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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明代的漁業(yè)稅制

來源: 尹玲玲 編輯: 2006/04/30 13:44:50  字體:

  關于我國歷史時期的漁業(yè)稅收,以往學者涉及較少。漁業(yè)通史及漁業(yè)經濟專題著作中的相關篇節(jié)對此有所論及[1-3],專文述及者就筆者管見所及有日本中村治兵衛(wèi)先生的《宋代的魚稅、魚利錢和漁場》[2]第3章。閆富東先生的《清初廣東漁政述評》對清代廣東漁業(yè)稅收問題有所涉及[4]。黃仁宇先生在專門論述明代財政與稅收制度的著作中對此有較簡單扼要的相關敘述[5],專文詳細論述明代的漁業(yè)稅收政策者則較少見。本文擬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漁業(yè)稅收并非自明代始,我國很早就有漁業(yè)課稅的征收,唐宋時期迭有變化。元代創(chuàng)設“河泊所”、征收“河泊課”,屬于“額外課”之一[1] .但在全國范圍內系統(tǒng)地設置漁業(yè)稅收機構——河泊所,并配備相應的漁稅征收和漁業(yè)管理官員——河泊官,制定細密的漁業(yè)稅收政策,在全國范圍內征收漁稅則自明代始[6]。

  一 征課水域與征收方式

  明代河泊所的征課對象覆蓋面很廣,幾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淺水、高塘等可以養(yǎng)魚的水體。官府對江潭湖泊陂塘等不同水體的魚課征收規(guī)則也有所不同,如江西鄱陽地區(qū)的漁課種類按所征水域分別有官湖課、潭鈔課、浮辦課、淺水課、高塘課五等[7]。

  除設置了河泊所、有魚課之征的湖泊水域及歸各州縣帶管征課的水域外,還有一些魚利較豐,但未被列入征課對象的湖泊水域,如洞庭湖地區(qū)武陵縣港南湖“在府東郭半里,舊為居民漁利之所”;鷹湖在“府東北七十里,永受村居民漁樵之利”;沅江縣石溪湖在“縣南半里,民多漁此,獲利甚大”(嘉靖《常德府志》卷2《地理志。山川》)。但那些未被列入征課對象的水域有的屬于漏堪現(xiàn)象,或看到那里魚利頗豐,經官方查勘,最終也進入征課之列。如宣城縣“西鄉(xiāng)高興壩河,上至大河口、下至關圣橋”,經明代知縣盧維屏于萬歷三十三年(1605)勘得有袁、王兩家住址坐落邊河,有東河一帶系源頭活水,頗得魚利而未有課稅。自此令勒石釘界,西河一帶由袁家下罾管業(yè),東河一帶由王家下罾管業(yè),辦納魚課。事報監(jiān)察御史并奉其批據“詳勘斷明、妥仰照行,仍立石永示遵守”;且有“勘河界洲地疆界碑記”專記其事。又該縣黃池大河,自官渡起至烏溪渡,北屬當涂、南屬宣城,勘實由溝口戴姓人氏辦納魚課;勘定王門前西河并灘地,東至西河口、西至陶界犂耙渡,系王欽名下執(zhí)業(yè),呈有萬歷四十七年印契“。(光緒《宣城縣志》卷7《附魚課雜稅》)

  明代的漁課按所征之物可分為本色與折色兩類,《明史》卷81《食貨志五。商稅》載:“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魚課”,“所收稅課,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之征一般即為漁民漁獲之物的加工產品如干魚、魚油翎鰾等,但有時也因官方需要而改征他物。如洪武十四年(1381),“令以野獸皮輸魚課,制裘以給邊卒”。[8](卷81,第1975頁)又如湖廣安鄉(xiāng)縣河泊所永樂年間以錢鈔準課,后因“會修北京庫,令更準以銅錢硃漆”;地方官奏言“所課非土產,不便,乞如舊準鈔”;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但許以本土之物充課”。[9](卷32,第634頁)所征本色一般均為本土所產,如白麻可以用來織造漁網及擰成繩索,即為魚課征收對象。南直隸太平府間產白麻,“自城以達于鄉(xiāng),無家不植。皆以織網制鞋,因婦不攻蠶桑、不績麻枲而專于此也。他州為索绹之用”。(嘉靖《太平府志》卷5《食貨志。間產》)有初期所征非本土所產者后期則予以免除,如明初河泊所俱納魚油鰾及翎毛,“洪武二十三年(1390),詔免浙江等處河泊翎毛”,“至是詔翎毛非土產者免征”。[10](卷201,第3015頁)

  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時、因物而異。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色、折色各半,有的本色三分、折色七分。本色、折色后期大多折征銀兩。折色有定額,漁民負擔前后變化不大;本色之征則因物料價值時有變更而有波動。

