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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審計報告中法律規(guī)范的引用

來源: 董小君 編輯: 2008/08/06 14:52:06  字體:

  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出具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評價和定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這是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但目前審計機關由于人員少,任務重,在制作審計報告時,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引用法律不正確,表述法律不規(guī)范等問題。筆者認為,要正確引用法律規(guī)范,應當把握四個標準。

  一要有效。審計報告引用法律首先應當考慮法律的效力問題。從法律的時間效力來看,法律一般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也就是說不能用現(xiàn)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現(xiàn)在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現(xiàn)在是違法的行為。如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大公布《個人所得稅法》以來,先后進行5次修正,其中扣稅標準1993年到2006年以前一直是800元,2006年1月1日起,標準上調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上調到2000元。審計報告在對漏繳個人所得稅行為作出定性和處理時,應當依據(jù)應納稅行為發(fā)生時的個人所得稅法。在審計報告中,除引用2007年最新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可以直接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引用前幾次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稱“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二要有用。根據(jù)我國法律體系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憲法是根本大法,以下的層次順序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在審計報告中引用定性及處理的法律規(guī)范時,并不是引用的法律越多、層次越高、效力范圍越大越好,而主要應考慮法律依據(jù)選用的精準。如我國《憲法》、《審計法》、《預算法》等都有規(guī)定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的條文,但財政審計報告中,引用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的依據(jù)時,一般只需引用《審計法》第十六條,不需再引用其他法律的類似規(guī)定。對取證階段作計算基礎的法律條文,如各項稅法中有關稅目、稅率的規(guī)定,其正確性已經(jīng)被審計單位在核實證據(jù)時認可,因而在報告“審計查證的事實和問題”及“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部分,對這方面的規(guī)定可僅從陳述事實的角度略提,無需占用較多的報告篇幅予以引用。

  三要有據(jù)。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為防止引用法律出現(xiàn)差錯,有時會采用“根據(jù)有關財經(jīng)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等模糊的提法,不能以法服人。為使表達清晰,在對審計查證問題的作出定性和處理時,要寫明具體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名稱及條文。引用法律名稱要寫全稱,不可濫作省略,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可簡稱“我國《審計法》”,但不能簡稱“《審計法》”。同時,在保持引用條文內容與事實認定、定性及處理處罰保持關聯(lián)性、針對性和準確性的基礎上,可在引用內容前或后使用省略號,說明省略了不必要的內容。

  四要有序。一般來講,財經(jīng)審計法規(guī)根據(jù)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jié)、條、款、項、目。其中章、節(jié)是對法條的歸類,在報告中引用時無需指出所在的章、節(jié),但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在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如果條下只有一款,該款下無項的,引用其內容時,應寫成第×條,而不能寫成第×條第一款;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直接寫成第×條第×項;如果條下包括數(shù)款,某款下分項的,引用該款下某項的內容時,應寫成第×條第×款第(×)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只有一款,款下包含五項,如引用第四十五條唯一一款的第(四)項時,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而不應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某些財經(jīng)審計法規(guī)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之前制定的,未明確規(guī)定項、目序號的具體表述方式,遇到這些特殊情況時,審計人員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予以引用,盡量規(guī)避錯誤。如對于財政部《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在實際工作中,可采取了“第×部分”的引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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