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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國、日本鼓勵對外投資的稅收政策比較

來源: 涉外稅務·李敏 編輯: 2006/07/19 10:56:0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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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鼓勵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特色是以資本輸出中性為原則,并根據(jù)對外投資的發(fā)展適時調整政策的具體內容。

  1.分類的綜合限額稅收抵免。美國在1918年開始實行稅收抵免政策,分國計算抵免限額,是實行該政策最早的國家。但分國限額抵免法不能使納稅人來源于不同非居住國的所得相加后再抵免,不利于企業(yè)海外經營。因此,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美國實行分國限額與綜合限額選擇制,為從分國限額抵免法轉為綜合限額抵免法設立了過渡期。目前,美國實行在區(qū)分不同所得類別基礎上的不分國綜合限額抵免法,即納稅人獲得的境外所得按照類別進行歸類,每一類按照不同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直接抵免外國所得稅稅款;并且美國國內母公司擁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決權時可進行單層間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擁有孫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決權,母公司間接擁有海外孫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決權時可進行多層間接抵免。對于外國所得稅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向前結轉2年,或向后結轉5年抵免。

  2.延遲納稅與CFC法規(guī)。為了支持本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當?shù)毓净驅嵭忻舛惙ǖ臍W洲國家的公司開展競爭,美國自1954年起對本國企業(yè)開展海外經營的國外所得實行延遲納稅制度,即對公司未匯回的國外投資收入不予征稅。這實際上等于進行國外資資的公司從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能在一定期限內減輕公司稅負。但該制度在刺激對外投資的同時,也導致越來越多的美國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并將利潤保留在避稅地以逃避美國稅收。1961年,在經濟蕭條和聯(lián)邦財政赤字增大的壓力下,肯尼迪政府向國會提出《稅收修正案》,建議中止實行延遲課稅。195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其國內收入法典的F分部條款,提出了特定意義的受控外國公司(以下簡稱CFC)概念。F分部條款規(guī)定,CFC利潤歸屬于美國股東的部分,即使當年不分配,不匯回美國,也要視同當年分配股息,分別計入各股東名下,與其他所得一并繳納美國所得稅。此后,此項利潤真正作為股息分配時可以不再繳納所得稅,這一部分當年實際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按規(guī)定獲得抵免。CFC法規(guī)取消了對消極所得和國外基地公司通過轉移利潤方式獲得的經營所得使用延遲課稅的規(guī)定,這樣做既考慮了對外投資公司的稅負以及國際競爭力的問題,也考慮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3.在稅收協(xié)定中不列入稅收饒讓條款。美國認為稅收饒讓的實施會影響資本輸出中性,沖擊美國作為資本輸出國的財政收入,引發(fā)就業(yè)機會的國外轉移,造成資金和人員境內外的非正常流動,使資源得不到最佳配置。因此,美國正式對外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中無稅收饒讓條款。

  4.經營性虧損結轉。具體做法是:當海外企業(yè)在一個年度出現(xiàn)正常的經營虧損時,便可將該虧損抵消前3年的利潤,同時把沖銷掉的那部分利潤對應于以前年度所繳納的稅款退還給企業(yè);也可向后5年結轉,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繳稅款,以彌補企業(yè)在海外投資所遭受的損失。

  5.關稅優(yōu)惠。美國海關稅則規(guī)定:凡是飛機部件、內燃機部件、辦公設備、無線電裝備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國產品運往國外加工制造或裝配的,再重新進口時可享受減免關稅的待遇,只按照這些產品在國外增加的價值征進口稅。

  (二)法國

  1.海外子公司的股息免稅。使用免稅法來消除國際雙重征稅是法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特色。1965年,法國政府頒布的一項法律規(guī)定,任何一家法國公司在外國公司持有10%以上的資本,即視為母公司,其持股的公司為子公司,國外子公司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息不計入母公司應納稅的所得范圍。法國認為,對對外投資企業(yè)的境外積極所得實行免稅法,不僅體現(xiàn)了對所得來源國稅收主權的尊重,而且能使本國居民企業(yè)在其境外所得來源國與當?shù)仄渌髽I(yè)承擔同等稅負,從而有利于實現(xiàn)企業(yè)間的平等競爭和境外投資企業(yè)的生存與發(fā)展。免稅法的采用有效地減輕了對外投資的跨國企業(yè)的稅負,促使法國擁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yè),例如雷諾、雪鐵龍等有名的跨國公司,另外,許多世界著名跨國公司將研發(fā)中心安置在法國,這都與法國在對外投資所得稅制上采取以免稅法為基礎的資本輸入中性模式有不可忽視的聯(lián)系。