  折色之征因不同時期貨幣的通行情況而時征錢鈔、時征銀兩,間或又兼征銅錢,各地區(qū)也有不同。因不同貨幣在不同時期的使用價值各異,故漁民的課稅負擔也就因所征貨幣的種類而有輕有重。明初漁課征米,魚課米為兩稅中的秋糧項目之一,[8](卷78,第1894頁)中后期改征錢鈔、銀兩。明實錄載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以前各府州縣商稅、魚課等止收鈔及銅錢,洪武十九年各府州縣稅課司、局及河泊所收商稅錢鈔,著為定例。歸定“若便于起解者,解本色;路遠費重者許變賣金銀,金每兩價鈔六錠,銀每兩價鈔一錠”。洪武二十四年后歲辦遂以為例,至宣德年間雖禁止使銀而商稅、魚課仍征銀。以致“巡攔、網戶陪納甚艱”,浙江溫州知府奏請仍援洪武十九年以前事例納鈔。[11](卷80,第1853頁)至洪熙元年(1425)終,各處所欠魚鰾等物,魚鰾每斤25貫、魚油10貫、翎毛每百根10貫,其有不盡載者各加時價五倍折鈔。[11](卷22,第582頁)明實錄中關于此事的前后經過有詳細記載:“各處稅課,先因商賈阻滯,鈔法加倍罰納。今鈔法頗通,除正額外倍罰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其三分……,俟鈔法流通再行定擬。湖廣廣西浙江商稅、魚課辦納銀兩者自宣德七年為始皆折收鈔,每銀一兩納鈔一百貫?!?[11](卷88,第2018頁)其時的士人文集中對此也有記載,前事乃江西泰和楊士奇所奏請者[2] .

  云南地區(qū)的漁課向征本色魚課米,正統(tǒng)七年(1442)二月,云南等府地方官奏言滇池等處河泊所魚利絕少、魚課課米辦納十分艱難,所司官吏向漁民追征魚課,致使?jié)O民大多被逼逃竄,乞請如其它各地之例折鈔,其魚課以一半折鈔,英宗準其奏。[9](卷89,第1782頁;卷130,第2593頁)

  雖然統(tǒng)治階級希望紙鈔發(fā)行能自此暢通無阻,稅課征收形式都為紙鈔,但這仍然未能挽救紙鈔逐步淡出流通渠道的命運。如弘治九年(1496)三月,在巡按監(jiān)察御史鄭惟桓的奏請下,孝宗“命湖廣布政司凡湖地課鈔、戶口鹽鈔及雜料自弘治七年以前俱折征銀”。[12](卷110,第2009頁)又如嘉靖四年(1525)正月,浙江巡按御史言杭州等府州縣作存留之用的稅課司局、河泊所額設商稅課程等俱收錢鈔固為常規(guī),但“浙中錢鈔素不通行,官軍領出貿易俱減其價,遂使奸徒射利”。[13](卷47,第1199頁)錢鈔既“素不通行”,則主要流通貨幣形式應即為白銀。明代后期,白銀逐漸成為貿易市場的主要貨幣形式的趨勢已不可阻擋。萬歷年間,魚課銀各項包括原魚課鈔銀、魚油翎鰾銀、折收麻鐵銅等銀,即原來征收魚油翎鰾實物、折收麻鐵銅等實物的至此全部折征銀兩,也可證明其時白銀已為主要流通貨幣。

  二 漁課種類與漁稅名目

  明清時期官方朝廷對內陸水域及沿海地區(qū)所征的漁稅種類有人丁稅、魚課鈔、漁鹽稅、魚苗稅等。漁稅是政府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之一,如明廷歲入之數包括商稅、魚課、富戶、歷日等項共144000余兩,魚課列為第二項,這還只是起運京庫及邊地者,不包括存留府庫之數,可見其重要地位。[8]( 卷82,第2006頁)又如弘治九年(1496)二月,地方官奏請將九江蕪湖抽分銀或湖廣所屬湖池額辦課鈔并起解南京,以備財用、以紓民困,[12]( 卷109,第1998頁)由此也可推知湖廣魚課之重。清乾隆年間歲入之數僅魚課一項即為140000兩有奇,不過其歲入總數達“四千數百余萬之大數”,魚課在賦稅總額中的地位大為下降。[14]( 卷125,第3703頁)

