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資源稅管理證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后),由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guī)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yè)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jù)銷售數(shù)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印制。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qū)、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guī)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yè)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jù)銷售數(shù)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印制。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qū)、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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