例,新收入明細表中的收入由銷售(營業(yè))收入和其他收入兩部分組成,銷售(營業(yè))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chǎn)使用權、建造合同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xù)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自產(chǎn)、委托加工產(chǎn)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chǎn)視同銷售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營業(yè)外收入、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新成本明細表中的成本包括銷售(營業(yè))成本、其他扣除項目、期間費用三部分組成。其中,前兩部分與收入明細表中的項目一一對應,期間費用包括銷售(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第三,各明細項目的內容發(fā)生了相應調整。在收入總額項目中,新申報表調整了銷售收入與其他收入構成內容,增加了其他收入的明細項目,彌補了舊申報表銷售收入與其他收入概念不清、容易填寫混淆的缺陷;新申報表把視同銷售及稅法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單獨列示,有利于填表人注意視同銷售等會計與稅法差異調整額;在扣除項目中取消了期間費用,將費用明細項目分別填列改成可按會計報表直接填列,同時增加其他扣除項目等內容,解決了舊申報表營業(yè)外支出有些明細項目如罰款無處填寫的問題。

  2.“讓渡資產(chǎn)使用權”及“建造合同”是新增的兩個項目。讓渡資產(chǎn)使用權是指讓渡無形資產(chǎn)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yè)務為基本業(yè)務的出租固定資產(chǎn)取得的租金收入,實質上屬原報表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收益和租賃凈收益的內容,只不過原來的收益是凈收益,而新報表的收入不是凈收益,而要與成本明細表中讓渡資產(chǎn)使用權成本相減后才能得凈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轉讓處置固定資產(chǎn)、出售無形資產(chǎn)(所有權的讓渡)屬于營業(yè)外收入,不在本項目反映。

  建造合同是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主營業(yè)務收入,是專門反映建筑工程收入的特殊項目。同樣,在成本明細表中亦有建造合同成本與之相對應,兩者之差則為建造合同凈收益。

  3.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應作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計算視同銷售形成的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計算視同銷售形成的收入。視同銷售的收入包括三方面:一是自產(chǎn)、委托加工產(chǎn)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chǎn)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但外購材料用于上述項目不屬視同銷售,應按成本價計入收入項,而在成本明細表中又按與收入項中相等金額作相應扣除;二是將非貨幣性資產(chǎn)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三是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對這些視同銷售行為,如果有同類產(chǎn)品當時的售價,就按當時的售價確認銷售額。如果沒有當時售價,就按組成計稅價確認銷售額,非征消費稅產(chǎn)品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一般為10%;征消費稅產(chǎn)品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率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又因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收入與成本中不應包括增值稅。另外,視同銷售形成的與上繳的流轉稅有關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要作為視同銷售產(chǎn)生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減項。依上述方法計算出視同銷售形成的收入扣除賬面成本,即為視同銷售形成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2006年7月,某生產(chǎn)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外購的原材料A(成本價為10萬元)作福利發(fā)給職工,又將另一批材料B(成本價為20萬元,無同類材料的市價)用于投資。假設本年無其他視同銷售行為,則視同銷售的銷售收入=10+20×(1+10%)=32(萬元);視同銷售的成本=10+20=30(萬元),視同銷售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元。

  4.“銷售(營業(yè))收入合計”是廣告費、業(yè)務宣傳費與業(yè)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shù),包括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改變了原報表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shù)是銷售(營業(yè))收入,而業(yè)務招待費的基數(shù)是銷售(營業(yè))收入凈額,三者計算不統(tǒng)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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