  明清時期太湖地區(qū)及通揚地區(qū)都有向漁民征收人丁稅的記載。太湖地區(qū)“罛船向征漁稅丁錢”,一艘船準以一畝田之賦,每一戶完納一人丁之稅。后至康熙二十年(1681)間,江南巡撫湯公斌以漁船冒風波之險而覓衣食,煞為艱苦,援引古澤梁無禁之意,奏請豁免。(《太湖備考》卷16《雜記》)明末兵燹,官府向人民征收的人丁稅極重,估計為支持巨額軍費之用。如崇禎年間揚州府泰州河泊所原額漁戶人丁共3206丁,每一漁丁每年實納丁銀0.36兩,出辦丁銀共983.5兩;閏年又加征3.8兩。(崇禎《泰州志》卷3《賦役志》)又如嘉靖年間沿海地區(qū)廣東欽州漁民每丁月輸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該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銀1.085兩。(嘉靖《欽州志》卷3)

  魚類加工需用大量食鹽,而鹽稅乃明朝廷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因此官方也對漁民所用漁鹽征稅,明代寧波府即有魚稅票鹽,這類魚稅票鹽共計6000張,每票收取稅銀0.4兩,一共2400兩。[15-16]清代仍沿襲明代征收漁鹽稅,漁民的漁業(yè)成本也因此大為上升,有時甚至入不敷出。如用私鹽則成本可大為下降,故多有偷用私鹽之舉。然其時私鹽查禁甚嚴,因審理某漁戶走私剩余漁鹽而引出關于漁戶盟窖問碌奶致邸3]

  在各魚苗出產地,官府設有專門的魚苗稅。同治《九江府志》卷7《地理志。古跡》記載,元代至大年間(1308-1311年)即在德安縣南三進四十步設有魚苗倉。明代設有專門機構——魚苗廠,在嘉靖《九江府志》卷9《職官志。公署》中,魚苗廠作為公署與各河泊所并列。直至清同治年九江府德化縣仍有魚苗稅正課銀76兩、水腳銀1.6兩,有閏月年份與無閏月年份歲征額相同。(同治《德化縣志》卷15《食貨志。田賦》)江南一帶有魚秧船春間以舟由蘇常出長江至九江往返販運[4] ,一般“販賣滿貫船曰全苗,征二料銀25兩;本地裝載船曰半苗、曰劃苗,各止征一料銀17.5兩”。(康熙朝《大清會典》卷34《戶部。課程三。關稅》)江蘇丹徒縣高資孩溪江中出魚苗,漁人結小方囊連綴數十置沿江淺水中捕撈,“取之市者,千里爭集”;漁人要交納相當重的魚苗稅,以致“所費不貲”。

  漁民有時還要辦納一些并非漁產的其它物品,如崇禎年間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所繳賦稅中有采辦獐皮1000張、藍靛4200斤、蒲草3070斤、藥材共141斤。(崇禎《泰州志》卷3《賦役志》)

  各項課稅因時因地而異,有的課稅前期存在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課稅所取代;有的課稅則一直保留;有的課稅某地區(qū)有,另一地區(qū)則無。各類漁課又細分成多種漁稅名目,包括正課銀、扛解銀、水腳銀、耗羨銀等。有的細目是隨著時間的發(fā)展而逐漸加增的。一般在前期稅制之初,稅目少、稅制簡單、稅額低;后期則稅目多、稅制復雜、稅額高。前期以正課銀為主,扛解、水腳、耗羨等數額較小,占魚稅總數的比重較低;后期則后者亦增至較大比重??傊?,官府為增加財政收入而多立名目、增重稅額,漁民的課稅負擔越來越重,死絕逃亡的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官府又將逃絕戶之課分攤至仍存之漁戶,這又加速漁民之逃絕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huán)。

  魚課之外,歲貢也是一項大宗需索。各地名貴鮮魚如鰣魚、鰻鱺、鱘、鰉、大小黃魚等及魚類加工特產如魚鲊是進貢魚產品中的主要貢物。

  三 漁稅征解與支配

  明代各地所征魚課或歲貢分解戶部、工部及禮部。魚課米、魚課鈔解送戶部項下。《明史》卷79《食貨志三》載,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等應征商稅、魚課等課程,明太祖時令所司解送州縣府司,以至于部,部札之于庫,其原有封識不擅發(fā);至永樂時期,始行驗勘之制,數額相符,方準起解,解至于部后要進行復驗,數同,才準時納;嘉靖時,又設驗試廳,經檢驗與應解之數相符,則發(fā)給進狀寄送至庫,每月逢九之日,會同科道官巡視庫藏,進庫驗收,如有不能堪合者駁回。課鈔、干魚之征為解送戶部項下,以為官吏俸祿等項支用。

  其稅額支配又分成起運京庫與存留布政司、府縣庫二大部分。大部分地區(qū)起運額高于存留額,如湖廣全省萬歷年間魚課起運各項共正銀13683兩,存留課鈔項則僅共銀3950兩,后者不及前者的四分之一。(萬歷《湖廣總志》卷21《貢賦志一》)但地方有司除征魚稅正課外,又有雜課之征,且數目不低。如武昌府雜課中有各湖魚利銀,其中梁子湖一湖所征即達200兩,其它湖泊亦各征不等。因此說,解送中央的課稅一般總有定額,而收歸地方的則無定額,有可能后者歲入總數反而超過解送中央者。有的地區(qū)起運與存留額各半,少數地區(qū)存留額高于起運額。

