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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產權的內涵出發(fā),歸納出產權的特點,對產權和所有權進行了比較,并界定了公司治理結構。在分析西方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了基于產權視角下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
現(xiàn)代企業(yè)理論始于科斯1937年發(fā)表的“企業(yè)的性質”??扑沟热艘?ldquo;產權”分析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是對正統(tǒng)經濟學的批判,并通過交易費用對企業(yè)、企業(yè)的界定和企業(yè)與市場行為做出了合理解釋,從而闡明了產權的重要性??扑苟ɡ矸磳Ρ庸爬碚撏ㄟ^政府強制征稅和補償來解決外部損害的觀點,提出通過調整產權制度和產權交易來處理的新方法,通過設計和推行產權費用較低的產權制度,尋求實現(xiàn)資源最優(yōu)化配置的現(xiàn)實途徑。
我國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建立現(xiàn)代產權制度是構建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基礎,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xiàn)代產權制度。由此可見,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根據(jù)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把建立現(xiàn)代產權制度與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結合起來,開創(chuàng)了我國企業(yè)制度改革的新時期,這也必將把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推進到一個新的歷史發(fā)展階段。
一、產權的內涵及特點
關于產權內涵的研究,不同的經濟學家有不同的貢獻。阿爾欽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使用的權利。”菲呂博頓將產權定義表述為:“產權是由人們所接受的、由物的存在引起的、與物的使用有關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關系。產權安排實際上規(guī)定了人在與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須遵守的與物有關的行為規(guī)范,違背這種行為規(guī)范的人必須為此付出代價。因此,產權具有價值,它必須以一種社會所認可的方式強制實施。”德姆塞茨對產權的定義是:“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產權包括一個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產權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他修正人們所采取的行動。”“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引導人們實現(xiàn)外部性較大的內在化的激勵。”按照阿爾奇安的“產權范式”:“一方面產權是在國家強制實施下,保障人們對資產擁有權威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產權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人們對資產能夠擁有權威的社會強制機制。”
通過對以上關于產權定義的總結和歸納,我們可以深刻地認識到產權的本質內涵:產權,是主體所擁有的對物和其他對象的一種經濟權利,是一組界定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財產權利。它具有五個基本特點:一是產權具有排他性;二是產權具有界定誰受益或誰受損的功能;三是產權具有將外部性內在化的激勵功能;四是產權反映了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五是產權是一種由社會強制實施的權利。
為了有助于對產權的理解,在此有必要了解企業(yè)所有權。企業(yè)所有權在內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四項權能;在具體形式上則可以體現(xiàn)為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兩個方面。所謂剩余索取權是指對企業(yè)收益在扣除固定性支付后余額的要求權,它是從分配順序角度而言的;而所謂剩余控制權,則是指締約方對契約未曾注明的情況的決策權。
通過以上闡述不難發(fā)現(xiàn)產權與所有權之間存在著微妙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產權的本質是對行為主體權利的一種界定,以表明人們在交易活動中是否應受益;所有權是指一定主體對財產的排他性權利,它受經濟關系的規(guī)定。產權與所有權不是完全對等的關系,但在完整的意義上產權與所有權含義基本一致。財產所有權是一種產權,但對財產的使用權也可以說是一種產權,因此,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
二、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或稱公司治理結構(structure),是現(xiàn)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構架?,F(xiàn)代公司制度區(qū)別于系統(tǒng)企業(yè)的根本點在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或稱所有與控制的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從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用以對企業(yè)進行管理和控制。
張維迎認為,狹義地講,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tài)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yè)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些問題。因此,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企業(yè)所有權安排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或者更準確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只是企業(yè)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企業(yè)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
何玉長強調產權結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基礎地位,認為“三會四權”既是公司產權結構,又是公司治理結構。二者之間的關系首先是產權結構是治理結構的基礎,有了股東會的出資者所有權才會有其最終控制權;有了董事會的法人財產權,才會有其經營決策權;有了經理人的法人代理權,才會有其經營指揮權;有了監(jiān)事會的出資者監(jiān)督權,才會實施其監(jiān)督職權。只有在這種產權結構的基礎上才會有公司治理的健康運作。其次,治理結構是產權結構的實現(xiàn)形式,只有在規(guī)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康運作的條件下,“三會四權”才能得以正常發(fā)揮功能,產權結構的各項權能才算真正到位。