  2.財務合并制。為了防止因避稅而到境外投資,法國采取財務合并制,對境外子公司在國外的所得稅低于法國所得稅三分之一的情況,必須將其子公司的財務納入法國母公司之中,除非母公司能證明其投資是以當?shù)厥袌鲣N售為主,而不是出于避稅目的,而海外子公司則按綜合利潤納稅。

  3.稅收抵免。法國簽訂的許多稅收協(xié)定對投資所得的預提稅給予稅收抵免,在法國和東道國存在“雙重征稅”的情況下,法國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許后,可抵免國外投資所得已繳納的預提稅。

  4.風險準備金制度。法國國內稅收法典第39條規(guī)定,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yè)每年(一般不超過5年)可在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準備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yè)在此期間對外投資的總額,期滿后將準備金按比例計入每年的利潤中納稅。

  (三)日本

  日本鼓勵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政策的特色之一是,采取了體現(xiàn)資本輸出中性為原則的稅收抵免法。與美國相比,美、日兩國稅收抵免法的共同之處為在國內法中均有對間接抵免適用性的規(guī)定,如持股比例和持股時間的要求。不同之處主要有:①綜合限額的計算。美國采用分類的綜合限額抵免,日本則采用排除虧損國在外的綜合限額抵免,做法是在計算綜合抵免限額時允許將虧損國的虧損額除外,這樣可增大抵免限額,減輕境外投資企業(yè)稅負。②稅收饒讓抵免。在日本的國內稅法中規(guī)定有稅收饒讓條款,以促進企業(yè)的國際競爭力。日本對發(fā)展中國家為吸引日本企業(yè)對其直接投資所給予的稅收減免優(yōu)惠,視為已納稅款,允許從國內法人稅中抵扣,并根據(jù)稅收條約和締約對方國的國內法,通常把針對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的減免額作為抵免對象。

  特色之二是,設立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使企業(yè)和政府共同承擔海外經營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業(yè)對外直接投資的興趣和動力。日本的虧損準備金制度包括1960年實施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1971年的資源開發(fā)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1974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以及1980~的大規(guī)模經濟合作合資事業(yè)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核心內容為:滿足一定條件的對外直接投資,將投資的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經營管理費用的7%,大規(guī)模經濟合作和合資事業(yè)投資的25%)計入準備金,享受免稅待遇。若投資受損,則可從準備金得到補償;若未損失,該部分金額積存5年后,從第6年起,將準備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應稅所得中進行納稅。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一方面緩和了虧損對企業(yè)持續(xù)經營的沖擊,幫助企業(yè)擺脫困境,走出虧損,走向持平或盈余:另一方面可從整體上減輕企業(yè)稅負,隱性地提升了FDI所得的水平。

  日本也制定了延遲納稅與CFC法規(guī)。日本國內稅法規(guī)定,日本的征稅權不涉及外國子公司所得,對在境外已按當?shù)胤勺缘淖庸静扇〔环旨t不納稅,分紅納稅的原則,對本國股東取得的股息則征稅。為防止國外子公司留存利潤以逃避稅,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律,規(guī)定對于一定條件的國外子公司,將其留存金按國內股東的持股比例計算,與該股東的所得合并征稅。這部分股息適用外國稅收抵免,從國內股東的法人稅中抵扣。