  麻鐵油鰾等料為解送工部項下,“河泊所舊制,設官管征麻、鐵、魚油、翎、鰾等料,以為造船之用”。長江中下游地區(qū)各省府多承擔打造海運船、海風船等任務,打造數量與規(guī)模頗為巨大,如永樂四年(1406)冬十月,“命浙江、江西、湖廣及直隸徽州安慶、太平、鎮(zhèn)江、蘇州等府衛(wèi)造海運船88艘”;[17]( 卷60,第866頁)六年十一月,“命江西、浙江、湖廣及直隸蘇松府造海運船五十八艘”;[17]( 卷85,第1128頁)七年冬十月,又“命江西、湖廣、浙江及蘇州等府衛(wèi)改造海風船三十五艘”;[17]( 卷97,第1285頁)十年九月,“命浙江、湖廣、江西及鎮(zhèn)江等府衛(wèi)造海運船百三十艘”;[17]( 卷132,第1623頁)十一年九月,“命江西、湖廣、浙江及鎮(zhèn)江等府衛(wèi)改造海風船六十一艘”。[17]( 卷143,第1706頁)一般均解本色,如遇丁字庫收貯之數已多,間或改征折色。嘉靖四十二年(1563),以廣東、江西、福建、四川四省地遠,全部改征折色,其余司庫則仍征本色。萬歷三年(1575),丁字庫黃麻、熟鐵、絡麻、翎毛收貯數量甚多,又將浙江、江西、湖廣并南直隸十四府州題改折色,其余各料則仍解本色。(萬歷《大明會典》卷200《河泊麻鐵等課》)

  各地歲貢鮮魚及加工特產等則為解送禮部項下,鮮魚如沿江所產鰣魚、鰻鱺、鱘、鰉及海產之大、小黃魚和帶魚等,特產如魚鲊、魚鲙。

  漁稅支配可分起運京庫、存留府縣庫、賞賜王府及蠲振救災等項,有時也用來資學。前已述及,各類漁課又細分成多種漁稅名目,包括正課銀、扛解銀、水腳銀、耗羨銀等。魚稅正銀及扛解等項銀的歸解去向有所不同,一般正銀起解京庫,其它則留為地方之用。正銀數一般為原定稅額,后者則一般為地方加增之稅目。如萬歷《湖廣總志》卷21載:“舊議各湖出利頗多,官課有限故重其扛解”;每正銀100兩外加扛解銀12兩。同上志載,“如解折色,前扛解銀俱解布政司收庫,差官類解止給與銀二兩以為盤費。如解本色,系內府交納之物,盤費稍重,每百兩給銀二兩六錢。尚每百兩余??附忏y九兩四錢,解司作正支銷”。在攤征進貢各項稅銀時,地方有司更是有機可乘,肆意加征。如同上志載,湖廣地區(qū)萬歷年間每年進貢通共只該銀331兩,卻每年于武昌、漢陽、常德、黃州、沔陽等府州轄湯孫等湖河泊所額征銀1124兩,為應征額的三倍有余。從中支銀331兩給發(fā)委官造辦貢物后尚余銀793兩,這項銀兩派何用途呢?卻為“貯布政司庫以備修理顯陵宮殿,不許別項支用”。

  明代前期,各地魚課多由漁戶自行解京或由各河泊所分解。每年解送至京有一定時限,且無論風濤路險,都要保質保量安全運抵,如超過時限或中途遺失損傷者要處罰論罪。 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湖廣岳州府華容縣河泊所輸魚油赴京,中道覆舟,溺其半。有司欲論輸者罪,追物償官”。后因明太祖以為風濤之險也是出于不測,詔命免罰以示仁恕才未論罪。[10]( 卷238,第3471頁)所征魚課由各漁戶自行解京時,因僅少數幾人攜帶稅款在途,往往容易遭劫掠。正德十三年(1518)八月,湖廣武昌府蒲圻縣金口垱河泊所業(yè)甲戶丁及嘉魚縣致思湖河泊所業(yè)甲戶丁共九人相伴解課赴京并領取回批。此九人于去京途中行至真陽縣馬鄉(xiāng)店地方,遭歹徒假充兵備道差官捉住,將他們身上所帶銀兩盡行搜出瓜分,而后李玉奇等九人又慘遭殺害棄尸。因八個月后人批俱無下落,縣所有司又屢屢拘拿辦解人戶家屬查問。其家人告至省府,湖廣布政使吳廷舉親自訪察此案明白后,向皇上申奏辦理解送之人的冤苦,疏請迄后湖廣所屬各府州縣遇節(jié)、年應解送北京錢糧準予解送湖廣布政司收貯,再由布政司差官遞解京城。武宗批閱其奏疏后,贊其為“上憂國體、下憫民情”之良臣,詔準其奏[5] .自后湖廣各河泊所魚課便不再由漁戶業(yè)甲自行解京而由布政司遞解,估計其它各省亦仿此而行。

