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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調查取證是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審計過程中,當某一些事項的取證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時,一般需要進行調查談話。調查取證的成功與否,與審計談話有很大的關系。在調查取證工作中,審計人員要向不同的對象調查取證,其談話技巧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向不同的對象調查取證,應當根據(jù)其職業(yè)、職務、年齡、文化等特點,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歸納起來,大概有以下幾類:
一是與問題線索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
這類人員一般能客觀地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但也應區(qū)別對待。有的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怕得罪人,怕受牽連,怕負責任。對這類人調查取證時,應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啟發(fā)他們積極協(xié)助審計人員查清問題;有的人由于道聽途說,提供情況不真實,容易夸大。對這類人,要注意提問方式,詢問時不要暴露審計人員的真實態(tài)度,防止他們迎合審計人員的“需要”而提供虛假情況;有的人因年齡較大,記憶較差,易忘事,說話欠條理。對這類人要采取提問的方式,幫助他們重新回憶與問題相關的事情。要耐心地聽對方陳述,從中取得有關線索情況,如果回答問題離題太遠,可以適當引導,使話題轉到調查的主題上來,切不可隨意打斷對方的談話;還有的人雖然和問題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可能是很有價值的問題線索,例如,參與過某次違法違規(guī)行動,這種人怕把自己暴露出來,因此,思想上有顧慮,不愿提供實情,對這類人要做教育啟發(fā)工作,講清法律、法規(guī),幫助他們放下包袱,消除顧慮,協(xié)助審計人員查清問題,如實提供他們所了解的情況。
總之,對提供線索的證人,要根據(jù)他們的具體情況和心理、生理特點,做好工作,應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要查清一項違法違規(guī)問題,一般要向多個證人調查詢問,對這些證人應當按什么順序進行調查取證,并不是隨意確定的,一般來說,凡是估計能夠正確提供問題線索的證人或對其他證人的個人情況比較熟悉的證人,應靠前調查取證。有的證人嘴不嚴,對這樣的證人一般不要調查取證,以防調查情況外泄,給審計調查工作帶來不利,造成被動局面。
二是與問題線索關系密切的證人
這類人的特點是了解違法違規(guī)者的底細,或者了解全部情況,或者了解部分情況,但是這類人中多數(shù)不愿反映所了解的情況,究其原因,一是他們或者是違法違規(guī)者的親屬,或者是違法違規(guī)者的老同學,好朋友,老上級,老部下,因礙于情面,不愿作證;二是他們和違法違規(guī)者來往密切,有不少瓜葛,甚至自己就做過一些違法違規(guī)的事,所以,向這類人進行調查取證,要根據(jù)他們的特點做耐心細致的工作,解除其思想負擔,曉以利弊,使其主動向審計人員提供情況。
三是不能如實交待違法違規(guī)事實的人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被調查對象若不愿如實向審計人員交待清楚問題,審計人員思想上應當意識到,他們可能是違法違規(guī)者,也可能不是違法違規(guī)者,因而態(tài)度要嚴肅認真,談話中要講究技巧與策略。在談話過程中,向這類人進行調查取證,不能盲目上陣,準備要充分,要了解和他們本人有關的一些情況。被調查者如果沒有違法違規(guī),他們就會坦然回答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如果本人已經(jīng)做了違法違規(guī)的事,又不愿如實回答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那么他們的談話就會前后矛盾或者和審計人員已掌握的材料出入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應當根據(jù)情況,利用法律、法規(guī)、政策攻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對方如實講清違法違規(guī)問題,以利于問題調查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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