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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中的評估對象概念新釋

來源: 編輯: 2006/01/10 00:00:00  字體:

內容提要 :

  本文認為,資產評估中的資產具有兩個基本屬性:一是資產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的物質實體,二是資產主體基于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通過這兩個基本屬性分析,作者提出資產評估中真正的評估對象是資產主體基于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資產本身,同時討論了評估對象概念的這一重新界定對資產評估理論和實踐的重大意義。

  資產評估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中介服務活動,是資產評估人員對不同資產主體之間變動資產權屬關系中的資產進行確定其某一時刻價值的活動。評估中的評估對象,也稱“資產評估的客體”,它是對資產評估內容上的界定,是組成資產評估的基本要素之一??梢姡u估對象概念在資產評估理論和實踐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對評估對象概念的確切理解和認識,無疑對資產評估理論和實踐都將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就對評估對象概念作一點嘗試性的探討。

  一、目前對評估對象的一般理解

  目前,學者們大多認為,評估對象就是指被評估的資產。如《資產評估學》認為“評估客體,即被評估的資產,它是資產評估的具體對象,也稱為評估對象”[.《資產評估教程》[、《資產評估方法與應用》和《資產評估》等也都有同樣的論述。于是,學者們對評估對象的理解就演變成對資產評估中資產的理解,對評估對象的分類也成了是對資產的分類。

  由于上述觀點把評估對象和被評估的資產看成同一概念,對資產的分類也就自然而然是對評估對象的分類,特別是對資產的分類中存在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劃分,進而可能對評估對象概念造成一定誤解。

  本文認為,資產評估的資產和評估對象兩個概念應作區(qū)分,對評估對象也應作重新界定。

  二、評估對象概念的重新界定

  為分析方便,先看一個例子:

  假如一位文學巨匠剛剛寫完一本文學巨著,這時一位收藏家向他求購該巨著的原稿加以收藏(而不是出版),同時一家出版社也向他求購該巨著的原稿,以出版該巨著。就此同樣一本“原稿”,評估人員應采取何種類型的“資產”作為評估對象?即評估對象究竟是什么,是物質實體,還是權益,抑或是二者的結合?

  1.權益概念的剖析

  “權益”一詞與法學中“權利”有緊密相關?!胺蓹嗬侵干鐣黧w享有的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以某種正當利益為追求的行為自由?!盵權利本質上是反映社會中人與人的關系,而資產評估中涉及的資產主體的權利在形式上直接表現(xiàn)為資產主體對其資產的關系。權益則是權利中的利益,是權利的一個分支。權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但任何法律權利的行使都與一定的利益密切相關,它都是以追求和維護某種利益為目的。當然,這種利益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社會或國家的;既可能是權利主體自己的,又可能是與權利主體有關系的他人的;既可是經濟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盡管現(xiàn)實中人們行使權利的結果,可能產生某種利益,也可能不產生任何利益,甚至還可能帶來不利后果,但從權利的行使者來說,他是把行使權利看作追求某種利益而采取的行為,該行為又是他追求利益的手段,行為的目標則是實現(xiàn)某種利益。因此,資產主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變動資產權屬關系,從行為本身上看,也就是在行使他們的某種權利,從行為的目的上看則是通過行使權利去實現(xiàn)某種利益。

  這種利益在權利行使之前只是潛伏在權利之中,并未現(xiàn)實地展現(xiàn)出來,但只要權利依舊存在,它就不會消失而且永遠存在。資產主體享有的某項權利一旦喪失,與這項權利相關的利益即權益也隨之喪失。因而權益是隨權利的產生而產生,隨權利的喪失而喪失。在資產權屬關系變動中,提供資產的主體一方行使某項權利就是實現(xiàn)權利中潛伏的某種利益,這種利益量的大小主要表現(xiàn)為接受資產的主體一方向他支付的對價,這種對價在形式上表現(xiàn)為資產的價格。接受資產的主體一方因取得該項資產而獲得某項權益。根據等價交換,接受資產的一方因這項利益必須向對方支付相應的對價。這個對價是他獲得該項權益的代價或成本,反映在資產的物質實體上也表現(xiàn)為該物質實體的某種價格。

  權益以權利為母體,權利在法律上有多種類型,權益也因而有多種類別,盡管資產評估中的權益并不一定與法律上有明確名稱的權利一一對應。資產權屬變動中的資產主體對資產的權利主要表現(xiàn)為民事上的財產性的權利。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中的財產性的權利一般有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資產主體之間變動資產權屬關系,也就是相應的權利在資產主體之間此消彼長,相應的權益也隨之讓渡轉移。

