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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計劃審計工作(修訂)

來源: 編輯: 2005/08/10 14:13:3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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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計劃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計劃審計工作,使審計業(yè)務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zhí)行。

  第四條 計劃審計工作包括針對審計業(yè)務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第五條 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關鍵成員應當參與計劃審計工作,利用其經(jīng)驗和見解,以提高計劃過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業(yè)務活動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yè)務開始時實施下列活動:

  (一)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特定審計業(yè)務實施相應程序;

  (二)評價遵守包括獨立性在內的職業(yè)道德要求情況;

  (三)就業(yè)務約定條款與客戶達成一致理解。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恰當實施初步業(yè)務活動,以確保在計劃審計工作時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詴嫀熞丫邆鋱?zhí)行業(yè)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yè)勝任能力;

 ?。ǘ┎淮嬖谝蚬芾韺诱\實和正直問題而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yè)務意愿的情況;

 ?。ㄈ┡c客戶不存在對業(yè)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第三章 總體審計策略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為審計工作制定總體審計策略。

  第九條 總體審計策略用以確定審計業(yè)務的范圍、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和方向,并指導制定更為詳細的審計計劃。

  總體審計策略的制定應當包括:

 ?。ㄒ唬┐_定審計業(yè)務的特征,以界定審計業(yè)務范圍,包括使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特定行業(yè)的報告要求以及被審計單位組成部分的分布等;

  (二)明確審計業(yè)務的報告目標,以計劃審計工作的時間和所需溝通的內容與方式,包括中期和年度財務報告的最后期限,預期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的重要日期等;

 ?。ㄈ┛紤]影響審計業(yè)務的重要因素,以確定項目組工作方向,包括確定適當?shù)闹匾运剑醪阶R別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初步識別重要組成部分和賬戶余額,評價是否需要針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獲取審計證據(jù),識別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yè)、財務報告要求及其他相關方面最近發(fā)生的重大變化等。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注冊會計師還應考慮初步業(yè)務活動的結果,以及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服務所獲得的經(jīng)驗。

  第十條 為應對第九條確定的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總體審計策略中清楚地說明下列內容:

  (一)向特定審計領域調配的資源,包括向高風險領域分派有適當經(jīng)驗的項目組成員,就復雜的問題利用專家工作等;

  (二)向特定審計領域分配資源的數(shù)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貨存放地觀察存貨盤點的項目組成員的數(shù)量,對高風險領域安排的審計時間預算等;

  (三)何時調配這些資源,包括是在期中審計階段還是在關鍵的截止日期調配資源等;

 ?。ㄋ模┤绾喂芾怼⒅笇?、監(jiān)督這些資源,包括預期何時召開項目組工作分派會和情況匯報會,預期項目合伙人和經(jīng)理如何進行復核,是否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等。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風險評估程序的完成情況對上述內容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總體審計策略一經(jīng)制定,注冊會計師就能夠針對總體審計策略中所識別的不同事項,制定更詳細的審計計劃,并考慮通過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實現(xiàn)審計目標。

  第十二條 總體審計策略的詳略程度應當隨被審計單位的規(guī)模及該項審計業(yè)務的復雜程度而變化。在小企業(yè)審計中,全部審計工作可能由一個很小的審計項目組執(zhí)行,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成員間容易溝通和協(xié)調,總體審計策略可以相對簡單。

  第四章 具體審計計劃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為審計工作制定具體審計計劃,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四條 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其內容包括為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低水平,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十五條 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注冊會計師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guī)定,為了足以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ǘ┳詴嫀煾鶕?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針對評估的風險實施的程序》的規(guī)定,針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與披露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ㄈ└鶕?jù)審計準則的要求,針對審計業(yè)務需要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

  第五章 審計過程中對計劃的變動

  第十六條 計劃審計工作并非審計業(yè)務的一個孤立階段,而是一個持續(xù)的、不斷修正的過程。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過程中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必要的更新和變動。

  第六章 指導、監(jiān)督與復核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與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制定計劃。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與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被審計單位的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

  (二)審計領域;

  (三)重大錯報風險;

  (四)執(zhí)行審計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二十條 在小企業(yè)審計中,全部審計工作可能由項目合伙人執(zhí)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對項目組成員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與復核的問題,但項目合伙人仍然應當確信遵守了審計準則。

  第七章 計劃審計工作的記錄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包括在審計工作過程中作出的任何重大變動。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對總體審計策略的記錄,應當包括為恰當計劃審計工作和向項目組傳達重大事項而作出的關鍵決策。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對具體審計計劃的記錄,應當能夠說明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及為應對評估的風險,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與披露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標準的審計程序表或審計工作完成核對表,但應當根據(jù)特定審計業(yè)務的情況作出適當修改。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重大變動的理由,以及對導致此類變動的事項、情況或審計程序結果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記錄計劃審計工作的形式和范圍,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重要性水平以及特定審計業(yè)務的具體情況等事項。

  第八章 與治理層和管理層的溝通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就計劃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進行討論。

  第二十七條 當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中的內容進行討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yè)謹慎,以防止由于審計程序易于預見而損害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章 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考慮

  第二十八條 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執(zhí)行下列程序:

 ?。ㄒ唬┽槍邮芸蛻絷P系和特定審計業(yè)務實施相應程序;

 ?。ǘ┤绻蛻糇兏藭嫀熓聞账鶕?jù)審計準則和職業(yè)道德要求,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

  第二十九條 對于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ㄒ唬┡c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

 ?。ǘ┡c管理層討論有關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重大問題,就這些重大問題與治理層的溝通,以及這些重大問題如何影響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ㄈ┽槍ζ诔跤囝~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jù)而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

  (四)針對預見到的重大錯報風險,分派具有相應素質和專業(yè)勝任能力的人員;

 ?。ㄎ澹嫀熓聞账槍κ状谓邮軐徲嬑幸髮嵤┑钠渌|量控制程序。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6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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