  取得的成效

  稅收政策刺激了對外投資需求的增大,帶動了對外投資數(shù)量的增長,可以說,間接促進了對外投資規(guī)模的擴大。

  20世紀初,美國已成為一個工業(yè)化國家,但當時的對外投資并不多。一戰(zhàn)破壞了歐洲國家經濟,使美國對外順利投資于原歐洲國家擁有投資優(yōu)勢的地區(qū),其對外投資迅速增加;二戰(zhàn)中由政府催生的巨大生產能力落入跨國公司手中,面對高度膨脹的生產力和相對狹小的國內市場,鼓勵對外投資成為美國的重要國策,政府開始對其給予一系列的優(yōu)惠措施,包括稅收政策,增強了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動力,使得美國對外投資繼續(xù)增加,從而超過英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當前,在鼓勵對外投資的稅收政策的延續(xù)性以及“如何為增強美國企業(yè)的國際競爭力服務至今仍為美國設計其國際稅收制度的重要命題”。的有利環(huán)境下,美國的對外投資始終遙遙領先。

  日本對外直接投資開始于1951年對印度電纜制造技術的合作,整個20世紀60年代,日本對外直接投資非常緩慢。20世紀70年代以后,日本經濟面臨產品過剩和資本過剩、海外市場和資源供應問題,日本政府第一次提出要把對外直接投資提高到對外經濟戰(zhàn)略地位,開始實施一系列政策,其中實行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主要是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

  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刺激與其他政策的配合無疑給對外投資企業(yè)注入一支強心劑,僅1972-1980年間,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累計額高達320億美元,是前20年總和的7.3倍,對外直接投資32%集中于制造業(yè),并且制造業(yè)對外直接投資的67.8%集中在發(fā)展中國家,這反映了日本出口替代效應在增加,帶動了國內剩余產品和設備,轉移國內過剩的資本,實現(xiàn)了國家的產業(yè)政策。截至2002年底,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已達3315.96億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經驗總結

  1.建立較為完備的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制度??鐕镜膶ν馔顿Y活動引起投資國和東道國的稅收管轄權相互沖突,導致國際重復征稅,顯然不利于境外投資。因此,建立外國稅收抵免制度或免稅制度,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實現(xiàn)跨國經濟活動中的稅負公平目標,是各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首要內容。美國作為采用稅收抵免制度的代表,通過其完善的所得稅體系,詳細規(guī)定了跨國所得的納稅對象、分類綜合限額抵免、間接抵免、虧損結轉等內容,既維護了本國稅收管轄權,又保證了稅收在對外投資活動中的中性原則,保護了本國企業(yè)的利益。但就所得來源與費用分攤而言,美國具有世界上最嚴密的所得來。源與費用分攤規(guī)定,美國發(fā)生的費用抵消來自美國以外的所得,使得美國公司可使用的抵免額減少,降低了稅收抵免制度的整體效力。而對于采用免稅法的國家代表——法國而言,根據(jù)1990年歐共體部長理事會通過的“關于不同成員國母子公司適用共同稅制的指令”,成員國對合格子公司分配給母公司的利潤必須予以免稅,但成員國可拒絕扣除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持股有關的費用,按母公司所收股息的一定百分比來確定,通常不得超過所收股息的5‰因此,法國僅對來自合格子公司的95%的股息實行免稅,而將其余的5%留給法國征稅,這就取代了確定國外來源所得的費用分攤。這使得以資本輸入中性為原則的免稅法在增強資本輸出國企業(yè)國際競爭力、涵養(yǎng)稅源以及行政效率較高等方面具有優(yōu)勢。

  2.采取目標明確、多種方式的稅收鼓勵措施。稅收抵免法和免稅法主要是為了實現(xiàn)稅收公平,此外,各國根據(jù)不同目標,采取了多種方式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例如,為了鼓勵國內企業(yè)在廉價勞動力的發(fā)展中國家建立生產基地,美國采取對本國產品國外加工的重新進口免征關稅;為了幫助對外投資企業(yè)防范海外投資的風險,法國、日本等國建立了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為了激勵企業(yè)的海外再投資,美、日等國采取延遲納稅制度等。

  3.防范國際避稅,維護國家稅收權益。鼓勵對外投資并不是無原則的,各國在鼓勵對外投資的同時,也對利用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國際避稅的現(xiàn)象及時作出相應的防范措施,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例如,美、日等國針對跨國公司利用延遲納稅制度避稅而制定的CFC法規(guī)、美國為保護國家稅收利益而建立的對境外機構虧損的追補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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