  一般的動產轉讓中,伴隨資產主體之間交付資產,實現(xiàn)資產所有權從賣方轉移到買方。從權利的轉移內容來看,買賣雙方買賣的標的是資產的所有權,資產的價格也就是資產所有權的價格。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資產所有者行使其中的一項或幾項,都可獲得利益。資產一旦讓渡成功,對賣方而言,這種權益將不再享有,所以他必須向買方索取相應利益作為補償;對買方而言,他支付的價款也正是為了獲得這種權益。因此,評估人員評估該項資產時的評估對象就應是基于資產所有權的權益。

  而在資產租賃中,資產主體之間也有交付資產的行為,但他們并不是實現(xiàn)資產所有權從賣方轉移到買方。從權利的轉移內容來看,買賣的標的是資產的租賃權,即一定時期對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權中的部分權能,但并不是所有權。此時,買賣雙方成交的價格則是對資產租賃權中的權益的衡量。所以,評估人員評估該項資產時的評估對象就應是基于資產租賃權產生的權益。

  所以,經濟上的權益才是資產評估中真正要評估的內容。資產評估活動得出的主要成果——形式上表現(xiàn)為資產的價格,而實質上是對資產主體擁有或控制的物質實體上的經濟權益大小的衡量。

  2.上例的權益分析

  上述的例子中,文學巨匠對該原稿至少享有兩種權利,一為原稿的所有權,一為原稿內容的著作權或版權。相應地,文學巨匠也至少擁有兩種經濟權益,一是基于所有權的經濟權益,一是基于著作權的經濟權益。針對收藏家而言,他求購的是“原稿”原物,如果文學巨匠將原稿賣給他,則行使的是所有權的權利讓與。文學巨匠獲得的是蘊涵在所有權中的經濟利益。如果買賣交易成功,那么收藏家支付的價款,就是對文學巨匠享有的原稿所有權中經濟權益大小的量度。該價款也就直接表現(xiàn)為該原稿的價格。所以,此時評估人員評估的對象是原稿所有權中的經濟權益。

  出版社“購買”原稿是為了出版發(fā)行。因而出版社真正“買”的不是原稿本身,而是版權。如果買賣交易成功,文學巨匠行使的是他的版權,實現(xiàn)的是他版權中的經濟利益。出版社支付的價款也就是版權的價格。因此,此時評估人員評估的真正內容是原稿版權中的經濟利益。所以,原稿作為不含任何權益純粹的物質實體只是權益的載體,其本身不是評估的內容,隱藏其背后的權益才是真正的評估對象。

  人類社會還沒有確定版權制度的時期,即法律上并不認可上述文學巨匠享有版權,文學巨匠也就不可能主張自己的版權。對文學巨匠而言,也就沒有基于版權的經濟利益;對出版社而言,出版該文學巨著也不必向該文學巨匠支付相關報酬。關于版權的資產評估活動也就不可能存在。

  3.物質實體概念的剖析

  如果把不含任何權益的物稱為物質載體(如上述的“原稿”就是物質載體),那么物質實體概念可作兩種解釋。

  一種是:物質實體就是物質載體,它們之間沒有任何差別,均與權益相對。若是這樣,那么資產主體不能因物質實體而享有任何權益,物質實體對資產主體來說則毫無價值。因此,這種意義上的物質實體就不可能成為資產評估中的評估對象。

  另一種是:物質實體是物質載體和一定權益(例如所有權權益)的結合體。于是,物質實體可以成為資產評估的評估對象。但是這樣,物質實體類資產與權益類資產對象的真正界限便發(fā)生模糊。因為任何一項權益類資產也是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表現(xiàn)出來,正如上面例中的版權也得由原稿這一物質載體反映出來,因而權益類的資產概念也可以同樣說成是物質載體和一定權益的結合體,二者的區(qū)別也就僅在于二者體現(xiàn)的權益重心不同,如上述原稿在上述兩次不同資本行為中,一次體現(xiàn)為所有權權益重心,而另一次體現(xiàn)為版權權益重心。只不過前者所有權權益被人們樸素的自然觀念所掩蓋,使人們難以意識所有權權益的存在。也正因為此,針對物質實體和權益,在資產的分類中,二者可分別對應有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

  可是,透過物質實體對隱藏其背后的權益進行分析,便可獲得驚人的發(fā)現(xiàn)。例如,結合土地和土地背后隱藏的權益進行研究后,得出:除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之外,還有一項單獨的資產——地產。其主要理由可大致概括如下:第一,地產不是土地?!暗禺a就是以財產狀態(tài)出現(xiàn)的土地”。只要社會把土地作為財產,那么土地就是地產。一種物品能否成為財產,就看它是否被壟斷以及能否給其占有者利益或滿足其消費需要?!暗诙?,土地轉化為地產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各利益主體對土地擁有一定的權利,這種權利主要指所有權以及具有收益權和處分權的使用權“。第三,”只有把土地和土地權能結合起來認識地產,才是科學的“。

