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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負所得稅制度的思考

來源: 編輯: 2006/04/04 00:00:00  字體:

  一、負所得稅理論研究現(xiàn)狀20世紀,盡管負所得稅制度未能得到實施,但負所得稅理論的研究卻達到了一定的水平。60年代末,以費里德曼和托賓為代表的經(jīng)濟學家提出負所得稅概念,在經(jīng)濟學者中引起了強烈共鳴,美國曾于尼克松政府提出一項家庭救濟計劃,采用了負所得稅概念,但終未實施。探討負所得稅的公平收入效應現(xiàn)還僅限于理論分析,且負所得稅計劃最終不一定改變低收入者的收入狀況,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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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所得稅即負值的所得稅,是一項對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們提供自動支付的計劃,亦即根據(jù)低收入者的收入狀況來確定生活保障數(shù)值的大小??梢姡撍枚悓嵸|(zhì)上不是一種稅,它不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來源。而是政府轉移支付的一種方式,政府通過負所得稅以解決貧困問題,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從而實現(xiàn)財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則。舉例來說,假如負所得稅率為100%,貧困線是每人年收入1000元,若某成員稅前收入為600元,則政府轉移支付款額為400元。如果該成員稅前收入為700元,則政府轉移支付款額為300元,以此類推。如果成員的稅前收入超過1000元,則負所得稅(政府轉移支付額)為零,他將成為所得稅的納稅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個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轉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負所得稅計劃,旨在對低收入者維持最低收入水平,以減少個人收入過份懸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應。

  (二)負所得稅的收入效應

  低收入個人在取得負所得稅補助時,他的總收入水平將有所提高,產(chǎn)生收入效應。在較高的總收入情況下,閑暇變得更為昂貴,隨著收入的提高,人們會更多地消費閑暇,即他將額外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購買閑暇。由于引入負所得稅計劃,個人的收入水平不僅提高了,而且其閑暇時間相應延長,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谪撍枚愐苿恿耸芤嬲叩念A算線,使受益者在政府的轉移支付以后達到了一個較高的無差異曲線,整體福利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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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所得稅也可能表現(xiàn)為替代效應,提高勞動的相對價格。在沒有負所得稅的情況下,低收入者每增加1元,其總收入就多1元;但在負所得稅情況下,他收入每增加1元,負所得稅補助減少t元,即總收入增加了(1-t)元,這將導致當事人以閑暇替代勞動,產(chǎn)生替代效應。盡管負所得稅使得受益者位于較高的無差異曲線上,福利水平提高了,但受益者的貨幣收入以及政府的轉移支付均有所下降。由于受益者處于較低的收入水平,其邊際替代率亦較低,即負所得稅的替代效應是不明顯的。整體而言,負所得稅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狀況。

  二、建立負所得稅制度的必要性

  一個完善的制度,其適用范圍應是全方位、多層次的,且針對的對象在客觀上是平等的。如果制度的本身具有很大的選擇性,那么制度的實施結果必然出現(xiàn)不確定性,必將影響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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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制度的安排是以“公平性”為出發(fā)點,按照“量能負擔”原則,對企業(yè)和個人所得進行調(diào)節(jié),目的是減少收入懸殊。目前我國現(xiàn)行所得稅體系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制雖經(jīng)多次調(diào)整與完善,但就個人的所得稅而言,現(xiàn)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劫富”不“濟貧”,調(diào)節(jié)有限。作為收入政策,個人所得稅按納稅能力大小設計賦稅標準,亦即其主要對富人產(chǎn)生較大的分配效應,對低收入者卻缺乏影響力。如果一個人的應稅所得在起征點以下,則增加扣除、加大寬免、降低稅率等措施對該納稅人來說,均無實際意義。二是收入來源復雜,難以計征?,F(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方式。對于收入來源于同一個單位的,其約束機制是明顯的,如果收入來源于多個單位,且都不足起征點的,則計征完全依賴于納稅人的高度納稅意識。三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臨界點附近不公平現(xiàn)象嚴重。盡管超額累進稅率比金額累進稅率的稅負輕,但仍然不能克服其自身的不公平,尤其在臨界點附近,稅額的增長超過了應稅所得的增長,與公平稅負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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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社會保障是對貧困家庭和窮人提供幫助,現(xiàn)行的保障制度包括的范圍有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貧困救濟、殘疾人救濟、以及自然災害救濟等,盡管考慮的因素包括了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顯不足。首先,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項目和約束,保障對象本身具有確定性。事實上,一些貧困家庭因不屬特定對象不能得到應有的資助,而另一些家庭保障水平高,但符合多個特定項目,而可能獲得較多的補助,從而形成新的不公。其次,純粹的支付制度,會使勞動供給帶來負面效率,社會保險有可能促使退休年齡的低工資收入者及早退休。如果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夠通過社會保障機制獲得足夠數(shù)額與其繼續(xù)工作所獲報酬基本相同,或者他所得到的養(yǎng)老金接近甚至超過他過去支付的社會保險稅負時,社會保障機制可能導致“提前退休”,而醫(yī)療保險同樣能致使“小病大養(yǎng)”、“無病呻吟”;而失業(yè)救濟標準較高,救濟時間過長,可能誘使一部分人“主動失業(yè)”。再次,存在定額補助下“臨界點”附近的不公平現(xiàn)象。如假定一個貧困家庭補助的標準為年收入4000元,補助額為800元,當有甲乙兩個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別為3900元和4100元,甲家庭經(jīng)補助后的總收入為4700元,而超過了未補助的乙家庭的4100元,而形成了新的社會收入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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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體制本身與它的市場經(jīng)濟基礎相矛盾,給效率優(yōu)先的市場經(jīng)濟體系帶來許多新問題。一是社會保障費用的增加,會給財政收支帶來壓力。西方國家的經(jīng)驗教訓告訴我們,社會保障費用負擔過重是形成龐大預算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別是經(jīng)濟不景氣時使國家不堪重負。二是福利要求高稅收,令企業(yè)國際競爭能力削弱。福利的突出現(xiàn)象是老齡化嚴重,形成寵大的供養(yǎng)人口,支付日益增加的養(yǎng)老金,不僅要求保證經(jīng)濟的持續(xù)增長,且在職勞動者的稅收也要增加。三是失業(yè)率增加,“福利病”膨脹。自1990年以來,西歐主要國家的失業(yè)率一直在上升,其與福利制度不無關系。另外,福利作為收入再分配方式,沒有起到一份收入帶來一份效率的作用,國民生活行為更多地傾向于依賴國家,養(yǎng)成了福利病。