  河泊所裁革后,其應征魚課大多附于本縣帶征,有時甚至仍由漁戶自行解京。如江西九江府湖口縣逆沙夾河泊所裁革后,“課附本縣帶征,即麻鐵料銀也。萬歷初,漁戶自行解京”,后才改由布政司搭解,而“民頗稱便”。(嘉慶《湖口縣志》卷5《食貨志。鹽課》)有的地區(qū)在河泊所裁革后,其課則由巡檢司代為征收,如上元、江寧兩縣共征魚課銀50.1兩,麻、膠銀8.525兩,“由秣陵、淳化二巡檢司向各魚塢征收”,其中秣陵巡檢司征24.86兩,淳化巡檢司征34.359兩。(同治《上江兩縣志》卷6《田賦考》)

  明代前期,各地湖池魚利甚豐,地方藩王因貪羨其利而紛紛奏討,以使歸己,當朝皇帝往往便準奏將大量魚課賞賜王府。如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以江西湖池魚課歲米賜秦王九千二百石,晉王、今上(即永樂帝)各三千石。[10]( 卷73,第1341頁)同年七月又以安慶、武昌二府湖池魚課歲米賜吳、楚、靖江三王各三千八百石。[10]( 卷75,第1386頁)洪武六年十一月又詔賜親王“湖池魚課米三千石”。[10]( 卷86,第1531頁)正統(tǒng)十年(1445)五月,英宗將湖廣赤東湖河泊所賜與荊王府,其歲辦解京魚油等課皆蠲除。[9]( 卷129,第2575頁)景泰四年(1453)五月,又命戶部以湖廣江陵縣河泊所課鈔給遼王府供用。[9]( 卷129,第2575頁)天順六年(1462)六月,從淮王之奏賜以江西饒州府柴棚局河泊所歲課鈔二年。[9](卷341,第6923頁)

  每有王府奏請湖課賞賜并罷河泊官自管,戶部討論均認為不宜從,說明賞賜過多,王府濫征課稅的情形已頗為嚴重,朝廷及地方的財政收入均受到影響,因宗室繁衍而往往入不敷出。史料中多有官員奏言建議將賞賜王府或被王府侵占之課收歸中央或地方財政以備支出的記載。據《明實錄》縱觀有明一代的稅課賞賜史,從明太祖開此先例,自永樂、正統(tǒng)、成化、弘治、正德直至嘉靖各朝均有,幾乎貫穿明王朝的始終。其中又以英宗、孝宗、世宗三朝賞賜為多,孝宗朝尤頻。各王府的奏討對象則幾乎全部集中在湖廣一帶的湖池河泊,這也說明內陸水域以兩湖平原之魚利最為豐厚。隆慶、萬歷以后之所以少見王府奏討之例,主要是因為明代后期湖廣地區(qū)的河湖水系已迅速淤淺淤廢,湖池魚利較前期已大為下降。另一方面,朝廷及地方的財政也日益支絀、捉襟見肘以致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明初所籍定的漁戶在河湖淤淺、魚利下降、魚課難完的情形下逃絕流亡,有司為維持魚課原額將逃絕戶之課攤征于仍存之漁戶,以致漁戶之課稅日益沉重。官府維持魚課原額的愿望難以實現(xiàn),規(guī)定之漁課常常拖欠未完或不足其數。每值新帝登基之后或朝廷有重大喜慶之事便詔令蠲除民人拖欠已久的賦稅或降低其賦稅額以示仁恕圣政。

  在災荒年分,淡水捕撈所得魚蝦等水產往往成為災民渡過饑荒的主要食物。朝廷往往也以蠲除應征魚課,聽災民捕漁自救做為一項重要的救災措施。這在我國歷史時期各朝都屢有所見。明代時期,河湖漁利仍然是災荒之年行蠲振救濟的一項措施。值洪水之年,如非毀滅性洪災,洪水退后,漁民仍可進行捕撈生產,不象墾植業(yè)受洪澇水漬即成災。因此,一般來說,魚課不在蠲免之例。但如其洪水之大影響到漁業(yè)生產的話,朝廷亦蠲免其魚課。如洪武十九年(1386),“揚州府興化縣水,詔免今年魚課”。[10](卷177,第2685頁)

