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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務處理程序和會計機構與人員的設置(三)

來源: 編輯: 2006/05/26 10:37:54  字體:

   第二節(jié)、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的設置

  一個合適的、有效的會計機構的設置,必須與企業(yè)整個組織天下相協調。企業(yè)內部的部門、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要根據企業(yè)規(guī)模的大小、生產經營管理組織系統和業(yè)務性質而定。 我國在《會計法》中對大中小企業(yè)設置會計機構規(guī)定:大、中型企業(yè)均應設置會計機構;規(guī)模小的企業(yè)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將會計業(yè)務并入其他職能部門,或者進行代理記賬。

  一、 會計機構的設置原則

  企業(yè)設立自己的會計機構應遵循以下原則:

  1.系統性原則。

  2.內部控制原則。

  3.效率性原則。

  二、會計機構的設置

  在集中設置模式下,大中型企業(yè)應設置:出納、投資、資金、賬務、成本、稅務、預算和內部核算等相關會計崗位,前三個崗位為財務部,后五個會計部;小型企業(yè)可設置出納、總賬會計和明細賬會計崗位,由總賬會計兼任會計主管。

  三、會計人員的配備

  各單位會計人員的聘任,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

  1.由國家的會計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單位直接任命。

  2.由各單位自行聘任。

  3.由各單位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后聘任。

  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在大、中型企業(yè),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jiān)應由具有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應由具有會計師以上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中各內部組織的負責人,應由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一般會計人員至少應由具有會計員以上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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