  的確,土地不是地產。純粹自然的土地只是一種物質載體,其上沒有賦予被社會認可的任何權利,任何人也就不能因土地而獲得利益。土地也就理所當然地不是財產,它就不可能成為資產評估中的評估對象。要使社會把土地作為財產,則要求通過一定方式使一定主體可以因土地而獲得某種利益。這種方式往往是通過立法,確定一定主體對土地享有一定權利,使得這種土地利益合法化。此時,土地這種物質載體就披上權益的外衣而成為地產,從而進入評估對象的范圍。

  因此,本文認為物質實體應作第一種概念解釋,與權益概念正好相對,概念清晰,邏輯明確。

  4.資產與評估對象的區(qū)分和評估對象的重新界定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評估中的資產是一定物質實體和一定權益的結合體。資產評估中的評估對象是蘊涵資產中的權益,而不是資產本身。

  資產評估中的資產包括兩方面:一是資產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的物質實體,二是資產主體基于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資產的物質實體方面,使得我們意識到它的存在;資產的合法權益方面,使得資產能為資產主體帶來利益,從而資產對資產主體來說具有價值。物質實體是權益的載體,物質實體因權益的注入而成為資產。物質實體和合法權益是構成資產不可缺少的兩個部分。

  因此,作為物質實體的“資產”對象,僅僅是評估對象的載體。它本身并不是評估的真正評估客體,只有特定主體對它主張某種權利時,它才可能為特定主體帶來某種利益。也只有存在這種利益,作為物質實體的資產對象對資產主體來說才具有價值。資產評估活動得出的主要成果形式上表現(xiàn)為資產的價格,其實質上正是對這種利益大小的衡量。實際資產評估活動中,對已進行抵押或其他擔保的資產進行揭示和披露,也正是向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說明:這種反映資產價值的“權益”受到了一些限制,提請報告使用人予以充分關注。

  因此,作為物質實體的資產對象只是作為合法權益的評估對象的前提和基礎;蘊涵資產中的合法權益才是資產評估的真正的評估對象、評估客體,而并不是評估中的資產本身。

  也許正基于此,《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GB/T50291-1999)對2.0.1“房地產”的條文說明第二款說:“房地產是物質載體與權益的結合,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主要有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租賃權等。物質實體是權益的載體,而最終體現(xiàn)房地產價值的是其權益。同一物質實體的估價對象房地產,如果附著于其上的權益不同,評估出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也會有所不同?!薄皬慕洕饬x上說,評估師進行評估的對象是資產的所有權或‘所有者的權利’,而不是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本身?!?/p>

  5.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中“資產”概念分析

  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資產是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從這個定義上看,資產的內涵是一種特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從外延上看資產可分為: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樣,“財產”與“權利”成了并列關系。

  《企業(yè)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規(guī)范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顿Y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規(guī)范的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對生產經營長期發(fā)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結合上面的“資產”概念,通常的理解認為:資產中的“財產”便是指“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即“有形資產”,“其他權利”便是“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即“無形資產”。如果這樣理解正確的話,那么,“債權”(對應的會計科目主要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

  因此,本文認為,上述“資產”概念中的“財產”除了“物資實體”之外,還暗含有“所有權”,當我們評估實物資產時,真正評估的是基于該實物資產的“所有權”權益:“債權”中暗含有“合同”載體,“其他權利”也暗含其他物資載體等,因為這些權利必須通過一定的物資載體所體現(xiàn)。我們對資產進行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劃分,實質上是從權益的載體——物資實體的存在形式進行劃分的。

  三、重新界定的評估對象概念的意義

  1.它使回答“評估的是什么”更加明確具體。即資產評估活動中評估的是資產主體基于該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它的落腳點是“權益”,而不是“物質實體”本身。

  作為同一“物”的資產對象,同一資產主體可以享有不同的權益或者多種權益,不同資產主體也可能享有不同或者相同的權益。資產主體權益的不同,對同一物質實體的資產進行評估得出的價值或者價格是不同的。例如,某項專利技術的所有人為甲乙二人分別轉讓該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甲乙二人對該專利技術享有的權益不同,在分別為甲乙二人提供評估服務時得出該項專利技術的價格是不同的,因為一個是所有權權益,另一個是使用權權益,而評估的真正對象則正是他們將要享有的不同權益。

  正基于此,作為同一“物”的評估對象,同一資產主體可以享有不同的權益或者多種權益,不同資產主體也可能享有不同或者相同的權益,從而使得同一資產被評估時呈現(xiàn)出不同的價格。

  2.其次,把評估對象界定為資產主體基于該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可以更好地解釋資產評估的特定目的對評估出的資產價格的內在影響。

