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摘 要】以增值稅轉型為時代背景,通過比較分析各種類型增值稅征收方式,闡述其利弊,陳述其轉型的必要,并希望能夠考慮將增值稅征收方式轉型為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式——收入型增值稅。
【關鍵詞】增值稅 固定資產
一、增值稅轉型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0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轉型中,我們通過新老條例的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其中最大的變更莫過于其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guī)定,規(guī)定中取消了第一項購進固定資產,這意味著固定資產長達十多年重復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就將成為歷史,令企業(yè)經營者歡欣鼓舞。
此次轉型給我們帶來了思考,作為會計從業(yè)人員,我們有必要對此次轉型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探討,我們更應該深入地探討增值稅轉型給我們帶來了什么。
二、增值稅征收類型
依據增值稅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區(qū)別在于對購入固定資產價值轉移進入生產經營成本的考慮不同,由此帶來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值價值的不同。
(一)生產型增值稅,既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也不考慮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磨損的那部分轉移價值(即折舊);
(二)收入型增值稅,對于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
(三)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條例中我國增值稅的轉型即為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
三、增值稅轉型給企業(yè)帶來的影響
新條例的施行,是什么讓企業(yè)經營者如此的歡欣鼓舞?讓我們對新條例施行前后的會計處理作出比較就可見一斑。
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按流轉環(huán)節(jié)就增值額征稅。即對于每個征收環(huán)節(jié),應交納增值稅額=(該環(huán)節(jié)銷售價格—該環(huán)節(jié)商品(或應稅勞務)成本)×增值稅稅率=該環(huán)節(jié)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chuàng)造的價值額。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即成本;V即工資,是勞動者為自己創(chuàng)造的價值;M即剩余價值或盈利,是勞動者為社會創(chuàng)造的價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在條例第十條中規(guī)定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C中所包含的固定資產損耗轉移價值將不得作為成本抵扣,這樣增值額為V+M+折舊,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結束時,增值額即為V+M+固定資產買價。而企業(yè)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已經交納了增值稅,銷售環(huán)節(jié)再次被征收增值稅,企業(yè)被重復征稅,由此可以推斷,固定資產比重越大的企業(yè)實際稅賦將越高。一些高新技術產業(yè)企業(yè)生產經營過程中高新技術設備所占資本比重較大,折舊成本較高,而一些傳統(tǒng)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機器設備較少,折舊成本較低,相比之下,先進技術產業(yè)得不到國家在稅收上的支持,嚴重阻礙了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發(fā)展。
考慮上述原因,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關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規(guī)定中,取消了第一項,即購進固定資產。這一項變革經過了東北三省的試點,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國推行,并明確了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這一變革極大地鼓舞了企業(yè)經營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yè)企業(yè)經營者。原因在于,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這樣一來,固定資產購置當期即可實現(xiàn)全額增值稅款的補償,雖然固定資產價值不曾完全轉移進入商品成本。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從長期來看,當固定資產折舊完畢時,折舊期企業(yè)平均增值額為V+M,但購置當期增值額為V+M—(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固定資產買價—當期折舊>0)。這樣就避免了重復征稅,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yè)在資金上的壓力。但是,這種增值稅的征收方式在理論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來應分期攤入的固定資產成本在計算增值稅過程種被一次性地攤入了購置當期,這樣必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應納增值稅額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金額上表現(xiàn)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現(xiàn)倒掛現(xiàn)象,雖然這樣的誤差會隨著固定資產的損耗增加而逐漸抵消,但是免不了讓信息使用者費解。
綜上所述,我國原增值稅與現(xiàn)行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處理上走向了兩個極端。根據權責發(fā)生制原則要求,收入型增值稅征收方式比較合理,但是這種方式在會計處理上比較麻煩,我們可以予以探討。
四、對施行收入型增值稅的一點看法
收入型增值稅只將固定資產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真實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況,并使計稅依據在稅收與會計處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為可能。其會計處理我們可以這樣,購入固定資產當期,購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扣,每一期允許抵扣金額必然與固定資產損耗價值轉移金額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購置當期對進項稅額可以作為遞延稅款借項記錄,然后在各期根據固定資產當期折舊金額計算并結轉記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可依據企業(yè)折舊情況計算企業(yè)固定資產各期允許抵扣增值稅額,實行稅控。然而,具體實施較為復雜,尚待探討,其實施還需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與努力。
參考文獻:
[1]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2]新老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比.上海注冊網,2009-2-5.
[3]中級會計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