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繳了兩次消費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9 16:26:07 字體:
  一家小型私營白酒廠由于生產(chǎn)能力較小,自產(chǎn)產(chǎn)品的成本較高,因此從1996年起,該廠使用從四川一些酒廠外購酒和酒精進行加漿降度或再用自產(chǎn)的少部分白酒進行勾兌的辦法生產(chǎn)白酒,以降低產(chǎn)品成本??稍搹S外購的糧食酒精以及外購酒精,只能抵扣5%的消費稅,而該廠銷售時卻要繳25%的消費稅,這著實不能讓人理解。

  最近,該市國稅稽查局在對該廠2001年度消費稅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要求該廠作如下處理:

  1.2001年5月~12月該廠銷售了10萬瓶糧食白酒,并已按40萬元銷售收入以25%的稅率申報繳納了10萬元消費稅,可稽查局還要求另外每瓶補繳0.5元的消費稅,計5萬元。這樣,該廠2001年5月~12月銷售的10萬瓶糧食白酒豈不是征收了兩道消費稅嗎?

  2.2001年5月~12月該廠銷售了300噸散裝白酒。稽查局同樣將它們折合成“瓶”,按瓶補征0.5元的消費稅,共補稅30萬元。既然是按“瓶”征收,那么我們銷售的散裝白酒就不應再按銷售金額征收消費稅。

  3.對2001年5月、6月兩月抵扣的外購的300噸糧食白酒的消費稅45萬元予以補繳,認為不合理。其實這300噸外購的糧食白酒的購貨合同早在2000年12月就簽訂了,而且合同規(guī)定應在2001年3月底前到貨。但因四川酒廠的原因,直到4月底才送來了200噸白酒,剩余的100噸白酒到5月20日才到貨。而發(fā)票卻是分兩次開出的,在5月17日接到200噸、金額為120萬元時開了一份;6月3日接到100噸、金額為60萬元時開了一份。所以,該廠均是在5月、6月間發(fā)票送來后才進行賬務處理的,消費稅也是在5月、6月計算抵扣的。

  該市國稅稽查局對我廠作出的以上3項補征消費稅的決定正確嗎?

  答:

  首先,為什么外購的糧食酒精只能抵扣5%的消費稅,而用糧食酒精生產(chǎn)出來的酒卻要繳25%的消費稅?

  這是因為: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酒精”產(chǎn)品的消費稅稅率是5%,生產(chǎn)銷售“酒精”的納稅人一律按5%繳納消費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094號)第二條第1項規(guī)定,計算扣除外購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時,應以消費品的適用稅率來確定消費稅的扣除率。因此,該廠外購的糧食酒精在2001年5月1日前計算抵扣消費稅時,抵扣率只能是5%。第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6號)第二條第1項規(guī)定:

  “外購酒精生產(chǎn)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因此,該廠用外購的糧食酒精生產(chǎn)、勾兌的白酒,銷售時均應當按照糧食酒適用的消費稅稅率25%繳納消費稅。

  其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二條規(guī)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币虼?,自2001年5月1日后,該廠銷售的糧食白酒,既要按銷售數(shù)量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又要按銷售額繳納從價定率消費稅,并不是單獨從量征收或者單獨從價征收。

  還有,財稅[2001]84號第一條第1項規(guī)定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因此,從量征收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并不是按“瓶”征收,而是按“斤”征收。所以,對容量大小不同的瓶裝酒還應統(tǒng)一換算成“斤”征收消費稅。同樣,對銷售散裝白酒也應按“斤”征收消費稅。

  至于第三個問題,該市國稅稽查局對該廠5月、6月抵扣的外購白酒的消費稅進行補繳是有依據(jù)的。根據(jù)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guī)定:從2001年5月1日起,用外購的酒和酒精生產(chǎn)、勾兌的白酒,不再準予扣除外購部分的已納消費稅額,對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低扣。因此,該廠外購的白酒不論是2001年5月1日前到貨還是2001年5月1日以后到貨,未抵扣的消費稅5月1日后均不能再計算抵扣消費稅了。

  根據(jù)國稅發(fā)[1995]09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應該是當期實際生產(chǎn)領用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因此,在計算抵扣外購白酒或酒精已繳納的消費稅時,不可以憑當期購進的買價金額來計算,而應該以生產(chǎn)實際領用的買價金額來計算。所以,對2001年5月1日前計算扣減的消費稅額進行必要的清理,對多扣減的部分還應進行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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