可見,現(xiàn)代企業(yè)中的公司治理結構與產權或者說企業(yè)所有權是息息相關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基于這樣一種產權或所有權的角度出發(fā),協(xié)調股東和債權人、職工之間關系的一種機制,它涉及到激勵與約束等多方面的內容。治理結構的發(fā)展趨勢是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以激勵企業(yè)更有效地利用資源,以更好地實現(xiàn)公司的目標。
三、產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
不同的產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美國、德國、日本三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當今西方發(fā)達國家最有代表性的模式。
美國的股權結構主要表現(xiàn)為股權相對分散,家庭個人持股比重較大;機構持股主要是金融機構持股(尤以共同基金、養(yǎng)老基金和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銀行持股由于受到法律限制而相對較?。?,公司法人之間的持股比重較小。持股人對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極為有限,但由于資本市場發(fā)達,股票的流動性好,這樣使得大多數(shù)股東可以借助股票市場來形成對公司行為的約束和對代理人的選擇。因此美國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特點是采取授權資本制和實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即治理結構只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組成。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擁有公司的所有權力,二者權力的分配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的管理細則規(guī)定。
德國股權集中程度高,銀行參與公司治理,法人相互持股。德國銀行通過長期貸款和作為小股東的代理人來控制企業(yè),銀行既是公司債權人,又是股東,并通過選舉代理人進監(jiān)事會對公司經營實行監(jiān)督。同時雇員分享公司法人財產的支配權,加之長期的歷史傳承,參與公司管理的意識強烈。由于其市場化程度高,且自由化程度低于美英,因此德國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代表,其重要特征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和雙重董事制,雙重董事會即監(jiān)督董事會和管理董事會。前者簡稱監(jiān)事會,后者稱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權力最大,不僅是公司的最高監(jiān)督機關,也是公司方針的制定機構,并擁有重大人事權。
日本控制股權的主要是法人機構,即金融機構和實業(yè)公司,法人持股率高,經營者在公司中居于主導地位。另外日本的銀行也持有公司的巨額股票,銀行的地位很突出,形成了主銀行制度。公司內部決策權與執(zhí)行權統(tǒng)一,公司的監(jiān)督與約束主要來自相互交叉持股的公司和主銀行。因此日本公司治理結構是介于大陸法系和美國之間的一種結構。公司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察人組成。
四、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思考
盡管西方發(fā)達國家在具體安排公司治理結構時有著不完全相同的做法,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法人資產制度,從而能對經營者的行為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股份公司的建立,使股權更具有觀念上的所有權的一般特征,即股東作為一個整體,只是觀念上間接支配公司的財產,股東能直接支配的只是股票。這表明出資人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有著明確的分離界限,股東也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的清償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擁有公司財產,即股東的投入資本成為法人資產,公司作為整體,其終級所有者為股東,而公司財產的主體則是法人,股東不能繞開法人代表機構直接支配公司資產的營運。也就是說,法人資產制度的建立使法人所有權不依賴于股東而獨立存在,并由法人獨立占有、支配、處分和收益,法人成為公司自負盈虧的主體。并且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企業(yè)的經理層擁有經營管理權。企業(yè)的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而契約體現(xiàn)了企業(yè)的產權關系,這就必然存在著與企業(yè)產權相關的各利益相關者。所以公司的產權包括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和由代理人控制的經營管理權。法人財產權是產權的核心,其實質也是依賴于契約關系即委托—代理關系。
然而目前,我國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由此產生的內部人控制,使國有大股東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幾乎掌握了全部剩余控制權,事實上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單一主體。另外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這樣使得流通股在上市公司總股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對較低。而且市場缺少機構投資者。這樣的股權結構,使董事會、監(jiān)事會很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對產權結構,主要是股權結構進行優(yōu)化。優(yōu)化股權結構,就是要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通過減持國有股引入優(yōu)先股;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建立職工持股會;建立中小股東協(xié)會等措施使股權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使中小股東、職工、機構投資者和大股東一樣有能力參與到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同時健全董事會制度、完善監(jiān)事會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基于產權視角下的公司治理結構。(如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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