  內陸水域魚利豐厚之區(qū),地方有司有的將湖池魚利用于資學。如明代安慶府望江縣歲征魚課中即有“儒學諸生燈油銀”一項。望江縣因沒有學田而又為水鄉(xiāng)澤國,故征收一筆不申科的魚課,以“額派燈油”的名義助學,且有司官吏將此作為不成文的典章,成為延續(xù)了百來年的規(guī)矩。但到了萬歷年間開始出現(xiàn)了弊端,由于是沒有申科的子池,其從業(yè)甲戶便既不向官府交納賦稅,又不助學而白享其利。

  四 稅制變遷與實際效果

  明清時期,官方朝廷總力求魚課總數保持原額而不減少。景泰六年(1455)二月,巡按湖廣監(jiān)察御史葉巒奏言,年歲既久,河泊所“舡有損壞、業(yè)戶有死亡者”,而其“課米尚在”。[9](卷250,第5415頁)朝廷一般以魚課初設時有司官吏所點為定額,如弘治《興化府志》卷11載,“魚課初立時,京都差有職役人員前來閘辦,遂據所及以為定額”。又如嘉靖《惠安縣志》卷7載,國初“始立河泊所,以榷沿海漁利”:“洪武中,遣校尉點視,遂以所點為額”。廣州府香山縣洪武中立河泊所,朝廷“遣校尉點視,遂以所點為額”。(嘉靖《香山縣志》卷2)前已述及,明清以來,漁民人戶總的趨勢是不斷減少。因此,所定各地魚課原額往往不能保持,而朝廷則令仍存之漁戶補足逃絕戶之魚課以維持原額。河泊所每年所征之課如不及上年之數,朝廷要按所虧欠比例杖責其河泊官并追征欠課(詳本章第三節(jié))。江西九江府湖口縣逆沙夾河泊所洪武間有額戶一百八十四家,后僅存五十余家,消耗幾達三分之二,漁民歲苦于補絕。(嘉慶《湖口縣志》卷5《食貨志。鹽課》)直隸池州府府屬各縣之河泊所原額魚戶2103戶,至正統(tǒng)五年(1440)十二月知府葉恩奏言死亡者已達1396戶,而“其課令見在戶賠納”。[9](卷74,第1446頁)清代后期亦有宣城縣將漁民逃絕等戶歷年所缺之漁課銀派及原有魚課各圖以不失舊額的記載。(光緒《宣城縣志》卷7《附魚課雜稅》)沿海地區(qū)亦是如此,如廣東欽州原額蛋民99丁,每丁月輸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該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銀1.085兩。共歲征米340石,每米一石折銀0.315兩,共銀107兩,閏月加征米30石。以后丁有增減而課額如舊,實在人丁81丁,每丁辦銀增至1.16兩。以致使“蛋民貧,難追征。成化間始告分課米30石于濱海之捕蟳蟹者,蛋戶始稍輕省”。(嘉靖《欽州志》卷3)

  官方朝廷從政府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fā)希望魚課能保持舊額或有所增長。然而,由于湖泊的淤塞演變,產魚水域有坍淤消漲之變化。魚利漸少,魚課難征,漁戶死絕逃亡的現(xiàn)象嚴重。明初所定漁課原額常出現(xiàn)拋荒無征的現(xiàn)象,力求保持原額的愿望往往難以實現(xiàn)。朝廷即屢屢頒布豁免拖欠已久、難以征完的魚課,如洪熙元年(1425)冬十月,福州府連江縣奏該縣河泊所應征魚課中一百零五戶皆絕,其課米205石4斗均無征,乞除免,詔準。[11](卷10,第293頁)宣德元年(1426)冬十月,赦“至洪熙元年終,各處所欠魚油、魚鰾等物”;[11](卷22,第582頁)宣德十年春正月,詔“其有河泊坍塌淤塞等項及人戶消耗虧欠課程者從實查勘,即與分豁”;[9](卷1,第12頁)“各處魚課有湖池堙塞坍塌、無從採捕、累民包納者,所在官司申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分豁”。(萬歷《大明會典》卷36《魚課》)正統(tǒng)五年(1440)春正月,因辦課人戶死亡消耗豁免四川建昌衛(wèi)河泊所課額米418石有奇。[9](卷63,第1197頁)在地方官的申奏下,正統(tǒng)七年明朝廷詔準“各處魚膠不及百斤、課鈔不及百貫、米不及十石者聽于本處上司或附近河泊所類解。今湖廣所屬府縣河泊所歲辦課鈔不及三千貫、油鰾黃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萬根者俱裁革。該辦課程歸并附近河泊所管辦,無河泊所處令府州縣帶辦”。(萬歷《大明會典》卷36《魚課》)正統(tǒng)八年三月,免除湖廣荊州府所屬河泊所逃亡業(yè)戶歲課米16104石有奇,鈔43082貫462文,魚油麻28996斤,魚鰾191斤有奇,翎毛185165根;[9](卷102,第2072頁)正統(tǒng)九年春正月,湖廣宜城縣奏該縣柳林等套河泊所所領潭套水域有的湮塞有的沖決,然而課征仍舊,民實貧困,請求罷免其征課、裁革其官吏,英宗詔準;[9](卷112,第2253頁)等等,不一而足。

