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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的稅收政策

2004-11-02 17:28 來源:商務部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古巴外資法,涉及合資和合作企業(yè)的五種稅收如下:

    1、所得稅(IMPUESTO SOBRE LAS UTILIDADES)

    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的所得稅為30%,經部長會議執(zhí)行委員會批準,對于再投資的利潤可部分或全部免交所得稅。但開發(fā)自然資源項目的稅率可提高到50%.獨資公司的稅率為35%(古巴國營企業(yè)的稅率也是35%)。

    在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yè)中工作的外國雇員不必交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力雇傭稅和社會保險金

    勞動力雇傭稅為合資企業(yè)名義工資基數的11%.社會保險金為合資企業(yè)名義工資基數的14%.

    獨資企業(yè)繳納勞動力雇傭稅是名義工資基數的25%,不繳納社會保險稅。名義工資是指除去發(fā)給職工獎勵基金以外的古巴雇工得到的全部工資和其他收入。25%的名義工資基數稅(勞動力雇傭稅和社會保險稅)由合資企業(yè)支付給古巴雇員公司,雇員公司再把收到的全部稅收交付給國家預算部門。

    3、 關稅

    古巴于1958年采用“布魯塞爾稅制”,1990年10月15日古巴政府根據124號法令頒布了新稅率,現行的關稅稅率是1996年制定的。古巴的關稅實行從價稅,目前實行兩種稅率,即普通稅率和優(yōu)惠稅率,普通稅率平均為16.9%,優(yōu)惠稅率平均為10.7%.

    對外企來說,作為投資入股的資本貨物、生產資料和交通工具的進口可以申請免稅,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料和原材料的進口也可以申請免稅。但要在合資企業(yè)合同及其協議附件中確切地寫清合資企業(yè)需進口的物品。合資企業(yè)的任何出口產品均可以免繳關稅。

    4、 機動車運輸稅

    對企業(yè)車輛和從事運輸的車輛征收運輸稅。

    5、 印花稅(證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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