  無論是收入政策還是支出政策都有負面效應,所得稅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單獨使用均會帶來公平與效率的損失,為此,必須研究并解決它們的聯(lián)系效應,即建立“收——支”內(nèi)部聯(lián)系,實現(xiàn)所得稅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合。

  三、負所得稅理論模型

  負所得稅制度本質(zhì)是政府為了解決貧困問題,通過引入累進機制對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從宏觀看,它較好地解決了財政分配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實現(xiàn)了社會產(chǎn)品分配機制的完善。下面以圖示說明。橫軸代表稅前所得,縱軸代表稅后收入,E為均衡點,Ye為均衡收入,該點表示個人不向政府交稅,政府也不必向個人提供資助。若個人收入高于均衡收入,如Yz>Ye,即進入正稅區(qū),個人應納稅額為(Yb2-Yb2‘);反之,若個人收入低于均衡收入,如Y1<Ye,即進入負稅區(qū)域,個人可從政府那里獲得補助額(Yb1-Yb’1)陰影部分為正稅或負稅支付區(qū)域即支付制度。

  (一)負所得稅的理論框架

  1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W)。指維持個人或家庭最低生活標準的收入,通常以家庭為核算標準,有兩種方法供選擇。一是根據(jù)家庭人口來確定整個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二是根據(jù)每個人的年齡來決定整個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前者操作簡便,后者更近公平。

  2 家庭應稅所得(Y)。它是指一個家庭在應納稅期限內(nèi)的所有所得,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所得。此項所得統(tǒng)計,采用個人申報、單位上報制度與定期檢查制度相結合。

  3 稅率或福利補貼減少率(r)。指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與收支平衡時收入水平之比,即r= w/wo,于是負所得稅的模型可表述為Yb=w-rY.從該式可以看出,一個家庭的應稅所得越高,它所得到的現(xiàn)金轉移支付就越少;但是,實際上額外收入每增加1元,現(xiàn)金支付的減少不會達到1元。所以,負所得稅計劃,旨在對低收入個人給予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得,以縮小個人收入與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梢哉f,個人收入越低,收入補償越大;若個人收入為零,他得自政府的這項補償則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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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效率提高。即福利水平提高。低收入個人在得到負所得稅補助時,他的總收入將有所提高,產(chǎn)生了收入效應,在較高的總收入情況下,他可能同時消費更多的閑暇時間。由于引入負所得稅機制后,個人的收入不僅提高了,且其閑暇時間也有所增加,他的福利水平可能會大大提高。

  2 公平分配。由于負所得稅實行了自動累進機制,消除了定額補助下臨界點附近的不公平現(xiàn)象與負激勵作用,因而改善了社會保障機制,使公平和效率均有所提高。

  3 管理便利。計劃使貧困救濟在管理上更方便有效,它改變了現(xiàn)行福利制度中現(xiàn)金和物品救濟并存,申請手續(xù)復雜等問題,同時又將社會福利政策與國家稅制連接起來,克服了社會福利政策與國家稅制在管理上脫節(jié)的不足。

  4 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行的社會保障有許多具體項目的約束,往往收入水平低而最需要補助的家庭得不到應有的補助。而負所得稅僅就對象的收入水平為依據(jù),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貨幣化;受惠者還可以按自己的偏好選購商品。

  在負所得稅體制下,對低收入階層來說,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政策對勞動供給的不利影響被大大緩解了,且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其行政管理費用亦較低,實為兼顧公平與效率的“良策”。但負所得稅本身亦存在許多不足。如由于地區(qū)的差異,很難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負所得稅制度;隨著收入和消費水平的變動,邊際稅率需要經(jīng)常調(diào)整,以及福利制度的改善對工作意愿有一定的消極作用等。盡管負所得稅制度的貫徹實施有一定的技術難度,但通過試點后予以推廣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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