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管理過程中對具體事實進行單方面處理的法律行為,即稅務機關將稅法適用于具體納稅人的行為。從其性質看:(1)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面的執(zhí)法行為,其實施不需要納稅人等管理相對人的同意;(2)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具體適用稅法的行為,對象是特定的;(3)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為依據(jù)。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1)征收稅款的行為;(2)日常管理的行為;(3)稅收檢查行為;(4)加收滯納金的行為;(5)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行為;(6)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7)對稅務行政案件進行復議的行為。