  明后期商品經濟已遠較前期發(fā)達,貨幣使用及流通量都大大增加。漁民以舟為家,易遷徙逃亡,其漁課便成無征,政府稅收即因此大量減少。為了杜絕或減少這一現(xiàn)象的發(fā)生以做到漁課不失舊額,河泊所的征課對象有一個從籍定漁戶——畫潭定界、從稅人——稅湖的演變過程:“莫若以業(yè)求人、畫潭定界,庶漁油料鈔不失其額課云”。(萬歷《南昌府志》卷9《典制類。漁課》)這一變化有利于漁課的征收。因為,漁戶可以遷移他處,可以投寄豪強大戶,即所謂“逃絕影射”;而陂湖池潭等則是固定之地,將課稅額按水面面積分攤到該地周圍所居之民戶頭上而取消固定的漁戶,則漁課不易逃避而易于完繳。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后期南昌府河泊所的漁稅征收制度已暗含著攤丁入畝的實質。

  在官府的政令與實際執(zhí)行措施之間,往往并不吻合,漁政管理上存在諸多弊端。如正統(tǒng)七年上述河泊所的存廢標準雖已明確頒布,但在實際執(zhí)行的過程中,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有的河泊所管轄的湖池陂塘歲久湮塞淤廢,但未能及時奏革或奏而未革,機構仍存、漁課額仍舊。上述屢屢頒布豁除魚課的詔令也正好說明這種情況不在少數。其間之河泊官常有欺上瞞下、侵壓漁戶之舉,這種情況在洪武時期即有出現(xiàn),如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已酉,“刑部奏湖廣江西河泊官侵盜魚課”。[19](卷141,第2227頁)地方官吏或者鉆制度之漏洞,沿海一帶外海海域原無稅糧,“向有豪強地棍,認納魚課,霸占海面,號為海主、港主”[6] .或有“指以鈔法為由妄自增添”,致使朝廷不得不頒布“天下一應課程及門攤等項俱照洪武年間舊額征收”,詔令“違者罪之”。[9](卷1,第12頁)然雖有法禁,其后類似情況仍時有發(fā)生。如清光緒年間宣城縣應征魚課因“舊冊散失,以致科征逾額,大為民害”。后來其知縣因里民紛紛陳控,悉力清查,得前朝舊冊一本,逐一合算內開載之魚課數目,適與起解數目相符,即照數派征。其間雖有逃絕等戶,卻仍將歷年所缺之銀派及原有魚課各圖。并將應納銀數刊刻印單分別載明,每圖給散一張,使其各執(zhí)遵照,以使“奸民不得籍口推延,刁里不得中飽,蠹吏不得任意增減”。(光緒《宣城縣志》卷7《附魚課雜稅》)這一事跡也就成為該知縣的一項德政。

  官吏腐敗是漁政管理上存在的一大毒瘤,也是害及漁民的最直接因素。如有的河泊官利用職權,在那些本非河泊所征課的水域向漁戶或民戶額外勒取錢鈔,不從則沒收他們的打魚工具:“洪武初,詔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一定不易之所。邇年以來,奸邪小人受任,將從古以來不系辦課所在小溝、小港、山澗去處,下流雖通辦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灌溉塘池民間自養(yǎng)魚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辦課去處,小人生事、貪心無厭、搜求擾民,將農民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塘、養(yǎng)魚池澤取魚罾網罩籠之類一概搜拏”;他們甚至攔截水面,向經過的民舟索取水面錢,以致朝廷不得不下令禁止并告以懲罰,“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錢者,罪不赦”。(萬歷《大明會典》卷36《魚課》)這樣勢必造成漁戶怨聲載道、逃絕流亡,如天順元年朝廷所下詔書中即有令有司查勘“河泊所業(yè)戶逃亡事故”的記載。(萬歷《大明會典》卷36《魚課》)前文述及明代中葉曾對江西漁戶實行十分嚴格的牌甲編審,但漁戶逃徙流亡的現(xiàn)象仍十分嚴重,南昌府五河泊所所轄漁戶至萬歷年間雖“冊籍如故,而歲久便逃絕影射,莫可勝言”。另有詩文云:“也知(漁翁)非是逃名者,不著羊裘著布衣”[7] ,由此也可推知漁民逃亡的現(xiàn)象多有存在。