  資產評估中的特定目的是指“被評估資產即將發(fā)生的經濟行為”,“評估目的的不同,其評估值也不相同”。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發(fā)生的資產行為可分為應當評估的行為和可以評估的行為。前者包括重大的資產轉讓、企業(yè)的兼并、出售、聯(lián)營和清算、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改造等,后者包括資產抵押、擔保、企業(yè)租賃等。誠然,資產主體進行上述不同的行為,將導致資產的不同評估價值。但被評估資產即將發(fā)生的經濟行為,其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資產的不同評估價值,只是資產主體之間就對資產的權益發(fā)生變動的一種手段。導致資產不同的評估價值的真正原因是,提供資產的主體一方進行上述不同的行為時行使的是不同的權利,如出售是具體資產的所有權、租賃是租賃權。相應的,接受資產的一方將獲得的也是不同的權利。權利的不同,相應的權益也就不同,提供資產的一方索取的對價或接受資產的一方愿意支付的價款也隨之不同。資產主體也正是對權益和價格的比較和權衡,作出是否應當進行資產權屬的變更和何種權屬變更的決策。

  根據接受資產的主體一方獲得的權益類型不同,可以將資產即將發(fā)生的經濟行為分為變動所有權的資產行為和變動非所有權的資產行為。前者,接受資產的主體一方獲得的是資產的所有權;后者,接受資產的主體一方獲得的是資產的他物權。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化,所有權中收益權能逐漸優(yōu)于處分權能而上升為中心權能,資產的他物權也將進一步發(fā)揮其優(yōu)勢而影響社會經濟生活,資產發(fā)生非所有權的變更的經濟行為也將越來越多,以他物權中的權益為評估對象的評估活動也相應地越來越多。

  3.把評估對象界定為資產主體基于該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則要求評估人員在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資產主體對資產的能動作用和影響。

  權益既然是權利中的利益,權利人為實現(xiàn)這種利益則會在法律不作禁止的情形下盡可能地充分行使其權利。反之,只要法律不作禁止規(guī)定,資產主體就會充分行使其權利以實現(xiàn)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每個現(xiàn)實的權利人因自身的優(yōu)勢或不足,對同樣或者同類資產,即使享有或行使同樣的權利,得到的利益是不同的。正如公司法人的產生基礎,所有權人享有資產的所有權,卻沒有相應的經營才能,而有經營才能的人卻無資產。二者的結合,實現(xiàn)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兩權分離,同時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向前發(fā)展。

  在資產所有權交易過程中,賣方如果處分資產獲得的價款不如他自己親自繼續(xù)使用獲得的收益多,那么他是不會成交的;即使要成交,他就會提高資產的價格,提高的幅度也正是依據他自己繼續(xù)使用獲得的收益。從買方角度考慮,如果獲得資產后的基于該項資產獲得的收益小于資產的價格,那他同樣不會成交的;即使要成交,他就會要求降低資產價格,降低幅度的大小也正是依據他自己未來使用獲得的收益來確定的。如果雙方在交易談判階段向評估師委托對資產的價格進行評估,則評估師的評估意見有助于他們各自的決策。因而,作為評估意見核心內容的資產價格就應當充分考慮交易雙方就同一資產的這種能動作用和影響,否則,評估師評估出的資產價格將很難說會具有實踐意義。

  4.把評估對象界定為資產主體基于該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可以更好地解釋價值類型的多樣可能性和現(xiàn)實的唯一確定性。

  資產評估中存在四種價值類型,即重置成本、現(xiàn)行市價、收益現(xiàn)值和清算價格。資產評估中的價值類型是指“資產評估價值的質的規(guī)定性,即價值內涵”。既然是“質的規(guī)定性”,則意味著內在的統(tǒng)一性和唯一性。卻又為何“資產在價值形態(tài)上的計量可以多種類型的涵義”,“不同涵義的價值不僅在質上是不同的,在量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但是“而作為資產業(yè)務所要求的具體類型卻是唯一的”?!皟r值類型需要與資產行為的發(fā)生相匹配”,其原因何在?

  若根據上述對評估對象的重新界定,就不難得出答案。不同的資產行為將導致不同的權益在不同資產主體之間變更,由于評估對象正是這種權益,這種權益也就構成資產評估價值的質的規(guī)定性,即價值內涵。作為同一“物質實體”的資產,本身蘊涵多種權益的可能,因而同一“物質實體”的資產就存在多種價值內涵的可能,但是,某一具體的資產行為只能導致一種權益的變更,即使導致多種權益的變更,但它們總會竟合成一個價值量最大的權益,所以具體某一次資產評估中“物質實體”的資產的價值類型卻是唯一確定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資產評估中的資產包括兩方面:一是資產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的物質實體,二是資產主體基于物質實體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合法權益。物質實體是權益的物質載體,它本身不是真正的評估對象;真正的評估對象是資產中的權益,而不是評估中的資產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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