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稅立法權限如何劃分

來源: 編輯: 2004/03/09 16:33:48 字體:
    關稅是主權國家根據(jù)本國經(jīng)濟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由海關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種稅收。我國關稅分為進口關稅、出口關稅及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關稅屬于中央稅,關稅的立法權和管理權均屬于中央。在實際工作中,我國關稅立法權具體劃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該法中的第五章是關于關稅的法律條款,主要規(guī)定了征收關稅的主體、對象、依據(jù)、期限、納稅人、完稅價格以及關稅的退、補、追征、減免、申訴等。海關法其他各章的有關歸頂也是建立和維護正常的征稅秩序和保證稅收的法律保障。

    (2)國務院

    國務院1985年發(fā)布、1987年和992年兩次修訂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另外,根據(jù)海關法的授權,國務院有權規(guī)定特定或臨時減免關稅的范圍和辦法,審查批準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依照海關法和關稅條例有關關稅的條款所擬定的管理辦法或?qū)嵤┘殑t等。

    (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是國務院設立的研究、制訂、修訂關稅政策、法規(guī)、規(guī)章和關稅稅率的機構,由國務院有關的部、委組成,其職責是提出制訂或者修訂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訂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diào)整稅率等。

    (4)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作為國家的進出關境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法定的關稅征收管理機關,有權按照海關法及關稅條例的授權和國務院的授權,并依照海關法和關稅條例的有關原則規(guī)定,制訂、發(fā)布全國性的征收關稅行政規(guī)章,包括各項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和管理辦法等,如1992年9月1日海關總署發(fā)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等;有權限據(jù)關稅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關稅條例的條文作出正式解釋。此外,海關總署公布或下達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也具有規(guī)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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