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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個稅制度每年調(diào)整比例

2005-08-24 10:13 來源: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德國法律,所有在德國的常駐居民、在德國的非常駐但收入來源是德國的外國居民,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因個人收入多少繳納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繳稅比例越高,而且個人所得稅的比例每年都要調(diào)整。單是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稅就占德國政府收入的三分之一。

  近幾年,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比例呈下降趨勢。1998年,個人所得稅的比率最高為個人收入的53%,但到2005年,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最高比率已經(jīng)下降到42%,而最低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比率也已經(jīng)從1998年的25.9%下降到2005年的15%。

  德國政府也對不同家庭情況采取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diǎn)。2004年,德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diǎn)為單身家庭年收入7664歐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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