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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個歷史悠久的稅種。早在古埃及時代就曾出現(xiàn)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制度是始于16世紀末的荷蘭。我國在上世紀中期也曾經開征過遺產稅。對于是否應當開征遺產稅,贊成與反對的爭論從未休止過。西方有一句稅收名言:Nothing in this world is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納稅。)西方同樣還有另外一句名言:There is only one thing to top these two calamities: the combination of both: Death + duty = estate tax.(只有一件事情比死亡和納稅更不幸,那就是死亡與納稅相結合的產物——遺產稅。)可見,反對開征遺產稅的聲音與贊成的聲音一樣響亮。
近年來,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呼聲一直很高。在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xié)的會議上,不斷有代表提交建議開征遺產稅的提案。與此相反,香港地區(qū)則于2005年11月2日通過了《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該法案將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屆時,香港將正式取消遺產稅。這“一立一廢”的舉動背后,掩映著不同利益團體相異的利益訴求。本文將從法律制度的層面對我國開征遺產稅的爭論作一評析。
一、 遺產稅概說
遺產稅是以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通常認為,開征遺產稅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一)遺產稅具有相當大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征收遺產稅可以調節(jié)社會財富的分配, 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 有助于實現(xiàn)社會公平;(二)由于遺產稅制度通常與公益捐贈制度還結合,因此,征收遺產稅可以鼓勵公益捐贈,提高社會福利;(三)遺產稅可以擴大稅源,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開征了遺產稅。
從世界各國的稅收實踐來看,遺產稅征收模式主要有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三種。1.總遺產稅制。它是指對財產所有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征收對象的稅制。它一般不考慮繼承人的多少及其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以遺產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稅制一般設有起征點、免征額和扣除項目,按照超額累進稅率計征。2.分遺產稅制。它是先按繼承人的多少及其親等關系,對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進行分割,然后對各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在根據各繼承人的個人經濟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的遠近進行不同的減免、扣除后,然后分別適用差別稅率征稅。3.混合遺產稅制。它是把前兩種征稅方式結合起來,即先征一次總遺產稅,然后再征分遺產稅。
二、 贊成和反對遺產稅開征的理由
隨著遺產稅開征問題討論的激化和媒體對相關事件高度熱情的報道,遺產稅問題不但是學界研究的課題,也是社會的熱點。目前,對遺產稅開征形成贊成和反對兩派觀點。
?。ㄒ唬┵澇砷_征遺產稅的主要理由
1. 我國富人階層已經出現(xiàn),遺產稅的開征有了雄厚的現(xiàn)實經濟基礎。
國家社科規(guī)劃課題“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說:“我國已經有相當一批人進入了高收入階層,占儲蓄賬戶總數20%的高收入階層,其存款占總儲蓄額的60%以上。據經濟學家相對保守的估計,全國資產總量在100萬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萬以上。因此,遺產稅的開征有了雄厚的現(xiàn)實經濟基礎?!?/p>
2. 我國社會貧富懸殊嚴重,有開征遺產稅以降低貧富差距的政策需要。
以王明高為代表的贊成派指出:我國目前的基尼系數實際上已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梢?,我國貧富懸殊嚴重。而遺產稅具有調節(jié)社會貧富分化的功能,因此,開征遺產稅是當前社會發(fā)展的迫切需要。
3. 激勵社會贈與,促進公益事業(yè)
遺產稅制度是與公益捐贈制度相配套的。捐贈于公益事業(yè)的財產可以免納贈與稅。因此,人們在選擇繳納遺產稅與免稅的公益捐贈之間,會進行權衡比較,從而促進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而據報道,我國內地參與公益捐贈的企業(yè)家人數不足1%.
4. 完善稅制,彌補個人所得稅不足
有學者認為開征遺產稅可以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其理由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欠佳,‘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無法在收入環(huán)節(jié)發(fā)揮調節(jié)作用,遺產稅可對此類財產在繼承轉移過程中進行有效監(jiān)督,促進社會公平?!?/p>
5. 與國際接軌,保護我國國民在對外交往中的利益
由于世界上多數國家都開征了遺產稅,我國國民在外國的遺產需要納稅。而外國公民在我國的遺產卻無須納稅。這無形當中損害了我國國民的財產利益。
(二)反對開征遺產稅的主要理由
1. 國民富裕程度不足,不具備開征遺產稅的經濟基礎
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現(xiàn)了一些“富裕階層”,但是,我國的人均GDP僅1000美元,這只相當于美國19世紀時的水平。多數國民還沒有達到富裕的程度,而遺產稅作為一個稅種,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面臨稅基不足的問題。
2. 配套法律不完善,時機未到
配套法律不完善主要指:(1)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制度尚未建立,財產權屬情況不明;(2)個人財產公證制度尚待落實,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及產權轉移缺乏依據;(3)財產變更登記制度不完善,亦無有效監(jiān)控措施,容易出現(xiàn)偷、逃遺產稅的行為;(4)死亡報告制度;(5)民法、繼承法均未規(guī)定遺產稅的相關事宜,因此,遺產稅還牽涉民法、繼承法與相關法律的修訂。
3. 相關制度環(huán)境不成熟,難以施行
學者指出,要開征遺產稅,必須有以下三個制度相配合:個人信用制度、財產評估制度、金融制度。如果這三個制度沒有完善,則開征遺產稅的成本將會高于其收益。
4. 不利于民營企業(yè)發(fā)展和保護投資環(huán)境
由于目前的“富人階層”主要集中在民營企業(yè)家,而我國的民營企業(yè)尚處于資本積累階段,因此有學者擔心開征遺產稅將不利于民營企業(yè)發(fā)展。同時可能會導致資金向周邊國家外流,從而有害于投資環(huán)境。
三、 遺產稅開征的法律評析
從以上贊成與反對的理由不難看出,出于經濟與社會政策的考慮遠多于從法律角度的考慮。這在一定意義上也表現(xiàn)了我國以行政權力為主導的國家特征。而在追求法治的今天,更多地從法律穩(wěn)定運行的角度來思考問題,應當是對我們國家的長遠發(fā)展更有宏觀意義的作法。在法治的評價坐標里,公正、穩(wěn)定、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我們所追求的。
在是否開征遺產稅的問題上,我們不難看出相關法律上的準備顯然是不足的:一、民法體系正處于嬗變階段,《物權法》正在制訂當中,關于個人財產相關規(guī)定尚未出臺。民事基本法律體系未確定(如未確立死亡申報制度),與開征與遺產有關的遺產稅自然不具備條件。在民事基本法律體系的制訂中,應當做出制度安排,為將來可能開征的遺產稅留出空間。二、個人信息申報制度、財產評估制度、金融制度(如規(guī)范現(xiàn)金的使用等)等法律制度不完善,開征遺產稅的成本可能高于其收益。法律以追求公正為目的,但法律亦有效率與效益的追求。當一項法律制度并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時,我們應當考慮其替代的制度。而遺產稅的替代制度,并非沒有。三、雖然我國富者為數不少,但也沒有達到多數國民皆富裕的程度?!敖俑粷殹辈皇嵌愂辗ㄖ蔚倪x擇。在稅收法治的理念里,稅收是公民權利的對價,而非政府恣意濫用的工具!
有人以為開征遺產稅是我國的當務之急;我以為如果開征遺產稅,那恰是決策者操之過急。我們的當務之急應當是建立相對完善的民事基本法律體系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如果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倉促行事,非但不能達到決策者預期的目標,恐怕與我們法治的理念也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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