  綜上所述,明代的征課水域幾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淺水高塘等水體。其課分為官湖課、潭鈔課、浮辦課、淺水課、高塘課等種類。明代前期的漁課按所征之物可分為本色與折色兩大類,本色之征一般即為漁民漁獲之物或加工產品如干魚、魚油翎鰾等,折色之征大多為造船所用物料如黃白麻、銅鐵、線膠等。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時、因物而異,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折各半,有的本三折七。明代后期,原征本色、折色者大都折征銀兩,不過折算多仍按原本折之比例。折色價有定額,漁民負擔前后變化不大,本色之征則因物料價值時有變更而有較大波動。但折色之征因不同時期貨幣的通行情況有異而時征錢鈔、時征銀兩,間或又兼征銅錢,各地區(qū)也有不同。因不同貨幣在不同時期的使用價值各異,故漁民的課稅負擔也就因所征貨幣的種類而有輕有重。明代官方朝廷對內陸水域及沿海地區(qū)漁戶征收的漁業(yè)課稅名目繁多,有人丁稅、魚課鈔、漁船稅、漁鹽稅、魚苗稅等,漁稅是政府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之一。各項課稅因時因地而異,有的稅目前期存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稅目所取代;有的稅目則一直存在;有的稅目某些地區(qū)有,其它地區(qū)則無??偟膩碚f,魚課鈔及漁鹽稅自始至終都存在,人丁稅和漁船稅則有時同時存在,有時前者有而后者無或者剛好相反。各類漁課又細分成多種名目,包括正課銀、扛解銀、水腳銀、耗羨銀等。有的細目是隨著時間的發(fā)展而逐漸增加的。一般在前期稅制之初,稅目少、稅制簡單、稅額較低;后期則稅目多、稅制復雜、稅額升高。魚課之外,歲貢也是一項大宗需索。各地名貴鮮魚如鰣魚、鰻鱺、鱘鰉魚、大小黃魚等以及名優(yōu)加工特產如魚鲊等是歲貢魚產品中的主要貢物。朝廷一般以魚課初設時有司官吏所簽點之額設為定額,有明一代,官方朝廷總力求魚課總數能保持原額而不減少。河泊所每年所征之課如不及上年之數,朝廷要按所虧欠比例杖責其河泊官并追征欠課。然而,由于湖泊的淤塞演變,產魚水域有坍淤消漲之變化。魚利漸少,魚課難征,漁戶死亡逃絕的現(xiàn)象日益嚴重,力求魚課保持原額的愿望往往難以實現(xiàn)。朝廷即屢屢頒布豁免拖欠已久、難以征收的漁課。但在官府的政令與實際執(zhí)行措施之間,往往又并不吻合,漁政管理上存在諸多弊端。

  [參考文獻]

  [1]叢子明,李挺。中國漁業(yè)史[M]。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93. [2]中村治兵衛(wèi)。中國漁業(yè)史研究[M]。刀水書房,1995. [3]歐陽宗書。海上人家——海洋漁業(yè)經濟與漁民社會[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 [4]閆富東。清初廣東漁政述評[J].中國農史,1998,(1)。

  [5]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北京:三聯(lián)書店,2001. [6]尹玲玲。明代的漁政制度及其變遷——以機構設置沿革為例[J]。上海師范大學學報,2003,(1)。

  [7]尹玲玲。明代江西鄱陽地區(qū)的漁業(yè)經濟[J]。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0,(2)。

  [8]明史[Z]?。ㄕ堉咦⒚靼姹荆?/p>

  [9]明英宗實錄[Z] (請著者注明版本)

  [10]明太祖實錄[Z]?。ㄕ堉咦⒚靼姹荆?/p>

  [11]明宣宗實錄[Z] (請著者注明版本)

  [12]明孝宗實錄[Z](請著者注明版本)

  [13]明世宗實錄[Z](請著者注明版本)

  [14]清史稿[Z](請著者注明版本)

  [15]劉淼。明代的票鹽行銷[J].鹽業(yè)史研究,1995(1)。

  [16]劉淼。明代鹽業(yè)經濟研究[M]. 汕頭:汕頭大學出版社,1996. [17]明太宗實錄[Z](請著者注明版本)

  [作者簡介]尹玲玲()

  注釋

  [1] 《元史》卷九十四《食貨二。額外課》。

  [2] 王直《抑庵文集》卷11《泰和楊士奇?zhèn)鳌?。四?241-248 [3] (清)張甄陶《論漁戶私鹽狀》,《清經世文編》卷50《戶政二十五。鹽課下》。

  [4]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輿地略。物產下》、民國《吳縣志》卷51物產二。

  [5] (明)吳廷舉《申理解人冤苦疏》,乾隆《重修嘉魚縣志》卷5《藝文志》。

  [6] 《雍正硃批諭旨》,兩廣總督孔毓珣,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奏。

  [7] (明)富寧《南市漁歌》,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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